見義勇為者為救落水兒童致其受傷,落水兒童家屬要求賠償是否合理?

胃必達


我覺得合理。這跟扶摔倒的老太太是一個道理。沒點資產,還想做俠士。既然是大俠,那當然有什麼事情都可以做。對見義勇為者來說視金錢如糞土。不食人間煙火。不只要這位。見義勇為者賠。還要慫恿他的人賠。生他養他的父母。生了他這一個好心腸的孩子。還有教育他的老師,把他教的品德如此高尚。還有社會國家給他帶來的正義感,所以你的孩子沒看好,遇到危險,他出手相救,讓孩子受了點傷。這個賠償要這一系列的人來為您買單。您辛苦了。見義勇為者付1%的責任。父母付1%的責任。老師付1%的責任。社會負1%的責任。國家付1%的責任。你自己付95%的責任。你這95%的責任你還可以再告國家一次,在告社會一次,在告你的老師,告你的父母。不知道你是在哪個國家,哪個社會,什麼樣的父母,什麼樣的老師教出你這樣的品質,讓你這樣的優秀,同樣是九年義務教育,你怎麼那麼高大上。


海岸鮮


傷的如何,殘了嗎?小傷,總比死了好吧!

有幾個故事這樣的:

“兄臺留步!我剛才因為救你,小命沒了,我上有老下有小,老婆如花很可憐,可不可以給我家送幾十萬讓他們好過點🙏”

“😏好,你就放心的去吧替我報個到50年以後我就來”呸!誰讓你救我的,都是你自作多情,......。

“😭哎呦!小夥子幫幫我”

“老大爺怎麼了?摔哪了”

“謝謝你,...麻煩送我去下醫院🙏🙏🙏”

“好的!大爺我叫車...”

“小夥子謝謝你送我來醫院,麻煩你給我兒子打個電話,哎呦!......😩”

不一會兒子媳婦孫子老伴都來了......

“哎呦!兒啊,媳婦啊,伴啊,孫啊,快來,

快......快......就是他,他,他把我撞的啊😤”

心想我可以找到墊背的了,他們不會怪我了,不如裝暈,啊!

“大爺!不!你不能這樣對我啊😱😱😱”

如果人人都學這樣,中華美德何在?

“小夥子!阿姨求你了,幫我把孩子救上來😭”

“好!50萬一次,救上來,死了,傷了,不管!”

“好!我答應你”😤要不是我兒子落水沒辦法......

“還有要是我因為救你孩子造成:

第一,我死了,得陪我100萬。

第二,我殘了,得按工傷標準賠我。

第三,要是小傷,就免了過後請我搓一頓完事。”救人得搭上性命的!!!

“好!好!好!”😤😤😤

“麻煩阿姨你籤個字😁”再猶豫的話你家孩子快喝飽了......。

觀眾朋友們,現在的人心涼開水都不如,救人是好事,但是你得救得了自己,如果你自己都救不了,反被人訛,你說誰還願意去冒險,誰願意拿自己的生命去做一件不討好的事。如今我們身邊多少英雄,因為去救那些自殺的人,跳河,跳海的結果把命丟了,問問自殺的家屬有沒有給我們英雄幾個錢,因為他也有家人!!!

如果人心都這樣了,像這種別人救了你的親人,由於情況緊急誤傷了人,你不說感恩,反而要求賠償,這種人還算是人嗎!!!大家說說看


宜賓能運木業


人心險惡,厚顏無恥,這個家長不但沒有人性,牲口不如,還在烤問道德底線,破壞社會和諧。有人說我扣高帽子,錯也。你想如果不是南京某法官所判彭宇抉老人案,哪有今天老人不敢扶,也扶不起。如果這次判路人救助要負責傷害費,試想以後還有人見義勇為嗎,以後將有多少遇不測之人會死在這個家長的行為誘道之下。想一下這次在救助之前這位好心路人如果先去訓練一下怎麼救這溺水的狗東西,然後再去現場評估一下救助是否會傷他人,那還有人去冒著生命危險去救嗎,他還會有生命嗎?我在說,人在做,天在看,對這種忘恩負義的人要遭到報應的。


