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紅頭文件!在日照絕不許拖欠農民工錢

五一勞動節前夕,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加快實現基本無拖欠目標。要求紮實推動全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到2020年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政府發紅頭文件!在日照絕不許拖欠農民工錢


一、總體要求

以解決工程建設等領域欠薪問題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著力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不規範、責任落實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紮實推動全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到2020年,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強化工資支付責任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各類用人企業應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做到月結月清。在工程建設領域,應當簽訂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公司和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二)農民工工資拖欠清償責任。因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清償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三)落實部門工作協調機制。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市就業創業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按責任分工協調配合的治欠保支工作機制,形成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合力,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工作。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未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制度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納入失信管理。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四)強化責任追究。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發現因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措施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要嚴格責任追究。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拖欠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不能舉證,應承擔由此造成不利後果的相應責任。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要確保資金來源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不得發生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嚴肅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三、全面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

(一)合同確認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應當把保障農民工工資作為專門條款列入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明確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承包合同由建設單位統一製作,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合同簽訂規定辦理。同時,要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工程項目部應配備專職勞資員,負責項目現場用工管理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監管,不得以包代管。各類企業應當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並嚴格履行。(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全面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設立實名制管理考勤設施設備,配備專職人員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平臺,實名制數據應建檔備查。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本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平臺,實現對在建工程項目農民工信息動態監管。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三)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制度。各類用人企業應當全面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制度,做到月結月清。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費、過後結算的方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工程質量保脩金為由扣發農民工工資。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農民工離場工資無拖欠確認制度,在農民工離場時簽字確認用工時間、工資計量、有無欠薪等信息,確保農民工工資無拖欠。(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並逐步向其他易發生拖欠領域推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分別繳存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比例、支出、追繳補充等具體辦法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制定。(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銀行卡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委託監管銀行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統一申辦工資支付銀行卡,並將工資卡發放至農民工本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扣發、代管。施工總承包企業每月要將銀行發放明細上傳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平臺。(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自主選擇監管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門用於該項目支付農民工工資,並在項目開工後15日內將銀行賬戶開戶證明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應保持足夠支付該項目所有農民工1個月工資的資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會同建設單位、監管銀行簽訂工資專用賬戶資金三方託管協議,加強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撥付、工資支付等情況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委託監管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監管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挪用等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對違反協議約定和監管職責的開戶銀行,取消其開戶銀行資格,並將其失信行為通報人民銀行。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七)欠薪應急週轉金制度。各級應當及時調整、備足政府欠薪應急週轉金。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申請從應急週轉金中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政府應急週轉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應急週轉金動用後,要落實支出責任和追償機制,及時補足週轉金,在充分發揮應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八)信用記錄建檔制度。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企業不良信用檔案,視情節採取通報、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標、降低資質直至清出建築市場等方式予以處理。對因拖欠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依法依規書面告知人民銀行將其錄入銀行誠信系統。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實施辦法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制定。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四、嚴厲打擊拖欠工資行為

(一)依法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歸口負責查處和督辦本領域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查處和督辦其他領域的欠薪案件,把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排查,及時發現、妥善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及時處置欠薪爭議案件。加強執法機關和仲裁組織的協調聯動,落實調解建議書、委託調解、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等制度,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實行農民工欠薪爭議案件“綠色通道”,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對被欠薪農民工開展法律援助。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司法局、市總工會)

(三)妥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討薪事件防控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目標任務和處置措施。加強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監控,加大對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力度,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當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門要先行介入穩控,相關責任部門及時到場處置並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對確係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要在保證農民工工資正常支付前提下,引導有關當事人通過司法等渠道解決其訴求。對採取非法、極端方式討薪或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暢通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渠道,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與公安機關的銜接工作,落實常態化的信息互通共享、案情通報移送等機制。尤其要進一步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移送工作,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五)聯合懲戒欠薪失信行為。落實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價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制度,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將“黑名單”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部門共享。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相關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評先評優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懲戒結果實行定期通報,使失信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人民銀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六)設立農民工維權信息告示牌。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農民工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專職勞資員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便於農民工依法維權。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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