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地產企業銷售現房是否預繳增值稅

會計-地產企業銷售現房是否預繳增值稅

會員:

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請問銷售現房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大成方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項第9目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第十一條規定,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注:11%的稅率已調整為9%)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對於第41問“現房銷售是否要按3%預繳增值稅?”答覆如下,現房銷售是指,在不動產達到交付條件後進行的銷售。現房銷售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繳納增值稅。現房銷售收取的銷售款項不同於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所收取的預收款,不應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應按適用稅率徵稅。

因此,你公司銷售現房無需預繳增值稅,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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