海濤驚浪1


俗話說“救命之恩,重於泰山”,然而落水兒童家屬非但不對救命恩人心存感激,反而還恬不知恥地索要賠償,實在是讓善人寒心。不過,從法律上來說,兒童家屬要求索賠是沒有依據的。



如題所述,一名兒童不幸落水危在旦夕,正巧一名路人見狀後,為了挽救兒童性命,奮不顧身地跳水救人。萬幸的是,兒童被路人成功救起,總算是保住一條小命。但是,路人在拯救兒童的過程中,可能因為兒童嗆水手腳亂顫,也可能是在水下磕碰到岩石什麼的,導致兒童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不過,相比於死裡逃生,這點小傷根本就微不足道。

但是,兒童家屬卻不這麼想。他們認為, 既然路人要自告奮勇地去救落水兒童,就要保證整個施救過程都專業、安全,應當全程保證兒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不能讓他受到一丁點的傷害,否則便要承擔賠償責任。現在,兒童確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身體傷害,所以路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得不說,兒童家屬的這一邏輯實在是厚顏無恥,人命關天的事能管得了這麼多嗎?別說是普通路人了,這一標準恐怕是專業救生員都無法達到吧。如果兒童家屬執意要堅持這一要求,那麼恐怕沒人敢去救他們孩子吧?

當然,從法律上來說,路人舉動既屬於見義勇為,也屬於無因管理。只要他在救助過程中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即使造成被救助人受損的,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於情於理,路人都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冰焰


落水兒童的家屬真不要臉,人家冒著生命危險把你的孩子救起來,你不好好感謝人家,還有臉讓人家給你賠償。現在有些人吶,咋出什麼事兒都想要賠償,人心不古,世風日下,都TM的掉進錢眼裡了。


孩子掉進水裡,如果不是好心人見義勇為孩子救上岸,萬一孩子有個三長兩短的,孩子家屬連哭的心都有。好嘛,好心人見義勇為把孩子就上來了,孩子家屬就想著要錢了,你們咋不向河水討要索賠,是河水淹了你家孩子。是,孩子在被救過程中受了傷,這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救人者也不想讓孩子受傷,但是在營救過程中給孩子身上造成的一點點傷痛,與孩子的生命相比哪個更重要,孰輕孰重?

能夠不顧個人安危,冒險跳入水中撲救孩子的人,他的品格有多麼高尚,這樣的人怎麼會讓孩子受傷呢,孩子在被救過程中受傷純屬意外,雖然讓孩子意外受傷但救人者和被救孩子都能平安上岸才是萬幸的,所以作為孩子的家屬不要做恩將仇報,忘恩負義之事,不管孩子受沒受傷你們作為孩子家屬都應該好好感謝救人者才是正理。


懂知識的小胖子


:孩子身上的傷口不是在我救他的時候造成的,我救人的過程中跟本不可能傷到他的。

:就是你在救孩子的過程中傷到孩子的。

:不是。

:是。

:我說了不是。

:就是。

:那好吧,我們只好再重複一遍這個救人過程,如果真的是我在救你孩子的過程中傷到了你的孩子,那麼我願意賠償你們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你們提出的一些費用。

:重複就重複,有理還怕你這個,兒子,你再掉河裡一回……(撲通)……

:拜拜了您呢……

:你站住,我不會水~

如果,我說的是如果。如果社會上像這樣的孩子家長多一點,那麼好人就會少一點。

如果人人都像這位家長一樣,那麼人間會是什麼樣呢!


我是大嵐子


見義勇為者為救落水兒童致其受傷,落水兒童的家屬要求賠償是否合理?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這個問題。

見義勇為救起落水兒童,挽救了一條生命,使被救兒童一家人沒有失去孩子而悲傷,施救者在救的過程中致兒童受傷,落水兒童的家屬要求賠償是否合理問題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一、救人者把個人的生死置之度外,冒著自己死亡的危險下水救人,捨己救人,是品德和素質高尚之人,是值得人們敬重的人。

二、危急之中下水救人,不說下水救人的水性如何,水中救人漂浮不定,難度極大,如果水性不好,不僅救不起人,還會把自己性命也搭上,所以情急之中能把人救起,雖然致傷,但都平安上岸就是落水孩子家人的萬福了。

