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醫刑事訴訟: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開具虛假內容出生醫學證明

【摘要】2011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華某在x醫院工作,負責辦理《出生醫學證明》。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華某應他人請託,將未在x醫院出生的嬰兒,採取偽造分娩信息,套取《出生醫學證明》20份。2019年1月2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華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將虛假信息打印到真實的出生醫學證明上,判決被告人華某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免予刑事處罰。

【關鍵詞】刑事訴訟,醫務人員,職務便利,出生醫學證明,偽造身份證件

涉醫刑事訴訟: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開具虛假內容出生醫學證明

涉醫刑事訴訟:依法行醫


一.引言

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開具虛假內容出生醫學證明,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於“華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川1025刑初344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1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華某在x醫院工作,負責辦理《出生醫學證明》。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華某應他人請託,將未在x醫院出生的嬰兒,採取偽造分娩信息,套取《出生醫學證明》20份。該20份《出生醫學證明》經x縣婦幼保健院認定均為假證。

(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華某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相關國家證件的條件,採取將虛假信息打印到真實的空白國家機關證件上的方式,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應當以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三.裁判結果

被告人華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條件,將虛假信息打印到真實的出生醫學證明上,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2019年1月29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華某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討論

(一)訴訟經過:四川省x縣人民檢察院以x檢公訴刑訴[2018]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華某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一案,於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月14日、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x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意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華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報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二)被告人辯稱:被告人華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均無異議,認為是違規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即為不是在他們醫院出生的嬰兒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華某接到x縣公安局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後,到達x縣公安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三)證人證言:出生醫學證明是國家統一制定,由衛計局管理,各地衛計局指定同級婦幼保健院代管。x縣婦幼保健院負責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華某在醫院醫務部工作,主要負責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放射科、體檢等工作。華某辦理的出生醫學證明是他們醫院正規渠道領取的,上面的章也是他們醫院的,只是記載的內容是虛假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的新生兒都不是在他們醫院出生的。

(四)法院觀點: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但罪名不當,予以更正。華某接到電話通知後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華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參考資料】1.非法行醫罪:無醫生執業資格,在美容會所開展醫學美容,致人死亡。2.醫療糾紛:患者跳樓自殺,護士並非必然免責,這事更重要。3.醫療事故罪:醫生未對孕婦進行必要的術前檢查,擅自實施清宮終止妊娠手術,導致孕婦大出血死亡。4.醫療風險:高危麻醉藥維庫溴銨被誤認為是化痰藥氨溴索,造成患兒輸注中死亡,藥劑師構成醫療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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