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被強拆後的維權訴訟時效。

違法建築被強拆後的維權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那麼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在發的各種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訴訟期限,而且被拆遷人又知道拆遷行為也已經發生,那麼就從這個時候算起,其起訴期限為6個月,被拆遷人就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訴訟,錯過這個期限,那麼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沒有了。

其次,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的,根據新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在徵地拆遷中,如果對方沒有告訴你起訴期限,但是被拆遷人已經知道拆遷行為已經發生的,這個時候起訴期限從知道起算起6個月內,不過這裡還要注意的一點是,就是再怎麼算也不能超過一年。

最後,不知道起訴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還有一項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行政複議的期限,在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補償、違法拆遷的情況,被徵收人可提起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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