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美締約:清政府運用國際法維護傳統宗藩體制的嘗試

晚清時期,隨著清朝國勢的衰退和西方殖民主義的到來,東亞地區延續了數百年的傳統宗藩體制開始瓦解。而伴隨著清朝被逐漸強行卷入國際外交秩序,清政府開始意識到國際法作為近代西方外交理念和法則的重要性,並嘗試利用國際法來維護傳統的宗藩體制。

其中比較成功的一次嘗試,是19世紀七八十年代對中朝宗藩關係的維護。

清朝與朝鮮的宗藩關係

東亞自秦漢以來,逐漸形成了以中國為中心的天下秩序,其核心便是宗藩體制。1644年,清朝繼承了明朝,成為中原王朝之共主,也繼承了天下秩序中的宗主國地位。為增強其統治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清朝政府通過與明朝舊有屬國建立聯繫,構建起傳統的宗藩體制。

朝美締約:清政府運用國際法維護傳統宗藩體制的嘗試

關於清朝的宗藩體制,《清史稿》載:

清初藩服有二類,分隸理藩院、主客司。隸院者,蒙古、喀爾喀、青海、廓爾喀是也;隸司者,曰朝鮮、曰越南、曰南掌、曰緬甸、曰蘇祿、曰荷蘭、曰暹羅、曰琉球。親疏略判,於禮同為屬也。

由此可見,清朝的宗藩體制也是親疏有別的。對於親者如蒙古、喀爾喀、青海、廓爾喀等,顯然處在傳統中原王朝的羈縻地帶,清廷對其控制較密;而對於疏者如朝鮮、越南等,則相對超出羈縻地帶,清廷多不干預其內政外交,僅強調須承認宗藩關係即可。

具體說到朝鮮,它毗鄰清朝發祥地東北,陸路上又是中國東北國防門戶,與中國唇齒相依。而且朝鮮一直是傳統中國華夷宗藩秩序中的核心國家。早在明朝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朝鮮便與明朝建立了宗藩關係,萬曆年間的抗倭援朝也使兩國關係更加緊密。清朝崇德元年(1636年),清朝發兵朝鮮,朝鮮被迫成為清朝的屬國。

朝鮮李氏王朝最初仍顧念故國大明,但隨著時間推移,這種忠誠也在不斷淡化。而清朝出於保護東北龍興之地的目的,也對朝鮮恩寵有加,不斷賜予其超越尋常藩屬國的禮遇。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皇帝手書“藩封世守,柔遠格恭”八字賜予朝鮮。由此,有“小中華”之稱的朝鮮遂成為清朝宗藩體制中最為穩固的一環。

日本對中朝宗藩關係的挑戰

鴉片戰爭以來,由於清朝國力衰微,內憂外患,中朝宗藩關係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方面,列強試圖打開朝鮮的國門;另一方面,面對列強的入侵,朝鮮也寄希望於清政府,並以其為清朝藩屬的姿態拒絕打開國門。

而對朝鮮最為覬覦的國家,當屬日本。

朝美締約:清政府運用國際法維護傳統宗藩體制的嘗試

1868年,日本開啟旨在尋求富強的明治維新,同時對外擴張的野心也日漸顯露。1870年,日本外務大臣柳原前光在呈送給右大臣巖倉具視的《朝鮮論稿》中指出:

皇國乃一大絕海之孤島,此後縱有相應軍備,而保環海之地於萬世始終,與各國並立,伸張國威,乃是最大難事。然朝鮮為北連滿洲西接韃清之地,使之綏服,實為保全皇國之基礎,將來經略進取萬國之本。若使他國先鞭,則國事於此休矣。

由此,日本對朝鮮的侵略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1875年,日本政府派遣艦隊擅自闖入江華島,摧毀朝鮮守軍炮臺,史稱“江華島事件”。轉年朝鮮與日本被迫簽訂旨在打開朝鮮國門的《江華條約》。

《江華條約》第一條便規定:

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

條約宣佈日本與朝鮮為平等國家,但由於日本不是清朝藩屬,所以無形之中清朝也與朝鮮同為平等國家了。實際上,日本是在以外交條約的形式變相否定清朝與朝鮮的宗藩關係,嚴重打擊和動搖了清朝的宗藩體制。

