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抵押車如果被原車主搶走了怎麼辦?

人參的杯具


抵押車,原車主是不能搶走的,搶車的都是貸款公司。

抵押車分為一次抵押和多次抵押。

1.一次抵押,通常是抵押給銀行或者廠家金融的,就是所謂的按揭購車。這個時候,綠本需要交給銀行或廠家保管,但車輛可以正常交給車主使用。直到還清貸款時,解除抵押。債權人會把綠本交還給車主,而車主只有在有綠本的情況下,才允許進行車輛合法過戶。

2.二次抵押,就是在沒有綠本的情況下,將車進行抵押貸款。接盤者通常為個人或者貸款公司。這種情況下,車輛一般由貸款公司接管,或者安裝多個GPS定位後,繼續交給原車主使用。

3.多次抵押,就是在第二次抵押貸款後,再把車輛按第二種情況,抵押給另一家貸款公司或個人。

如果車主還不上貸款,那麼,貸款公司將有權將車輛低價出售給第三人。

如果車輛進行了多次抵押,那麼,你雖然是從A公司合法購買,但是由於B公司也是債權人,所以,在法律上,B公司和你一樣,都對這個車擁所有權。

由於抵押車沒有綠本,無法過戶。所以,在法律上,只是一個債權債務的抵押品,不是你的財產,很容易出現債權糾紛。

很多無良貸款公司,故意用多個公司來對這個車進行多次抵押。當賣給車主後,用GPS定位查找到車輛,悄悄開走,甚至明搶。因為都對這個車有處置權,所以法院也不好判。而此時,車在他們手上,車主只有欲哭無淚。

筆者見過搶車幾十人圍堵的場面,經濟糾紛,警察都無能為力。因為購買者當地關係夠硬,外來的搶車者沒有得逞。

所以,購買抵押車,需要你有一個能力:能一個電話解決問題!如果你沒有這個能力,最好不要碰抵押車。


老實巴交的車串串


抵押車是不允許買賣的。

如果你是善意第三人(就是購車時不知道這車是抵押的),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物權法》第195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後甚至實現抵押權時。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下面對三種方法加以具體的分析:

拍賣

拍賣因可使抵押物的變價公開、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債權的實現,又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國立法都把拍賣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最基本方式。拍賣分任意性拍賣和強制拍賣,前者由當事人自願委託拍賣人拍賣,後者是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有關拍賣的程序與效果,具體應適用《拍賣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變賣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較拍賣簡易的方式,即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抵押物以公平合理價格出賣,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其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實現方式。但應該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拍賣為原則,變賣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折價

折價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其債務,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從而實現抵押權的一種抵押權實現方式。簡而言之,以抵押物折價即以協議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這種方法雖程序簡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縣對“流質契約”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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