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婦女兒童維權典型案例 至高至明日月 至親至疏夫妻

案件類型:婚姻家庭權益

辦案單位:天津津南法院家事法庭

作為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首批試點法院,天津津南法院結合家事案件情感性、親情性和倫理性的特點,專門成立家事法庭以順應司法改革新形勢,選派婚姻家庭類案件業務精湛、社會閱歷豐富、調解能力突出的人員擔任家事法官,有效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探索家事糾紛專業化、社會化和人性化的解決方式,不斷完善訴調對接,爭取多方合作,推動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新型家事糾紛協調解決機制,多元化解家事糾紛。

辦案人:孟慶穎

案例基本情況:

張某與劉某2003年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04年10月2日生育一女,2014年4月12日再生育一女。劉某自2011年左右開始有婚外情,並經常在外與第三者同居。張某曾於2015年起訴過劉某,後經法院調解撤訴。撤訴原因是考慮到兩個孩子年齡尚小,且張某無生活來源。撤訴後為了家庭的完整,張某勸劉某回心轉意,但劉某一直未能悔改,為此雙方經常發生爭吵,甚至拳腳相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張某一紙訴狀將劉某告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兩個女兒的撫養權。

收案後,孟法官與雙方進行數次電話溝通了解情況。劉某起初不同意離婚,法官給其一週時間做和好工作。幾天後劉某與法官聯繫,表示同意離婚。在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協商中,法官敏銳發現案件關鍵點,並創新舉措,本著儘量挽救一個家庭的原則,法官將雙方約至法院進行調解和好工作。在與雙方進行了長時間的溝通後,最終原告撤訴,被告也表示回去好好生活,雙方和好。

辦案過程及結果:

孟法官經電話溝通了解到,離婚的起因是劉某曾有婚外情,雖然上次訴訟經法院調解和好,但劉某出軌行為對張某來講,如骨鯁在喉,致使張某不斷猜忌,久而久之,雙方都心灰意冷。

法院將雙方約至法院後,做了耐心的疏導工作,但原告依然堅持離婚。劉某稱經過上一次的離婚訴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迴歸家庭。但之後張某動不動拿過去說事,對劉某不關心還經常冷言冷語,使劉某在家庭中無法感受到溫暖,與本已斷了聯繫的婚外情人又重新在一起。現在張某想離婚,他也同意,放彼此一條生路。

在為雙方協商離婚事宜時,雙方都不願放棄兩個撫養權。孟法官發現雙方對兩個女兒的感情很深,敏銳洞察到,這可能是調和的關鍵點。於是轉變思路,從孩子入手,放了一首歌曲《我的爸爸》,此歌為一個6歲的小女孩,在父母離婚後所唱。聽完歌后,女方淚流滿面,男方眼圈泛紅。劉某向法官講述了前不久與女兒的對話:3歲的小女兒指著燕巢問媽媽,燕巢裡怎麼有那麼多大燕子小燕子呀?她說,因為小燕子的爸爸媽媽要保護它呀。女兒說,那為什麼我的爸爸不在家裡保護我呢?她無言以對。在法官的耐心勸說下,為了給兩個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張某同意和好,撤回起訴。法官勸說張某,既然打算和好,就別再對劉某犯過的錯誤耿耿於懷,這樣雙方只會漸行漸遠,張某接受了法官的建議。張某撤訴後,法官與劉某長談一小時,勸解劉某對張某一些過激的言語、行為應予理解與寬容,一個女人為了孩子與有外遇的丈夫繼續共同生活,有情緒,應予以諒解,只要雙方互相包容,是能夠和好如初的。劉某坦言自己確實犯過錯誤,已決心改正,也會用一顆包容的心來感化張某。

結案後,法官寄語雙方:至高至明日月,至親至疏夫妻,再親密的關係,日子久了免不了有磕磕碰碰。夫妻間可以誓同生死,也可以反目成仇。雙方曾經愛過,也曾經將對方放在心尖上珍惜過,現在,雙方仍是夫妻,仍然相愛,仍有共同的家,需要雙方一起小心翼翼的守護。原、被告對法官耐心細緻而又充滿人文關懷的調解深表感謝,表示要回家好好過日子,共同撫養孩子長大成人。

