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十惡不赦”的形成,要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史說起。
魏晉南北朝的歷代都進行了法律法典的編纂,而在這些法律法典中,比較有影響的有北朝時的《齊律》,而後來所說的“十惡”最早就是出現在《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它的主要內容有:
一、謀反。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家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
三、謀叛。是指叛逃到其他敵對國家。
四、惡逆。指打殺長輩和尊親。
五、不道。無道。
六、大不敬。
七、不孝。
八、不睦。
九、不義。指毆打、殺死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十、內亂。指與祖父、父親的妾通姦。
“十惡不赦”自從《齊律》出現這些條款後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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