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66)“以販養吸”販賣毒品0.15克,獲刑近十年

近日,當陽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七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2019/10/21(166)“以贩养吸”贩卖毒品0.15克,获刑近十年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9日晚,被告人吳某某購入大量毒品。次日10時許,吳某某在當陽市玉陽辦事處東群路1巷以150元的價格向童某某出售海洛因0.15克。同日11時許,民警將吳某某抓獲,並在其住所查獲海洛因30.58克。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辯解從其住所查獲的海洛因不應計入販賣的數量,其購入毒品系為自己吸食,且自己吸食量大。

檢察官根據在案證據,對吳某某的辯解一一進行駁斥:吳某某在購入毒品的次日即加價販賣給他人,且其多次供述稱“有人買就賣”;吳某某長期吸食毒品,且有販賣毒品犯罪前科;吳某某長期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不販毒不足以支撐其吸毒;吳某某購入毒品後,連夜將毒品以0.2克左右一包進行分裝的行為也符合販賣“慣例”,如果是為了自己吸食就沒必要如此分裝;吳某某辯稱自己吸食量大,每日注射5至6次,每次注射海洛因0.5克左右,如此大量注射毒品早已危及生命,也不合常理。

吳某某系以販養吸人員,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的“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數量”,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從其住所查獲的海洛因30.58克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遠離毒品,才能遠離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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