附:《我的爸爸》歌詞

好久沒有看到你天真的笑臉

好久不能摟著你寬厚的雙肩

好久沒有聽到關於你的消息

只能看見媽媽那流淚的雙眼

難道對我真的你也不再留戀

難道說你曾經說的都是謊言

難道世界就是這樣容易改變

難道真的沒有辦法回到從前

我的爸爸快快回到我的身邊

你可知道我對你有多麼想念

我的爸爸快快回到我的身邊

不願看到媽媽留著淚的黃臉

辦案思路及策略:

離婚並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它會引發很多的問題:不僅是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還涉及到子女的撫養、財產分割,關係到雙方家庭的和睦等問題,很多離婚往往是兩敗俱傷結果。因此,對於有和好可能性的離婚案件,在瞭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從感情、孩子、財產及雙方的家庭等方面入手,抓住內心關鍵點進行切入,引導當事人權衡利弊,綜合考量。該案雙方均同意離婚後,法官敏銳的察覺到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繼續對雙方進行調解和好工作,用孩子作為切入點,輔以非常規的調解手段,巧用一首歌喚回一個完整的家。

常用的調解方法:1、待人以誠。多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使當事人感覺到法官真的關心自己,耐心傾聽當事人的陳述,瞭解、關心當事人的生活、工作上的困難,幫助他們想辦法、找對策,對當事人過分的言行和錯誤的行為表示理解、體諒,並委婉的指出其錯誤,讓其樂於接受批評。2、慧眼如炬。有的原告不停地陳述對方的不是,不斷說對方的缺點,但是往往是由於其在意對方,其實內心還是不想離婚。真想離婚的,往往主意已定,心灰意冷,不願多說。3、找準癥結。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理由通常多種多樣,但其中往往會存在一個主要的、主導性的原因,找出其中的主要矛盾,從而根據情況,對症下藥。在調解中要對過錯方提出批評,勸其改正錯誤,並勸說另一方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性格不和的,要引導雙方多做自我批評,多看對方的優點、長處等等。4、巧妙“利用”親友。要注意利用當事人父母、子女的力量,通過親情誘導,軟化雙方關係。同時,各當事人都有一定的社會生活圈子,也必定有一些比較親近、知心的親戚、朋友,這些人對其影響有時甚至超過家庭成員。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他們參加離婚糾紛的調解。5、冷處理。法官如果經過一次、兩次,甚至多次調解,仍然沒能調合,但又發現當事人有和好的可能,這時不防將糾紛的調解放一放。雙方當事人經過一段時間後,情緒穩定下來,更能正確客觀的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雙方的矛盾,從而改變初衷,主動和好。這對於可能和好的離婚糾紛來說是必要的。

工作啟示:

家事案件往往是一家至親對簿公堂,癥結只是心結未解,情感依然是調解的關鍵。家事案件不能簡單的評斷對錯是非、就案辦案,不能簡單的一裁了之,一判了之,而是要以消除對立,彌合親情、回覆感情為目標。以往法院在審理家事案件尤其是離婚案件時,案件處理往往側重於孩子撫養及財產分配方面。家事法庭成立後,通過轉變審判理念,創新工作方法,將司法柔情寓於家事審判,走進當事人內心世界,打開心結,處處彰顯人文關懷,將耐心、細心、關心寓於整個訴訟過程,家事法官敢於嘗試,抓住改善家庭成員關係的關鍵點,鍥而不捨做工作,針對個案的精細化、柔情化調解和審理,充分踐行家事法庭把脈婚姻,修復家事關係的核心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離婚案件的調解是必經的法定程序,是離婚案件的首選方法,一、調解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相對理性的溝通,使雙方能夠將自己內心的不滿宣洩出來,找到自己的不足,達到緩和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二、通過調解,可以達到一定意義上的法律宣傳,使婚姻有一定問題的當事人能夠在法律層面上重新認識自己的婚姻,明確自己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權衡利弊,自覺承擔家庭責任;三、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緩衝時間,使不想離婚的一方慢慢接受現實,使衝動離婚的一方冷靜下來,是當事人有充分的考慮餘地;四、調解在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使當事人和好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而對於不能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通過調解也能減輕當事人之間的痛苦,減少對子女的傷害和對社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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