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打證據” 證據詳解及18類案件所需證據明細 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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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告狀,需要提交證據,那麼,什麼是證據?不同的案件又都需要提交什麼證據?這是當事人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案件中八種具體的證據形式,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數據;(六) 證人證言;(七) 鑑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同時規定,上述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陳述】指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們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認識所發表的陳詞及敘述

2、【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3、【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確有困難,法律才允許其提交複製品、照片。

4、【視聽資料】聲像資料或直感資料,是指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視聽資料一般可分為三種類型:①視覺資料, 也稱無聲錄像資料,包括圖片、攝影膠捲、幻燈片、投影片、無聲錄像帶、無聲影片、無聲機讀件等。②聽覺資料, 也稱錄音資料,包括唱片、錄音帶等。③聲像資料, 也稱音像資料或音形資料, 包括電影片、電視片、錄音錄像片、聲像光盤等。

5、【電子數據】(electronic data),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如網頁、微博、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等信息和電子文件。

6、【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7、【鑑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

8、【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

上述八種證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只要是案件當中所有的,均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除了幾類法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通常如果主張事實成立一方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成立的,則由該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該不利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所舉證據不被採納、案件最終敗訴的可能)。

同時,本文為朋友們奉上一道提交證據的大餐:分享民事18類案件所需證據明細,希望朋友們能夠積極收藏保存,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將來誰誰遇到糾紛,查看一下自己的朋友圈就可以信手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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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糾紛案件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於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2、繼承遺產糾紛案件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10)其他證據。

3、撫育費案件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的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4、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案件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4)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5、贍養糾紛案件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的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6、債務糾紛案件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於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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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其他部門處理糾紛的相關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人身受到侵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有關照片等);

(4)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據、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和護理費憑證、車船票等);

(5)要求賠償喪葬費或生活費的,關於親屬關係的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扶養、贍養情況的證明、喪葬費憑證;

(6)被告無過錯或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鑑定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9、因飼養動物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關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證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有關照片等);

(3)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4)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5)其他證據。

10、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1)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產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3)有關部門質量鑑定證明;

(4)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

(5)運輸者、倉儲者對他人財產、人身按時完成負有責任的證明;

(6)其他證據。

11、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12、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6)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規章制度;

(7)職工違章違紀的證明;

(8)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9)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憑證;

(10)職工必須服務期限規定;

(11)其他證據。

13、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14、因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證據;

(6)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7)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

(8)其他證據。

1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

(1)申請人國籍證明(戶口本、護照等);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作出判決(調解)的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已生效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4)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5)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

16、房產案件應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准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於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後的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其他證據。

17、借款合同糾紛

(1)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2)擔保手續;

(3)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的憑證;

(4)借款實際用途證明;

(5)還款通知書;

(6)還款付息憑證;

(7)利息計算明細;

(8)利息計算的依據;

(9)其他證據。

18、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合同及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批註或者批單;

(2)投保單;

(3)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4)預約保險合同及預約保險單;

(5)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6)投保方不申報、隱瞞、錯誤申報主要危險情況的證明;

(7)投保方關於保險標的過戶、轉讓、出售的書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險方保險標的的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的證明;

(9)保險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

(10)由於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明;

(11)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採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的證明;

(12)投保方發生事故當時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明;

(13)損失物資價值和投保方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證明;

(14)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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