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合同制人員、聘用人員、臨時人員如何安置?

張立啟


職能整合,也就是多個單位整合成為一個機構,或者多項分散在各個部門裡面的職能,整合到一個機關。簡單理解就是多個單位合併了。

這個情況對於很多正式編制員工來說,算是個難得的好機會,因為這樣一整合說不定有驚喜。但對合同制人員、聘用人員、臨時人員就真的不好說了,喜半參憂吧。

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合同制人員、聘用人員、臨時人員如何安置呢?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撤銷、整合等,都是合同主體發生變化、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於編外人員安置,是按以下順序進行的:

一、優先保證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就業

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單位崗位的需要,優先採取保證原合同人員就業的方式,調整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等。這類用工方式,一般都由當地財政統一供養。

不過,如果針對部分有收入的單位,情況就不同了。

比如說:醫院這類單位。這類單位編外人員,可以由人事、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自行供養。


二、需要對自主擇業者或自主創業者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按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都是如此補償。

如果是生活困難、就業困難的人員,事業單位可以考慮公益崗位就業。

當然了,失業人員也可以按照固定領取失業補助!失業人員可自主學習技能,後續儘快尋找新的工作崗位再就業。

三、勞務派遣工就由勞務派遣公司安置

勞務派遣工是沒有直接與事業單位發生關係的。


比如我親戚在銀行上班,但一直沒有機會轉正,這種情況她就只和勞務派遣公司有關係。


因此,我親戚如果在銀行失業,這就需要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因此,如果我親戚有一筆經濟補償,那也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與用人單位無關,和她從業的銀行是搭不上關係的。當然,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崗位,也可以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上面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希望能解決你這個問題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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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迪說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中的臨時編外人員,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總人數達到1200萬人以上,佔到了事業人員的三分之一,數量極為龐大。黨政、事業單位改革,精簡機構,精簡人員和編制,首當其衝就是解決這些編外人員。能採取和已經採取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1、嚴禁行政部門使用編外臨時人員。行政部門執行的是監督管理職能,政策性強,責任重大,不適合使用臨時輔助人員。因此,《公務員法》嚴格禁止工勤人員提拔任用、過渡公務員,也禁止以前的聘幹、轉幹人員擔任行政部門實職,工勤人員和工勤編制只出不進,隨退隨銷,直至全部取消。隨著工勤崗位在行政部門的全面改革,正式的工勤人員都不允許使用,更何況編外臨時人員。早在《公務員法》出臺之前,行政部門就全面清退各單位使用的臨時人員,機關事務改革、公車改革後又徹底清理完了最後的編外人員。

2、全面清退行政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行政執法綜合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取消臨時人員執法資格和資質,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隨著各領域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將採取人編對應的模式,嚴格審核執法隊伍編制使用和人員素質,組建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統一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全面改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公益二類中的生產經營職能剝離出來,與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一起推向市場,改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購買服務,徹底實現管辦分離,事企分開,避免出現“紅頂商人”“紅頂中介”等不公平競爭。地方政府自定的“自收自支”類編制也全面取消,不允許地方政府處行核定、使用編制類型。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承擔生產經營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全面隨企改制,或者自主擇業,清退佔據了事業人員總量三分之一的編外臨時人員。

清理編外合同人員,能大大減輕政府經營成本和財政負擔,避免混編混崗、人員混雜的現象,杜絕行政部門有臨時僱傭人員、執政執法外包或者臨時工執法、事業單位全額差額自收自支混為一體,理順人事關係,強化人事管理,為打造高效廉潔、優質服務的政府機構奠定良好的基礎。


公事吧


我目前就在某三四線小城市,市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編外合同制,同工同酬崗。最近也為改革的事情煩惱。下面簡單說下,我瞭解的情況。

1.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比如執法,稽查等。這類單位很有可能劃到相近的行政機關,人員也隨之劃轉,但一般不會轉公務員,仍為事業編。而合同,聘用,臨時人員的去留,就要看新單位的人手了,如果人夠了,那麼很有可能被清退。發給補償,自謀職業。

2.承擔經營類任務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國家規劃是推進轉企改制。一般是擁抱市國資委下的全資國企。因此,相應的人員,都會從新與新單位確定勞動關係。編外的當然是合同制,編內的有可能保留事業身份,類似於以前的電力局,水務局改制的時候。

