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危險駕駛罪裁判規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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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逐競駛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但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應認定情節惡劣——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案號:(2012)浦刑初字第4245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第32號

2.被判緩刑後在上訴期內又犯新罪的,應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黃騫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在緩刑上訴期內(即原審緩刑判決尚未生效)又犯新罪的,雖然不是發生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但其在被宣告緩刑當天又犯新罪,社會危害性明顯大於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其行為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

案號:(2016)粵01刑終183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0輯(2018.2)

3.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高曉松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根據現有立法精神,只要當事人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號:(2011)東刑初字第29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0輯(2012.2)

4.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視情節、悔罪表現等適用緩刑——彭海軍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根據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可以適用緩刑。

案號:(2011)麗雲刑初字第4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0輯(2012.2)

5.追逐競駛的客觀表現和主觀形態決定該行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危險駕駛——彭建偉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在審判實踐中應根據行為人追逐競駛的客觀表現和主觀形態確定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危險駕駛罪。

案號:(2011)密刑初字第32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0輯(2012.2)


6.無證駕駛行為既可由行政處罰法單獨評價,也可附隨醉酒駕駛行為一併處置,但均不得有違禁止重複評價原則——江文祥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危險駕駛罪中無證駕駛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只是醉酒駕駛行為的附隨情節而非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評價時應將兩者區別對待,或者作為行政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或者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從重量刑情節予以刑事評價。但無論何種處理方式,均應遵循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即如果對該附隨情節既進行行政拘留又進行刑事處罰的,則行政拘留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案號:(2017)蘇02刑終356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7.駕駛幼兒園校車嚴重超員構成危險駕駛罪——吳日福、楊保真、彭大金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駕駛幼兒園校車嚴重超載構成危險駕駛罪;幼兒園法人代表、園長作為校車的所有人與管理人,對校車超載負有直接責任,亦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號:(2017)贛0702刑初35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8.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質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達到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吳衛東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對危險駕駛罪條文醉酒駕駛機動車中“酒”的理解,不應限於白酒、啤酒等酒類,而應根據立法目的、法律用語的本義理解為乙醇酒精;對“醉酒”亦應理解為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質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處於醉酒的狀態。被告人飲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氣液藥水,或者飲用白酒後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氣液藥水,致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影響對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6)蘇09刑終449號


9.醉駕逃逸後又自首應當限制從寬處罰——羅澤勝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中,必須進行酒精測試。對於醉酒駕駛後逃離現場的,由於隨著人體的新陳代謝,酒精含量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降低。此外,也不排除行為人在事故現場之外採取措施人工降低酒精含量之可能。即使事後自動投案,在量刑時亦應綜合逃離原因以及逃離時間,對被告人限制從寬處罰。

案號:(2015)城法刑初字第00139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2


10.追逐競駛,既應包括對向型的競駛行為,還應包括行為人一方以競駛為目的而實施的追趕行為——龐國欽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兩者的區分需要著重從危害程度方面進行界定。追逐競駛,既應包括對向型的競駛行為,還應包括行為人一方以競駛為目的而實施的追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準確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充分考慮到追逐競駛的時間、地點、速度、危害結果、次數、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

案號:(2015)東刑初字第0102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3


11.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從寬處罰與從嚴處罰情節並存時,先考慮從重,在從重與減輕情節並存時,先予以減輕——張曉堤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應把握案件的全部量刑要素,不能遺漏任何從重情節。當從寬處罰與從嚴處罰情節並存時,先考慮從重,再在從重的基礎上酌情從輕。在從重與減輕情節並存時,先予以減輕,在基本量刑幅度以下酌定從重處罰的幅度大於減輕的幅度,則刑罰的刻度可以再浮回到原來的基本量刑幅度之內。在從重情節與免刑情節並存時,對從重與免刑情節進行綜合平衡,在原量刑幅度內決定一個較輕的刑罰。

案號:(2017)粵03刑終65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2.醉駕行為人只要主動將自己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並如實供述自己醉酒駕駛的事實,均應認定自首——徐俊響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不管是設卡查獲還是因發生事故報警被查獲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只要行為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並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應認定自首。

案號:(2015)臺黃刑初字第21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6


13.醉駕人過錯致使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缺失時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可替代使用——陳茂躍、潘伯承等人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因為醉駕行為人之過錯而導致無法取得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的情況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能夠取代血液酒精測試結果作為認定醉駕酒精含量的定罪證據使用;在排除呼氣測試結果遠超被告人體內真實酒精含量可能的情況下,超過檢定週期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檢測結果仍然有效。

案號:(2013)浙溫刑終字第96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24


14.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張長友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超過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依法應當被認定為機動車。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達到了危險駕駛罪所規範的危險程度,故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定罪量刑時,要體現刑法的謙抑性,並非一律定罪,構成犯罪的,量刑時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被告人,適度從寬處罰。

案號:(2012)杭蕭刑初字第60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2


其他參考案例

1.危險駕駛罪中強制提取血樣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雖然違反了行政法規,但不影響作為定案依據

——夏堅棟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危險駕駛罪中強制提取血樣行為暫時限制了被提取人的人身自由,且發生在刑事立案之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提取血樣過程中雖然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但所提取的血樣作為證據使用不會對司法公正產生嚴重影響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案號:(2017)滬01刑終337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案例 2018年6月28日第6版


2.血液乙醇含量鑑定程序違法的鑑定意見應予排除——祝某危險駕駛案

本案要旨:血液乙醇含量鑑定意見是認定醉駕案件的關鍵證據,在鑑定程序嚴重違法,且偵查機關亦無法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鑑定意見應予排除。

案號:(2017)浙0881刑初283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案例 2018年9月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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