三、救上的孩子雖然在施救中受傷了,但生命保住了,可以進行醫治,總比不救死去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四、施救者在施救不穩定的氛圍中致孩子受了傷,這不是他的故意行為和想要的結果,這不是他的過錯,這應當是落水兒童家長監管不力和落水兒童的過錯造成的。

所以,被救兒童家屬應當知恩圖報,感恩戴德救命恩人,使施救者伸出的援手得到肯定,使社會正能量得以發揚光大。如果被救孩子家屬要求賠償,那是不盡情理,以怨報德,讓施救者寒心,那今後誰還會見義勇為捨命做好事為他人,賠償是不符公德、不合民意、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四川會理關羊


天啊!這個社會到底怎麼了?命重要還是受點傷重要?人家冒著生命危險救了你孩子的命,孩子受了點傷,你還要求賠償?他不就你的孩子不就沒事了嗎?你孩子也不會受傷了,但應該不在人世了。受人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何況救命之恩呢。

社會經濟發展了,但人性卻變了,不是越來越好,而是越來越壞了!以前,老師逼著孩子補課,不要錢,只是為了孩子學習成績能上去;現在,家長們逼著孩子補課,一節課從幾十到幾百不等,教育成了產業。以前,助人為樂是社會普遍現象;現在,碰瓷訛詐是社會經常現象。以前,救死扶傷是醫生天職,現在不交夠住院費,死活隨意……!物質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可是精神生活卻極其空虛。兩小無猜的兒時夥伴,也在利益面前變得一文不值。人們之間唯一聯繫的紐帶就是利益,這樣的經濟發展我寧可不要。

總之,國家要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一個沒有素質的民族是看不到希望的。


永不放棄的小白兔


我始終認為,出發點凡是為了救人而造成的次生傷害,都不應當作為賠償的依據和理由,如果被救者家屬尋求賠償得到支持的話,只能會讓社會更加冷漠。

我記著去年曾經發生過一個類似案件,一個58歲的老大爺,發現有孩子落水,老大爺急忙準備施救,但為了避免自己有被訛的風險,他在跳水救人之前用手機拍了孩子落水的照片,然後跳水把孩子救起。遺憾的是,孩子雖然救過來了,但成了植物人。孩子家長最後以老大爺拍照耽誤了最佳搶救時間,導致孩子成為植物人為由,起訴老大爺,並要求進行賠償。

從孩子家長的角度來想,他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索賠的行為卻讓人質疑。老大爺之所拍照,也是一種出入自保的初衷,如果孩子有個閃失,家長說是老大爺推下去的呢?在“不是你撞的你為啥要扶”的思想指引下,老大爺很可能有理也說不清。

見義勇為者搶救落水兒童,是千鈞一髮的關鍵時刻,在這個爭分奪秒的過程當中,可能因為自身技術水平和能力的限制,會造成孩子的受傷,但這並不是救人者的主觀行為,而是無意為之,所以根本不需要負責任。所以說,只要救人的目的和動機沒有錯,就不應當被認定為過錯,那麼家屬就不應當要求賠償。


元芳有看法


現在這個社會真是好人難當,你本來是做好事的,可是奈何不了別人一張嘴巴,隨意的顛倒黑白,人性是如此的醜惡,孩子掉入了水就想著別人來救,別人好心好意救起來的,反而說你救的慢導致孩子的受傷,腦袋想著的是如何訛點錢。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將變得越來越和諧。但是近幾年出現見義勇為的人得不到好處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使得很多見義勇為的人不在也不敢去做好事,怕被別人訛錢牽扯家庭。

我國對見義勇為的法律保護缺少全國性的統一立法,主要是通過地方性法規來予以實現的,一些省、市頒佈了地方性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用以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正是由於當前社會對於見義勇為者的法律保護力度不足,導致了在國家、集體財產或公民個人權益受到侵害之時,很多人並不願意實施見義勇為的行為。這種現象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也會給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正義原則帶來嚴重損害。僅從現階段我國民事法律制度角度分析,民法對公民見義勇為行為法律定性不明確以及法律救濟途徑缺失是兩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急需完善和解決,不能讓做好事的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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