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故意殺人,認定被害人過錯二審改判獲死緩

(主辦律師:何春景律師)

一. 案情簡述:

被告人陳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加油站旁,與駕駛松花江麵包車的被害人孟某因爭搶乘客發生爭執,進而廝打,陳某持剪刀朝孟某胸部猛捅,孟某因被刺傷心臟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案發後,陳某逃逸,公安機關將其抓獲。

某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後被告人陳某提起上訴。

二. 辯護思路:

陳某承辦律師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得出陳某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加害人的結論,證人的證言與辨認筆錄之間存在矛盾;陳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三.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後果嚴重,應當予以懲處。鑑於其歸案後能夠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

二.撤銷原審判決對被告人陳某量刑部分,即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上訴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 辦案體會:

儘管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同時其被指控的罪名也不為社會大眾所接受,然而作為一名律師要始終秉承著公平正義的信念,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為被告人爭取其應得的公正審判結果,使判決結果與被告人實施的罪行儘可能的罪刑相適應。無論是被告人亦或者被害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受法律保護的,公訴機關著重保護的是被害人的權利,而我們則承擔起保護被告人權利的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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