李鴻章與日本的交涉

面對日本企圖併吞朝鮮的野心,為維護清朝對朝鮮的宗主權,捍衛宗藩體制,總理衙門決定對朝鮮問題採取積極態度,令李鴻章與日方展開交涉。

1876年1月,日本駐華公使森有禮前往保定拜見直隸總督李鴻章。由於朝鮮堅稱自己為清朝藩屬國,不與日方展開會談,森有禮遂提出應允許朝鮮以平等國家身份接待日本使臣,並以戰爭相威脅。

對此,李鴻章指出,朝鮮是清朝屬國,無權直接與日本交涉。但森有禮則據理力爭,雙方針對朝鮮是否為清朝屬國問題展開了一場辯論。

朝美締約:清政府運用國際法維護傳統宗藩體制的嘗試

森有禮認為,朝鮮不能算是清朝的屬國,他說:

各國都說高麗不過朝貢受冊,不收錢糧,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屬國。

由此可見,森有禮的理由在於,清朝從未乾涉過朝鮮的內政,朝鮮擁有獨立的國家權力,所以不能算是清朝的屬國。

李鴻章先是以朝鮮“奉正朔”為由加以解釋,但“正朔”這種傳統觀念肯定無法說服對方,於是他試圖援引國際法中的屬國理論來加以辯護。據《萬國公法》載:

凡國恃他國以行其權者,人稱為半主之國。蓋無此主權,即不能全然自主。

《萬國公法》該條所說,即近代外交概念中保護國與附屬國的關係。而李鴻章援引公法,則以之來比附傳統的宗藩關係,並指出:

高麗屬國幾千年,何人不知?和約上所說所屬邦土,土字指中國各直省,此是內地,為內屬,徵錢糧管政事;邦字指高麗諸國,此是外藩,為外屬,錢糧政事,向歸本國經理,歷來如此,不始之本朝,何說不算屬國?

森有禮轉而依仗國家實力說話,強調和約和國際法於外交無用。他說:

和約不過為通商事,可以照辦。至國家事只看誰的能力強,不必盡依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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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鴻章則強調國際法的重要性,以此反駁森有禮:

此是謬論,恃強違約,萬國公法所不許。

顯然,雙方對近代外交的理解和著眼點不同。森有禮以國家實力作為外交的有力武器,可謂道破本質,意識到近代外交法則也不過是西方殖民主義的產物,而李鴻章則更傾向於以國際公法為依據,因為他認識到中國作為弱國,並無絕對實力。

利用均勢原則維護宗藩體制

李鴻章與森有禮的交涉並沒有起多大作用,不久《江華條約》簽訂,清朝與朝鮮的宗藩關係遭到有史以來最大的威脅。

干涉不成,無奈之下的清政府又試圖讓朝鮮通過與西方列強建立條約關係,即引入西方外交理念中的“均勢”原則,利用西方勢力的介入來制衡日本,避免朝鮮被日本獨佔,以此來維護朝鮮與清朝的宗藩關係。

均勢原則出現於16世紀的歐洲大陸,是大國為謀求霸權而採取的一種外交手段,並逐漸形成一種外交原則和理念。

在《萬國公法》中,對“均勢”原則的闡述為:

所謂均勢之法者,乃使強國均平其勢,不恃以相凌,而弱國賴以獲安焉,實太平之術。

李鴻章對“均勢”原則十分青睞,他一方面認為“均勢”來源於歐洲,必是為西方各國所公認的原則,另一方面,“均勢”又與古代傳統中的“遠交近攻”暗合,易於接受。

朝美締約:清政府運用國際法維護傳統宗藩體制的嘗試

於是,他開始謀求在朝鮮建立均勢局面,以應對日本給清朝宗藩體制帶來的威脅。

1879年8月,李鴻章在給朝鮮原領議政大臣李裕元的密函中指出:

往歲西人慾往貴國通商,雖見拒而去,其意終未釋然。萬一日本陰結英法美諸邦,誘以開埠之利;抑或北與俄羅斯苟合,導以拓土之謀,則貴國勢成孤注,隱憂方大。與其援救於事後,不如代籌於事前。夫論息事寧人之道,果能始終閉關自守,豈不善哉?無如西人恃其剽銳,地球諸國無不往來,實開闢以來未有之奇局,自然之氣運,非人力所能禁遏。為今之計,似宜用以毒攻毒、以敵制敵之策,乘機次第亦與泰西各國立約,藉以牽制日本。

