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走過30年”專題 這些經典案例要知道

核心提示:在行政訴訟法頒佈30年之際,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評出了“推進中國法治進程十大行政訴訟案例”。這些案例,推進了我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發展歷程。

“行政訴訟法走過30年”專題 這些經典案例要知道

3月31日,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十大行政訴訟典型案例發佈會在京召開。記者 周頔/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周頔 報道

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發起的“推進中國法治進程十大行政訴訟案例”評選結果於今年3月底在京揭曉。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與泰國賢成兩合公司等行政糾紛案”“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張先著訴蕪湖市人事局公務員招考行政錄用決定糾紛案”“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訴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丁旗鎮人民政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個案例入選。

對此,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趙振華說:“行政訴訟法頒佈的30年,也是我們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特別是行政執法機關規範行政執法不斷進步、不斷髮展的30年。因為有了行政訴訟法,有了外部監督,有了司法監督,對行政機關,特別是行政執法機關形成了倒逼機制,對法治政府建設有重大的推動作用。”

“行政訴訟第一案”開創中國行政審判工作先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與泰國賢成兩合公司等行政糾紛案”於1998年7月21日終審審結。這起案件曾引起國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被法律界稱為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後的“行政訴訟第一案”。

該案發生的背景要追溯到1988年,由中外合資共同開發的賢成大廈在取得合法手續後開始興建,中途卻因該公司董事長吳賢成撤資而被迫停工。當地政府隨後對其進行了清算,並聯合其他公司完成了該項目建設。

1995年1月,出走境外的吳賢成以泰國賢成兩合公司和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鴻昌廣場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組的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對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提起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組成清算組、批准成立鴻昌廣場有限公司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規定不符,違反法定程序等為由,撤銷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作出的上述三個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後,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資辦對判決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原庭長趙大光指出,該案堅守了依法審判的原則,樹立了司法審判的權威,鼓舞了行政審判工作隊伍,對於確立行政行為正當程序的理念具有開創意義。

趙大光談道,有關法律、法規均未明確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經清算和申請即可註銷企業登記的權力。上訴人深圳市工商局雖在註銷登記通知書中稱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已在該局辦理了註銷登記手續,但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文件和該公司債權債務清算報告,在註銷登記通知書中亦未引用有關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深圳市工商局註銷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企業登記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永維談道,該案成為當時國內外中國法治的風向標,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地審理了該案,折射出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向世界證明了中國對法治的深入挖掘。這個案子具有極強的歷史意義,不僅發展了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彰顯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創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了有限政府的觀念,還提高了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軍認為,此案充分說明了在我們國家法治政府進程中法院不是配角,是絕對的主角,這個案件的判決進一步說明了制定一部行政訴訟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這個案件裡面帶來很多判斷都是不清晰的,都是需要通過判決明確的,這些問題都需要一部行政程序法加以解決。

“北科大學位證案”明確了高校可成為行政訴訟適格被告

田永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學(簡稱北科大),取得了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底,在電磁學課程補考的過程中,他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田永上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老師發現,於是被停止了考試。隨後,他的行為被認定屬於夾帶作弊行為,學校對他作出退學處理決定。同年4月10日,學校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均未直接向田永本人宣佈、送達,也未實際辦理手續。田永繼續在學校以該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他的學生證丟失時,學校還予以補辦。每學年均繼續收取田永的學宿費,併為他進行學籍註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安排參加畢業實習設計等。田永被安排重修了電磁學,也取得了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等合格證書,論文答辯通過並獲得了優秀。

直到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北科大報送授予學士學位表時,北科大以田永已按退學處理,不具有北科大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也未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北科大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審法院均認定北科大的行為違法。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饒亞東指出,該案對於明確高校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具有意義。

他談道,高等學校依據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的校規、校紀,對受教育者作出退學處理等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等學校對因違反校規、校紀的受教育者作出影響其基本權利的決定時,應當允許其申辯並在決定作出後及時送達,否則視為違反法定程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湛中樂從被告資格,行政行為以及法律程序原則三個方面進行了點評。此外,他還談到這個案件還有值得進一步商榷或者拓展的空間,保護原則在這個案件中沒有更多的涉及,開除處分在法學意義上有很多原則需要和個案結合起來研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薛峰認為,這個案件的審理不僅歷史性地擴大了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同時也首次將正當程序原則明確為高校行使管理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對規範授權的組織管理活動具有里程碑性的作用和現實意義。

