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首例!司機醉駕出事故,副駕車主成共犯,只因無視了這條提醒.....

近日,瑞安市法院對“4.13”醉駕案件作出正式判決,判決醉駕的駕駛人李某某造成亡人事故後果犯交通肇事罪。車主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這是瑞安市首起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的案件。

瑞安首例!司機醉駕出事故,副駕車主成共犯,只因無視了這條提醒.....

今年4月12日至13日凌晨,李某某、巢某某等人先後在飯店、KTV、酒吧一同飲酒。4月13日凌晨,巢某某明知朋友李某某已飲酒,仍將自己小型轎車交給對方駕駛。隨後,李某某駕駛該轎車載著巢某某等人從安陽街道安陽路上一家酒吧駛往玉海街道東門方向。1時55分許,車輛嚴重超速經過萬松東路與拱瑞山路路口地段時,不慎碰撞前方同向通過路口由季某駕駛的貨運三輪車(安裝動力裝置驅動的人力貨運三輪車),造成三輪車駕駛人季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日2時37分,民警在事故現場附近的一家賓館找到肇事者一行人,幾人身上帶有明顯的酒氣。經抽取血樣檢測,其中肇事者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mg/ml,屬明顯的醉駕行為。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醉駕機動車在道路上嚴重超速,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車主巢某某明知李某某已飲酒,仍將自己的轎車提供給李某某駕駛,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最終,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巢某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或者是提供幫助就構成了“共同犯罪”,而實施“共同犯罪”的人要各自為整個犯罪後果來承擔責任。在這個案件當中,巢某某在明知對方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同意將自己的車交給對方駕駛,為其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條件,這顯然已經構成“共同犯罪”。

據瞭解,這是我市法院審判的首例,以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追究同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浙江瑞越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成飛提醒,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溫馨提示:

1.凡現場呼氣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均立案查處,並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2.對國家工作人員酒駕醉駕的,一律通報所在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

3.對於酒精含量符合醉駕標準但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處罰不是目的,安全才是關鍵。駕駛人一旦酒後駕駛便是將自己推入“虎口”將他人的安全拋諸腦後希望每一個小夥伴都能安全回家

通訊員 鄭悅慧 張忠益 記者 李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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