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解决信访四大问题

信访是什么?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因此,对于信访人来说信访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行为,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中规定对信访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向上级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并未规定可以将信访中的争议导入司法救济程序。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有的同志提出,对信访请求不予受理或者对答复、复查意见不服的是不是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我认为由于行政机关处理信访请求的活动没有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因此不应进入司法审查。而且,从制度设计上来讲,如果在信访三级终结程序之外可以再进行司法救济,势必造成该信访事项无限循环处理,造成行政成本的巨大负担。当然,如果信访相关文书中出现了影响信访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解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从事信访活动过程中,要避免作出影响信访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而法制干部在审查信访相关文书中,不应根据文书的标题是“信访答复”或“信访不予受理”而一律作出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

上访是什么?

“上访”这个词到底是哪来的,我刚干了信访复查工作之后,首先感到困惑的就是这个问题。不光群众媒体用这个词,我们好多同志也在用;不光是到上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用,到本机关来信访也用。我并没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上访这个词的出处,百度词条是这样解释上访的:上访即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意向上级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反映出群众对上级政府的信任,是我国特有的政治表达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上访是群众反映意见、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不知道是什么人给上访下了这样一个莫名其妙的定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既然“上访”在相关法律中没有出处,个人觉得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应该加以规范使用。

“越级访”是什么?

与“上访”一样,“越级访”虽然被我们频繁使用但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查到出处。不仅如此,《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对上级机关收到信访请求如何向下级进行转办进行了规定,说明群众是可以向有关上级提出信访请求的。而且,实际情况是,信访人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判断该事项在行政机关内部的权限层级,不能确定他所反映事项的处理权限是在上级还是下级,是这个部门还是那个部门。所以,我觉得“越级访”并不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群众可以因为不知道而直接向上级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信访请求。当然,如果已经进入信访程序由有关机关予以受理了,再越级重复进行信访就另当别论了。

信访受理什么?

由于信访概念的高度涵盖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困惑到底信访应该受理什么样的事项。如果我们每天都要把各种渠道接受的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都作为信访来受理并引入答复、复查、复核程序,那势必造成行政成本的大量投入,并且影响其他法定程序和救济途径发挥作用。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通过此条,我们判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是不是行政机关可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该基于两点:

1

属于本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我区政府每年针对区属部门和街乡作出答复意见的复查纠错率远高于复议纠错率,其中大多数原因都是没有在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答复。对于街乡来说,过于注重“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而忽视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造成越权履责,越权答复。比如群众反映违法停车、环境污染等问题,按职责应该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和答复,街乡受理了这类信访请求,既办不了也答不好,也易引发新的争议;对于部门来说,出现最多的问题是把内部人事管理等问题引入了信访程序,比如单位内部的人事任免奖惩、福利待遇、聘用人员劳动争议等等,均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监管职责中的问题,并非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2

没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信访条例》在立法时确立的“法定程序优先”原则已经给予信访明确的功能定位,相对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信访承担的只能是一种拾遗补漏式的补充救济角色,来解决法定途径之外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如果群众不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我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将本该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通过信访途径给解决了,那势必造成大量矛盾在法定途径之外寻求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即使得到这个信访人的认可和满意,但影响的会是整个法治的权威。无论多么高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也只能解决大量的信访请求中的极少的问题,信访永远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

通过梳理我们在办理复查中对信访请求的归类,可以看出以下常见的信访请求均有明确的法定途径,不应被引入信访程序中来:

1、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对行政行为不服,可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定行政机关违法造成权益损失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4、属于人事、劳动方面争议的,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5、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争议的,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

6、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行政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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