東南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佑勇認為,田永案件在實踐中一直持續不斷地發揮著參照指導的作用,對推進中國法治進程發揮了巨大的貢獻,已經成為學者專家研究許多行政法問題繞不開的經典之作,極大豐富了我們行政法研究的內容。

“乙肝就業歧視案”喚起社會對少數群體權利的尊重

2003年6月,25歲的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但在複試環節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為由,不予錄取。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鄭文斌指出,該案是我國首例涉“乙肝歧視”行政案件,喚起了社會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群體正當權利的重視。

他談道,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蕪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張先著體檢不合格為由而不準予其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法院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由人事部門制定一定的標準是必要的。但蕪湖市人事局作為招錄國家公務員的主管行政機關,僅依據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結論,認定原告張先著體格檢查不合格,作出不準予原告張先著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證據。因此,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不具有合法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建順認為,此案得到很高的評價,但在受案範圍、訴訟程序上還需加以探討,如何確保權力救濟時效性問題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應該在事前程序、事前標準、事前監督檢查上來完善。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方世榮指出,此案涉及的公務人員“任免”權是非常值得探討的,它的更深遠意義在於乙肝歧視不單是一個平等權的問題,某種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權力問題,而且此案的判決書內容也引起了我們對於行政訴訟“程序空轉”問題的思考。

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所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葉必豐認為,“張先著案件的理論意義在於,哪一些行為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或者人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如何對待專家意見,在這兩個方面引發了思考。對於行政訴訟涉案範圍的不斷突破或者拓寬,也推動了我們體檢標準的修訂和完善。”

“檢察院訴政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成為檢察院依法履職的典範

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丁旗鎮人民政府將位於貴州省鎮寧縣與六枝特區交界處的原龍巖飛機制造廠用地——後山地塊約5畝場地作為丁旗鎮生活垃圾臨時堆放場,其轄區內的龍灘村村委會也組織將該村生活垃圾集中傾倒至垃圾堆放場附近。

2015年11月,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向丁旗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丁旗鎮政府在一個月內將傾倒的垃圾清理完畢,並恢復地塊原狀,責令龍灘村村委會停止垃圾傾倒。因丁旗鎮政府未按期進行回覆,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未依照法律規定選址垃圾堆放場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轄區內的龍灘村村委會停止在該地塊傾倒垃圾;判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將該地塊的垃圾清除,恢復該地塊原狀。2016年2月,丁旗鎮政府向龍灘村村委會發出通知,禁止該村傾倒垃圾,並組織人員、車輛將臨時堆放場的垃圾清運完畢。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丁旗鎮政府選址垃圾堆放場的行政行為違法;限丁旗鎮政府按照專家意見及建議繼續採取補救措施,確保該區域生態環境明顯改善。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原院長劉明談道,本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施行後,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案件。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管轄,有利於克服地方保護、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於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的作用。

他談道,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積極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公益訴訟人的訴訟目的部分得以實現,人民法院在公益訴訟人未明確申請撤回該部分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未予支持,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該案對於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授權決定的框架下依法穩妥有序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具有示範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劉藝認為,該案在理論和實踐上均有很多創新,在行政訴訟的管轄制度、審理方式等方面均有突破,但案件也留有遺憾,下一步應該思考如何加強司法與行政治理的耦合,以及如何增強國家治理體系中各種治理手段的協同效益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鬍衛列認為,檢察公益訴訟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制度,行政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和訴訟怎麼有效地銜接,具體的訴訟制度怎麼來實現有效的運轉,包括證據的審判規則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石佑啟認為,“該案有一個關鍵點是合同自治權和公權力監管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另一個是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也同樣值得注意,需要我們通過理論研究的跟進和規則的細化,推進公益訴訟制度更好地展開。” 原標題:“個案推動法治”——行政訴訟經典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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