李鴻章認為,西方列強之間的通商是嚴格按照國際公法來執行的,所以如果主動打開國門,與列強訂約,建立商業聯繫,這樣一方面可以牽制日本,另一方面也能保住清朝的宗主地位。而一旦朝鮮日後戰敗乞和,列強定會提出更苛刻的要求,朝鮮的損失會更大。

但是,直到12月,李鴻章才收到李裕元的回信。在書信中,李裕元反對朝鮮與西方列強立約通商。於是,李鴻章又以土耳其的例子勸說道:

以朝鮮之力制日本,或虞其不足,以統與泰西通商制日本,則綽乎有餘,泰西通例向不得無故奪誠人國。蓋各國互相通商,而公法行乎其間。去歲土耳其為俄國所伐,勢幾岌岌。英與諸國出而爭論,俄始斂兵而退。

幾番勸說下,朝鮮決定打開國門,與西方列強立約通商,以制衡日本。

促成朝美訂約

在李鴻章的極力倡導下,朝鮮決定率先與美國立約通商。

但李鴻章費盡心機促成朝美訂約,其目的是想通過美國的介入,繼而將歐美列強的勢力引入朝鮮,以抵制日本對朝鮮的侵略和獨佔,從而維護清朝與朝鮮的宗藩關係。所以,如果清朝的宗主國地位無法通過外交條約得到確認,那麼朝美訂約便毫無意義。

朝美締約:清政府運用國際法維護傳統宗藩體制的嘗試

於是,李鴻章在與朝鮮方面商議朝美條約草案時,明確提出將“朝鮮為中國屬邦”的條款列為首款,具體內容為:

朝鮮為中國屬邦,而內政外交事宜,向得自主。今茲立約後,大朝鮮國君主、大美國伯理璽天德俱平行相待,兩國人民永敦和好。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侮之事,必彼此援護,或從中善為調處,俾獲永保安全。

李鴻章企圖通過條約的形式,將清朝與朝鮮之間的宗藩關係合法化。但在1882年4月4日,美方代表薛斐爾照會李鴻章,拒絕將帶有“朝鮮為中國屬邦”字樣的條款寫入條約。薛斐爾的解釋是,朝鮮是否為中國屬邦,本與美方無關,但該條約其實只涉及朝鮮與美國的關係,如果牽涉第三國,容易引發糾紛,更有悖於國際公法。他說:

朝鮮和眾兩國平行議約,於兩國之外並不必徵引他國也。如引中國字樣,與議約本旨既不相涉,而復易滋疑義。

既然通過條約無法確認宗藩體制的合法性,清政府又試圖在國際法範圍內尋找其他替代方法。經過反覆磋商,雙方決定以照會的形式聲明“朝鮮為中國屬邦”。一方面避免將其寫入朝美條約,傷害美國的國家尊嚴;另一方面,以照會的國際法效力來宣示清朝與朝鮮宗藩關係的合法性,進而維護了清朝的宗藩體制。

1882年5月15日,朝鮮向美國發出照會:

大朝鮮國君主為照會事,竊照朝鮮素為中國屬邦,而內政外交,向來由大朝鮮國君主自主,今大朝鮮國大美國彼此立約,俱屬平行相待。

5月22日,在清政府官員馬建忠、丁汝昌的監臨下,朝鮮與美國正式簽訂了《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由此,英、德、意、俄等西方列強紛紛與朝鮮訂立通商條約,且都附有並認可朝鮮政府關於“朝鮮為中國之屬邦”的照會,清政府通過形成均勢以制衡日本擴張的目的達到了。

不久,清朝與朝鮮又簽訂了《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通過該條約,清政府第一次利用近代外交條約的形式規範與傳統傳統藩屬國朝鮮之間的貿易關係,並從中獲得了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等特權。1882年10月23日,光緒帝下旨批准了這個條約。

朝美締約:清政府運用國際法維護傳統宗藩體制的嘗試

可見,在面對近代國際關係大變局的過程中,清政府並非是徹底死板和僵化的,而是願意去充分利用近代西方國際法來對傳統的宗藩體制進行某種程度上的變通,以便能夠尋求一種既不破壞傳統關係,又能為西方所認可,還能有效保證自身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近代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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