3.公益類事業單位。按照以前的劃分標準,有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一類基本會繼續保留。二類呢,一般會剝離經營性業務。把經營性業務轉企改制,公益性業務轉為公益一類。三類,大概率會全部轉企。

也就是說以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只保留公益一類,還是少量保留。

4.高校和醫院。這個大家早就知道了吧,體制不會改,但是會進行企業化管理。我想,高校和醫院的人員應該是最穩定的。無論是編內,編外,高校和醫院的改革對他們而言都是利好。

總之,編內的大多會人隨事走,鐵飯碗還是鐵飯碗。編外的就要看單位的性質以及改革方向了。


會跳高的豬


能留則留,莫做強求。事業單位職能整合的背後就有人員清退的目的,一些單位人事浮躁,機構臃腫,職能整合就是“治臃”。

雖然會清退掉一些人,但也是講究章程的,誰去誰留也要看人員性質的,並不是一刀切。在題主問題中的幾種人員,臨時人員是首先要辭退的,其次是聘用人員,合同制人員看合同條款和合同履行的情況,同樣是合同制人員但結果不一定相同,可以肯定的是留下的都是擇優的。


整合清理正當時

一直以來是編外人員充斥著一些單位,正式人員與非正式人員比例嚴重失調,而非正式人員的來源又可能沾著各種人際關係,不泛有人情崗位,有的就像“蘿蔔招聘”那樣誇張,因人設崗。

機構編外人員過多也增加了地方財政的負擔,人多遇事又相互推諉,在實際工作的開展當中因為非正式人員又缺少事權,往往做的事情不盡人意,有的還留下責任尾巴,在群眾當中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

人浮於事,有的上班時間看起來人頭攢動,但是在事情面前就是沒人伸手。在具體事務處理當中,明明可以一個人進行的,偏偏要帶三兩個非正式員工打下手,在一些處理現場出現人員是正式與非正式的組合結構。而一些非正式員工有的靠關係進來的,有的是倚仗的關係並不能夠完全服從管理,有的自身條件達不到,比如文化層次不夠,這樣的人員只能把事情幹砸鍋。

根據人員性質決定安置方案

臨時人員的性質很簡單,屬於臨時抓壯丁進來充場面的,有事用到,無事走開,現在單位都整合掉了,這時臨時工只能被清退,因為屬於臨時工性質甚至可以沒有任何補償。

聘用人員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聘或續聘,這個要具體的被整合的事業單位情況,被整合之後原單位在新的整合後單位當中沒有話語權,那麼也是決定不了聘用人員是否聘用的。

合同制人員因為合同的簽訂,相對於手持“鐵券丹書”可以“免死”,單位不好強行辭退,起碼要協商好辭退的條件,即補償能夠讓被辭退人接受才可以。不過,能夠留下的人員工作崗位肯定會進行重新安排,因為單位整合人際關係不可避免的會被打亂。


沒什麼糾結和擔心的,依法去留

面對事業單位職能整合,擔心飯碗不保的人不在少數,但是應當明白自己的身份,比如臨時人員,人家單位都被整合掉了又從哪裡把你留下?聘用人員同樣是看單位整合以後是否有需要聘用,如果沒有也只好辭退。

在我看來,沒什麼糾結和擔心的,依法去留,公平、公正、公開的決定誰去誰留,讓大家心裡服氣並能夠接受現實。至於事情的當事人,我勸一句,認清自己的身份就基本知道安置的結果了。


老郭職說


職能整合後,三類人員大體會按照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擇業三條路進行安置。

本次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改革面廣、力度大,其中有一個原則就是精簡機構、精簡人員。按照該原則,一些事業單位將進行職能整合或者取消,正式的在編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整合到新的單位,但事業單位中的合同工、臨時工則很可能面臨失業的風險。

在次之前,很多地方已經對單位的臨時人員進行清退。今後事業單位不會再有需要那麼多的臨時人員,藉助這次機構改革,肯定會有一個很大的變化。

那麼三類人員的出路在哪裡呢?開頭我已經提到了: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擇業。在事業單位完成改革後,三類人員大部分將會按照分流、自主擇業進行安置。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說白了就是被單位辭退,自謀職業。在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人員也可能會隨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業。

還有一種安置方法就是提前退休,結合實際情況,單位在改革後可能會制定“老人老辦法”的方案,對接近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提前退休。


大白i說事


機構改革只是優化部門管理,不同類別的編外人員也會相應的劃歸不同部門,對於幾類編外人員來說影響並不大。1.大規模裁員目前是不可能的,正式服務人員還是短缺的,政府需要這類人員幹事,從不斷人員招聘就可以看出待遇少、要求高、上手快,也是政府解決就業的方式。2.考慮更多的可能是待遇問題可能會適當上調,一個地方基本工資都一樣,不同的在於不同部門,執法部門有辦案補助會高一點。想編制是不可能的了,地方編制有限,現在是逢進必考,想進體制內還是考吧!


