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生完孩子因吵架把孩子送人,6年後又想要回......

案件來源:《今日說法》節目《棄子》,記者:沈華鋼 張博

原標題: 未婚先孕,生完孩子因吵架把孩子送人,6年後又想要回孩子,年輕人做選擇時請慎重!

連自己的生活費都管不過來

他怎麼照顧孩子

“她把我小孩給賣了”

“我要報案,她把我小孩給賣了”。2019年3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臨浦派出所處理了一起糾紛案件,一開始是女友來報案說要找男友,說男友以她的名義在網上貸款,後來兩人因瑣事吵架,男友離家出走也聯繫不上,眼見還貸日期臨近,她才選擇了報警。現在男友找到了,雙方經過調解同意各自償還一半的貸款。

就在事情即將了結時,男友小龍卻對警官說,女友小梅把他們倆的孩子給賣了。這句話引起了警方的重視,如果阿龍所說的是真的,那就不是普通的糾紛,就要涉嫌拐賣兒童的刑事犯罪了,警方立即將兩人分開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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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

阿龍回憶說,他和小梅8年前在杭州同一個公司上班,同居不到一個月後,小梅就懷孕了。阿龍的父母想讓他們把孩子生下來,於是阿龍就帶小梅回山東老家待產,2012年6月,小梅生下了一個兒子。生完孩子後,兩人帶著孩子又回到了浙江,阿龍說自己在外打工掙錢,小梅負責在家帶孩子,後來因為一些生活瑣事,兩人經常吵架,直到2013年7月的一天,小梅帶著孩子不告而別了。

而小梅則表示自己起初不想要這個孩子的。由於當時才18歲,又是未婚先孕,怕被自己父母責怪,所以沒敢告訴家裡人。生完孩子後,她跟阿龍回到浙江,阿龍每天光想著上網玩遊戲,根本沒責任心,也不好好掙錢,有時候還需要阿龍的爸爸給錢。於是跟阿龍大吵一架離開後,她萌生了把孩子送人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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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送人


小梅說天底下沒有母親不愛自己的孩子,她當時也很捨不得把孩子送人。可是,第一,既然決定和阿龍分開,那自己又帶孩子又上班不太可能;第二,阿龍連自己都照顧不好,把孩子留給阿龍實在是讓她不放心,此外,她還擔心將來阿龍娶妻生子之後,自己的孩子可能會被繼母欺負;第三,自己父母因為自己未婚先孕,而不願再接納自己和孩子。綜合考慮後,小梅找到了以前的同事趙筱,跟他說想把孩子送人。過了幾天後,趙筱告訴她有人要抱養孩子,但具體是誰她不知道,後來趙筱就把孩子給了抱養人,她也沒有見到對方。

孩子送人後,小梅沒有告訴阿龍,只說孩子在自己姑姑家養著。就這樣一直到了2018年,兩人再次和好,和好後,小梅無法再隱瞞孩子的事,就跟阿龍坦白了一切。然而兩人試圖聯繫趙筱時,卻怎麼都聯繫不上,事到如今只能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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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塊錢

警方理清楚來龍去脈後,準備從趙筱入手來尋找孩子,可趙筱卻像人間蒸發一樣。於是警方轉變調查思路,詢問趙筱的妻子李霞,關於這個孩子的事,李霞說當初趙筱告訴她,有一個女的生了個孩子無力撫養,想要把孩子送人。當時正好她一個遠房親戚想要抱養一個孩子,她就介紹給了這個住在隔壁鎮的親戚劉明珠。

警方在劉明珠家裡找到了小梅和阿龍的孩子,可劉明珠表示,當時小梅寫了一個承諾放棄孩子的承諾書,中間人趙筱還問他們要了4萬塊錢。這4萬塊成了案件定性的關鍵,如果這4萬塊趙筱沒有收,那就構不成拐賣兒童,反之,如果趙筱確實收了4萬塊,那就構成了拐賣兒童的刑事犯罪。就在此時,趙筱突然來公安機關自首,據他交代,這4萬塊是他要的,而且給了小梅1.5萬。事後,經警方核實,在送養孩子的過程中,小梅確實沒有主動索要撫養費,她收的這些錢也沒有明顯超出營養費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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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趙筱因涉嫌拐賣兒童罪被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現在小梅和阿龍已經分開,由於小梅已經結婚並且懷孕5個多月,她覺得為了孩子的成長,還是讓孩子跟著養父母生活比較好,而阿龍則想把孩子接到自己身邊撫養。現在孩子還在安徽的養父母那裡,關於孩子今後的去向,還有待各方商量後才能有定論。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未婚先孕,生完孩子因吵架把孩子送人,6年後又想要回......


Q1:這起案件中,孩子的親生母親,她當時說無力撫養孩子了,就把孩子送人了,然後中間人給了她1萬塊錢,她的這個行為法律上怎麼評價呢?A1:我國《刑法》二百四十條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它是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婦女和兒童,那麼在本案中,我們看到了孩子的母親其實是沒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的,而且這個中間人之所以給她錢,是她把孩子送過去之後,她才收了這個錢,也就是說她這個非法獲利的目的,在本案中是很難得以證明的。Q2:這個中間人趙筱,他把孩子送給了收養的一個家庭,然後收了4萬塊錢自己留了3萬,給了孩子媽媽一些錢,他的這個行為你怎麼看?A2:《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它其實對拐賣兒童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是以出賣為目的,然後這個綁架、收買、拐騙、販賣、接送、中轉兒童之一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應該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所以在本案中,他顯然是有一個出賣的目的,而且他也有一個這個販賣的行為方式,所以綜上,我覺得中間人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是比較合理的。
Q3:孩子的養父母這一方,他們等於是花了4萬塊錢收養了這麼一個孩子,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嗎?A3:這肯定是不允許的,因為人不是物,人是不能交易的,所以《刑法》在二百四十一條專門規定了一個罪名,叫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但是這個罪的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它的追訴時效只有5年,所以在本案中,應該來說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每個孩子來到人世

都需要被愛

而不是像物品一樣

被隨意買賣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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