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後,債權的清償順序如何界定?

【篤明說債】近日,有關部門《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此提案公示後,很多人關注個人破產後債權人和銀行清償誰優先?債權的清償順利關係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實現?對此今天我們來梳理一下破產債權清償的順利。

申請破產後,債權的清償順序如何界定?

問題一、個人破產後債權人和銀行清償誰優先?

根據《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這部分費用是優於債權進行清償的。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在優先清償上述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問題二、破產債權怎樣進行申報

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如果未按期申報債權,應視為其放棄債權。

債權申報期滿後,在清算結束前,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提出其延期申報的理由,則清算組可根據其理由是否充分決定是否接受其債權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在債權申報書中明確提出其債權內容、數額、債權成立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並提出有關證明材料,如合同書等,以便清算組進行審核,為清償債務作準備。

申請破產後,債權的清償順序如何界定?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於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由此清償順序進行,相信大家都已經瞭解,破產不一定能夠保障所有債權人的權益,主要看破產人是否資可抵債,還要支付昂貴的破產費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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