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180天等待期內出險,10萬保額保險公司只賠1萬已交保費……

保險合同有很多和時間有關的專業詞彙,看起來繁雜,實際上是通俗易懂。

本文通過案例來說明的是“等待期”。

等待期通常是合同簽訂後,為了防止“合同訂立就賠錢”的道德行為,所以設置了期限不等的等待期。例如醫療險、重大疾病保險、壽險的等待期在30-360天之間。部分意外險則將生效日期訂立在合同簽約日期後幾天,也是一種變現的等待期。

很多人認為,保險設置等待期不合理。保險理賠的本質是風險發生的概率性,但是若已經發生了風險再來買保險,那麼就成了必然理賠。對於其他健康體投保人、被保人而言,他們投保的是概率性理賠,而已經發生了風險的就是必然理賠,這是損害健康投保人的利益行為。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理賠率高就提高保費,而這些被提高的保費就是被健康投保人承擔了。因此,等待期的設置事實上是保護了絕大部分正常投保的健康體的利益。

不僅僅商業保險有等待期,我們沒有設置投保限制的國家醫保,同樣有等待期,新投保國家醫保後,需要3個月後才能報銷。和商業保險不同的是,投保時已經有的病、等待期內患的病,3個月等待期後可以報銷;而商業保險是投保時有病根本無法投保,等待期內患病是不會賠付保額的。


只因180天等待期內出險,10萬保額保險公司只賠1萬已交保費……


案例始末

2016年3月9日,鄭某作為投保人為其妻子金某在吉林省延邊市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紅型兩全保險,保障到70週歲。保額10萬,該險種附加等保額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等待期180天。

2016年7月4日,被保人金某因突發心梗死亡。

保險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等待期內身故賠付已交保費105%”,賠付了10153.5及利息13.72元。而鄭某則認為,投保時其本人沒有親自簽署合同,保險業務員也沒有給他講解合同免責條款,鄭某認為“等待期”條款屬於免責條款,按法律規定對其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只因180天等待期內出險,10萬保額保險公司只賠1萬已交保費……


雙方庭辯後,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1、鄭某雖主張保險合同並非其本人簽字,但其對該合同予以認可,並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依照《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因此可以認定鄭某與保險公司形成了保險合同關係。

2、鄭某主張保險條款中的等待期約定屬於免責條款,而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法定的告知、解釋免責條款義務,因此主張該條款無效。法院認為,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並對下列事項作出書面告知,由投保人簽字確認:(一)保險責任;(二)責任免除;(三)保險責任等待期……”,可以看到保險等待期和責任免除同等的保險合同構成,而非“責任免除”條款的構成。等待期是指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因此,鄭某主張等待期為免責條款,法院不予支持。

3、鄭某主張保險合同非本人簽署,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回訪錄音”證明鄭某已經知曉保險等待期內容條款。鄭某表示電話回訪錄音是業務員要求其回答“知道”,但是無證據證實,因此法院不予以採納。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理賠合理。

2018年9月29日,鄭某二審敗訴。

2019年5月10日,吉林省高院複查此案後,裁定駁回鄭某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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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在保險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很多投保人、被保人實際上對於保險業務員講解枯燥的保險條款是抱有消極態度的,往往會用“我回頭自己看”“你就簡單說一說”等方式來拒絕業務員講解條款。也有很多投保人、被保人會有耐心聽取講解,甚至不明白的還會主動問。

2、通過三次訴訟來要求理賠10萬元,海哥也相信投保人鄭某在投保中沒有業務員說等待期180天的問題,回訪時業務員也要求其回答“知道”。但是,法院判決是依據證據,而鄭某無法舉證才是敗訴的原因。

3、那麼等待期180天是否屬於免責條款呢?《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將等待期和免責條款並列,將等待期定義為了合同組成部分的主幹條款,而非免責條款的細則條款。

4、而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我們可以看到“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和“免責條款”並列,而我們在司法中,則可以嘗試通過這條來進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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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等待期

等待期如果在條款、保費、保險責任差不多的情況下,我們肯定選擇等待期短的保險投保。現在很多保險公司也在不斷的根據市場變化進化保險條款,例如多次賠付型的重疾險,有的公司則約定了等待期內出險該病不賠,但是合同約定的其它病繼續有效。

一般來說,意外險的等待期最短;而醫療險等待期通常在30-90天之間;重疾險的等待期則在90-360天,大部分公司的重疾險等待期在90-180天 。

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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