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賬35次!雲南男子託人買房,被騙32萬餘元才發現上當…


微信轉賬35次!雲南男子託人買房,被騙32萬餘元才發現上當…

3個月

共計人民幣32萬餘元

男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最終被蘭坪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根據蘭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被告人熊三發與被害人雀某某通過微信聊天后相互認識。期間,熊三發得知雀某某在蘭坪縣城購房的意向後,虛構其大哥欲出售一套價值48萬元單位集資房的事實,並表示願意幫助雀某某購房。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間,熊三發先後以支付房款、裝修費、辦理產權證等為由,騙得雀某某微信紅包轉賬35次,共計人民幣321186.00元。另查明,雀某某發現自己被騙後,以各種理由要求熊三發退款,熊三發在案發前微信轉賬給雀某某人民幣26000.00元。

蘭坪縣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熊三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1186.00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三發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熊三發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金額有意見,辯稱其中部分款項因為做藥材生意,向被害人雀某某借錢週轉,雀某某於 2019年2月份以前通過微信轉的款項是其向被害人借的,不能認定為詐騙金額。其願意認罪認罰,但現在暫時沒有能力償還被害人的損失。

蘭坪縣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熊三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熊三發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蘭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熊三發詐騙數額達29萬餘元,屬數額巨大。

被告人在接到辦案民警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及被告人提出的有部分款項是向被害人借用的辯解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其餘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一致,辯護人提出的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採信;但對其量刑建議不予支持。

鑑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屬初犯、偶犯,部分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熊三發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0.00元;責令被告人熊三發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將犯罪所得246000.00元退賠給被害人雀某某;追繳被告人熊三發用犯罪所得購買的轎車一輛,以45000.00元的價格折抵給被害人雀某某;作案工具手機一臺,依法沒收,隨案歸檔。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