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支付寶賬戶被“盜刷”騙賠保險

10月2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公司)訴李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在線審理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1元。

支付寶公司訴稱,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寶公司申報,稱其手機丟失導致支付寶賬戶內3050元資金被盜刷,要求支付寶公司賠償。李某系賬戶安全險的被保險人,在其提交相關理賠材料後,案外人某保險公司向李某賠償了3050元。後原告發現,6月22日,李某通過“人臉校驗”方式在聲稱丟失的手機上重新登錄支付寶賬戶。原告認為,“人臉校驗”是通過用戶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進行身份認證,他人無法採用“人臉校驗”方式操作支付寶賬戶。李某在被掛失手機上重新登錄支付寶賬戶,與手機丟失的情境不符。上述情況及該支付寶賬戶其他異常操作行為足以認定李某所述手機丟失及賬戶資金被盜一事未真實發生。李某謊報賬戶資金被盜,浪費了支付寶服務資源,侵害了支付寶的服務系統。故支付寶公司起訴要求被告李某向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並支付合理費用。

李某辯稱,其手機並未丟失,系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該手機、賬戶、密碼進行了支付操作,不存在虛構“盜刷”騙取賠付的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支付寶服務協議》約定,支付寶用戶不得使用虛假、欺詐等手段向支付寶公司申報不真實的非授權支付損失賠償,否則將會擾亂支付寶正常支付服務保障秩序並對支付安全防範智能風控系統造成數據汙染。支付寶公司提交的系統數據反映李某支付寶賬戶存在異常操作情況,結合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記錄等,表明李某陳述的賬戶被盜情形違反常理,具有諸多無法合理解釋之處,可從高度蓋然性層面認定李某在本案中系謊報賬戶被盜、虛假申請賠償,違反雙方協議約定,構成違約。本案支付寶公司接到李某報案後,客服人員多次與李某進行電話溝通,詢問案情,瞭解訴求,並代為辦理賬戶安全險理賠手續,這些均耗費了支付寶的人力資源成本,佔用了本來應為其他正常用戶提供服務的商業資源,降低了支付寶的服務效率和服務體驗,確實對支付寶服務系統造成損害。前述損失,在法律層面難以精確量化,支付寶公司從警示、教育的考慮出發,主張1元損失賠償及因維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萬元,符合雙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具有合理性。故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公司違約經濟損失共計10001元。

■法官說法■

與傳統支付方式相比,支付寶在線支付用戶只需通過輸入對方第三方支付賬號即可向對方進行轉賬付款,具有操作簡便、支付快捷、免密支付、用戶體驗度好的特點,但同時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支付寶公司承諾“疑案先賠”,就是希望通過技術創新,建立一種新型的信任機制,強化用戶權利保障,在促成交易的同時解決網絡上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問題,普惠整個社會。本案李某行為不但會損害支付寶公司經濟利益,更可能動搖支付寶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互信,導致互聯網世界的信任成本提高,互聯網企業和用戶將因信任降低而付出更多的成本。同時也違反基本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合同約定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受到社會道德的負面評價和國家法律的懲戒。

互聯網信息碎片化和陌生人體驗特徵帶來的互聯網行為不確定性,使得互聯網潛隱著進一步弱化人際信任的強烈衝動,但互聯網開放、透明、平等、對話的特性,也積聚著構建積極信任的巨大可能性和獨特價值。希望通過本案判決,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以期用法治方式規範網絡行為,為網絡社會主體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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