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天法律問答」87.在何種情況下購房人可以主張退還定金?

【潤天法律問答】87.在何種情況下購房人可以主張退還定金?

大家好,歡迎來到潤天法律講堂,今天和大家討論的是房屋認購協議簽訂後,在何種情況下購房人可以主張退還定金。

通常情況下購房協議屬於預約合同,是為了簽訂本約合同所做的磋商準備,雙方在簽訂本約合同之前享有繼續磋商的權利。

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後有權要求就購房合同條款進行磋商,如果認購協議排除了購房者協商的權利,則購房者有權主張認購協議無效而要求返還購房的定金。

一、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並交納定金後,就認購協議以外的條款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二、雙方協議以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剩餘付款,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造成也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該定金為立約定金。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在因當事人一方違反認購書約定,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按照定金罰則承擔責任,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則不能取回定金;收取定金的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對方當事人定金。

如當事人雙方均無違約行為,只是就有關條款協商不一致,或者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和其他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收取定金的一方應將定金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三、開發商已經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文本公示時,購房者在簽訂認購協議時同意將按照公示文本簽訂的,又以公示文本不公平為由拒絕簽訂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認購協議簽訂後,購房者不能證明開發商拒絕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購房者與開發商均無法證明是對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視為不能歸責於雙方的原因。

綜上,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應當將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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