龍影隨行


這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這次事業單位改革大家要把握一個原則:帶編制的人員屬於正式人員,這個編制是國家、政府給的,工資也是政府財政發的,所以這次改革,國家、政府會給帶編制的人員一些改革政策;不在編的人員屬於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員,發工資是單位發的,所以這部分不在編的人員怎麼安置是單位說了算,國家、政府不會管的。下面我具體說一下:



說之前,我給大家普及一點知識: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也是聘用人員,簽訂的也有合同,大部分人不知道,你們可以問一下你們單位管人事,一個事業單位在人社局進行崗位設置的時候在編人員是必須跟單位簽訂合同的,不過這只是個形式,一般你們單位管人事的會替你代簽合同,這個對你晉升、工資沒什麼影響的。

所以,事業單位只有兩種人:正式在編人員和不在編人員。

一.不在編人員。實際上不在編人員不管你是勞務派遣人員還是跟單位直接簽訂的合同都是臨時工,分兩種情況。



1.交警隊伍中的協警、城管隊伍中的協管。這類屬於執法輔助人員,這類人員一般是正式在編執法人員不足而臨時聘用的,雖然也經過考試、面試、體檢,但是這樣的考試跟公務員、事業單位考試不同的,這樣的考試相對來說要簡單的多。給大家舉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一個城市有50條道路,正式在編城管執法人員只有50個,因為在道路上巡查城市管理需要換班的,而且還要留一部分人在辦公室做黨建、行政工作,這樣的話人員不夠呀,城管局就會向市政府打報告招聘100名協管人員,然後由30名正式在編城管執法人員帶著100名協管在50條道路上執行巡查執法,剩下20名正式在編人員做其他黨建、行政工作,這類人員的工資是由城管局問當地政府要資金,然後由城管局執法支隊給這類人發工資,這類人員的工資雖然沒有正式在編人員工資高,但是也有五險一金。這類執法輔助人員雖然也是臨時工,但是相對比較穩定,這次事業單位改革對這類人員影響不大,根據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裡面明確了可以有協管隊伍(只是又明確了:協管人員沒有執法權力,只能幹巡查、宣傳等輔助工作),因為一般執法類正式在編人員很少的,必須招聘一些不在編的臨時人員,不然工作幹不完,這類臨時聘用人員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辭退的。



但是,這類人員辭退不辭退在單位領導一念之間,比如你工作中有失誤了,單位領導不想用你了,說把你辭退就把你辭退了,好點的單位再給你發幾個月工資補償一下,但是單位領導有權辭退你的。

而正式在編人員則不會這樣,就算你工作中有失誤,沒完成工作任務,只要你沒違法亂紀,單位領導也沒有權利辭退你,單位領導最多說你能力不足,把你調整到其他不重要崗位,但是他沒有權利辭退你,前提是你沒有違法亂紀。



2.像保潔、文印、保安這類的臨時工。這類臨時工是一點保障都沒有,單位想辭退你就辭退你了,跟事業單位改革沒有一點關係的,就是事業單位不改革,人家單位不想聘用文印人員了,直接就把你辭退了,最多再給你幾個月工資補償,這類人員通常只有五險,沒有住房公積金的。



二.正式在編人員。分三種情況:

1.參公事業編和財政全供事業編人員。工資待遇什麼的都沒變,只是工作崗位變了一下,比如這次各地市工商局和質監局都撤銷了,兩個局下屬都有類似信息中心的事業單位,一般都屬於財政全供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也撤銷了,政府新組建了一個新局叫市場監管局,下面也有事業單位比如叫什麼服務中心,以前工商局信息中心和質監局信息中心的人員就在市場監管局服務中心上班,工資待遇什麼的都沒變。

2.財政差額補貼的事業單位人員。這類單位一般是有一定的收入來源的,人員工資是單位發一部分,財政發一部分。這類單位這次改革分情況而定,有些單位轉為了財政全供事業編,以後工資完全由財政發放;有些單位轉為了企業,人員了變為了企業員工;還有些不具備轉為企業的財政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就撤銷了,政府給一些補償,就把你辭退了。

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家已經明確了,這類單位要轉為企業了,黑龍江、廣東等省已經下紅頭文明確了像殯儀館、療養院之類的自收自支事業單完全改為企業,以後人員就是企業員工,工資待遇跟企業盈虧情況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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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事業單位整合後,政府將對合同制、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清理,但是由於臨時工作人員都有自己的工作職責,短時間很難完成交接,為了工作能夠平穩過渡銜接,一般不會一刀切,只有少數不重要的崗位臨時工作人員會離崗。或者通過壓縮整合後部門的全年預算經費,讓新成立的部門自行考慮臨時工作人員的去留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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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行政,事業單位中的臨時編外人員,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動派遣工等,人數已經達到了一千多萬,幾乎佔到了事業單位人員的四分之一左右,可以說這部分群體數量是相當龐大的,那麼機關單位精簡人員,這些人肯定首先面臨精簡,基本上對於這部人員採取這些處置辦法。

第一,嚴謹行政部門使用編外臨時人員,行政部門執行的是監督管理職能,政策性強,責任重大,不適合使用臨時輔助人員,所以,公務員法嚴格禁止工勤人員提拔任用,過度公務員,也禁止之前聘幹,轉幹人員擔任行政部門實職,工勤人員和工勤編制只出不進,隨退隨銷,直到全部取消為止,伴隨著工勤崗位在行政部門的全面改革,正式的工勤人員都不允許使用,更何況編外臨時人員,早在公務員法出臺以前,行政部門就全面清退各單位使用的臨時人員,機關事務改革,公車改革後有徹底清理完了最後的編外人員。第二,全面清退行政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行政執法綜合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這其中包括取消臨時人員的執法資格和資質,不允許使用輔助人員執法,伴隨著各領域執法隊伍的建設,也將採取人編對應的模式,對於執法隊伍編制使用和人員的素質審查的將更為嚴格,組建出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統一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第三,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全面改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公益二類中的生產經營職能剝離出來,與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一起推向市場,改成企業後,自主經營,自己負責盈虧,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購買服務,事企分開,避免出現一些徇私舞弊的現象,例如紅頂商人,紅頂中介等,地方政府自招的自收自支類也將取消。

總的來說,清理編制外的合同人員,們能夠對地方政府的經營成本以及財政負擔起到很大的減輕作用,避免混編混崗,人員混雜的現象,避免行政部門有臨時僱傭人員,臨時工執法等情況,為打造高效廉潔,優質服務的政府機構奠定良好的基礎。


事業編小助手


事業單位改革中,勞務派遣工的經濟補償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與用人單位無關。

事業單位改革中,除了單位的正式職工會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業單位使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其前途則會根據單位實際使用需要情況來決定。機構改革要求精簡機構,這個任務主要由事業單位承擔;精簡編制,方法就是撤銷自收自支、自定自籌類編制;精簡人員,主要是從機關事業單位中超過1000萬的編外臨時人員入手,這其中就包括勞務派遣工。

事業單位的編外臨時人員,實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勞動合同法》,不管是財政統一供養的,還是單位自主招聘的,其結果都是一樣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撤銷、整合等,都是合同主體發生變化,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素和變更事項。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於編外人員安置,是按以下順序進行的:

1、優先保證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就業: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優先採取保證原合同人員就業的方式,調整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等。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對於編外人員安置,會根據實際需要,由人事部門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分配各機關單位使用;或者由人事部門指定勞務派遣,派遣單位服務,這兩類用工方式,一般都由當地財政統一供養。部分有收入的單位,主要是指醫院,可以由人事、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自行供養。

2、對自主擇業人員進行補償:對於願意自主擇業、創業的人員,或者因機構改革,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需要解除勞動關係的編外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按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都是如此補償。對於部分生活困難、就業困難的人員,可考慮安排公益崗位就業。失業人員也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補助,在政府的引導下,重新就業。就業部門要加強失業人員技能培訓,幫助其儘快尋找新的工作崗位。

3、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公司安置:勞務派遣工不直接與機關事業單位發生關係,其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公司。因此,這部分人員的安置,是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崗位,也可以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對於已經註銷或者破產的勞務派遣公司,則要由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進行補償。

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須妥善安置涉改人員,尤其是編外臨時人員。要積極協調、幫助其自主擇業、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前將由社保部門保障,確保改革順利開展,同時也要保證社會穩定團結,人民生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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