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歷史,可得易解——讀李維琦著《周易古經易解》

一切著作都是前人成就的基礎上寫成的。《周易古經易解》也是這樣。首先有郭老開路。早在1927年,他寫了《周易時代的社會生活》,揭開了籠罩在《周易》之上的神秘面紗,發掘出了這部經典的精華,它反映了上古時期的社會生活,在研究路數上他無疑主張經傳分治。嗣後踵其步武的紛至沓來,多有大家典範。然就《周易》古經作具體訓解的,仍可得而數。一位是聞一多,他的《周易義證類纂》(1940年前後)膾炙人口。再一位被認為是古史辨派的李鏡池先生,他著《周易通義》(經人整理後,

1981年問世)。另一位名家是高亨先生,清華研究院走出來的高人,他著《周易大傳今注》(1980年前後),為治《易》者所必讀。環顧諸名家,多留有餘地,以讓後來人有話可說,顯其侷限,亦是其寬仁。今從聞、李、高諸家中舉例數事。

噬嗑,亨,利用獄。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六五

,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上九,何校滅耳,兇。

聞釋“得金矢”,“得黃金”雲:

按《周禮•大司寇》曰:“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鄭注曰:“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又曰:“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管子•中匡篇》曰:“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又《小匡篇》曰:“無坐抑而訟獄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則入束矢以罰之。”《齊語》作“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韋注曰:”索,求也,求訟者之情也。三禁,禁之三日,使審實其辭也。而不可上下者,辭定不可移也。坐成,獄訟之坐已成也。……訟者坐成,以束矢於朝,乃聽其訟。兩人訟,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則曲,曲則伏。入兩矢,乃治之。”據此,則力不能輸束矢鈞金者,即不得訟;一人能輸,一人不能,雖有訟之者,坐亦不成。《詩•行露》:“雖速我獄,室家不足。”“雖速我訟,亦不女從。”蓋謂室家不足,力不能輸矢金,故不能從汝相訟也。孫詒讓曰:“據《管子》所云,蓋訟未斷之先,則令兩入束矢。既斷之後,則不直者沒入其矢以示罰,其直者則還其矢。故《淮南子•氾論訓》雲:‘齊桓公令訟而不勝者出一束箭。’明勝者不失矢矣。”又曰:“(《大司寇》)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者,此亦謂獄未斷之先,兩人鈞金,既斷之後,則不直者沒入金以示罰,直者仍還其金。故《易•噬嗑》為獄訟之象,其九四爻辭雲‘得金矢’,又

六五雲‘得黃金’,即謂訟得直而歸其鈞金束矢也。”(《周禮正義》)案:孫氏謂直者還得其金與矢,引《易》以證《禮》,殆不可易。今移其說轉以讀《易》,而《易》義亦霍然皜然。

不要嫌聞先生引得過多,解釋甚繁。這裡蘊含著飽讀詩書之所得。意思是說,古時於獄訟之事,極為慎重。於經濟糾紛,兩造各需繳納一束矢,箭50支或100支方可成訟。其勝訴者所繳束矢退還,即所謂“得金矢”。敗訴者此束矢沒收,以示懲罰。於可以判罪的訴訟,兩造各應呈遞訴狀(所謂“劑”),還要繳納黃金30斤(所謂“鈞金”),才準立案。訟而得勝,鈞金退還,即所謂“得黃金”。訟而判罰,所納金沒收無歸。引《周禮》,引《管子》,引《國語》,引《詩經》,都是為說明這個“束矢”和“鈞金”,最終是為了解說這個“得金矢”與“得黃金”的。尤其厲害的,是引孫詒讓,他為了注《周禮》相關部分,除引《淮南子》,還引了《周易》,就是本條所說的“得金矢”和“得黃金”。於是聞先生感慨道:“今移其說轉以讀《易》,而《易》義亦霍然皜然。”

我們如果小看聞先生的意見,那是粗率不可取的。但也就繁難頗費周折了。後繼的高亨先生不取聞說,他另有高見。高先生說:

噬嗑即口中含物而咀嚼之。比喻他事,則是問題在心,玩味而思考之。……人有問題在心,玩味而思考之,則行事亨通,訟事有利矣。

關於九四,即“得金矢”所在之爻,高先生解釋:

人以弓矢射獸,矢著獸體,鏃折而鉗於骨中,未剔出,故人在啃骨吃肉時發現此物。……爻辭言:以齒咬帶骨之乾肉而得銅箭頭,是吃肉而遇艱難,然棄其骨與箭頭,仍有肉吃。故筮遇此爻,佔問艱難之事有利,而歸於吉。

於 “得黃金”之六五爻辭,則說:

蓋有人置黃金粒於乾肉之中,以謀害食者……爻辭言:人噬乾肉而得黃金粒,黃金粒甚小,不易發現,咽入腹中,食者必病甚至於死,可謂危險矣。然既發現,自無災咎。故筮遇此爻,危險而無咎。

高先生以為吃肉而“得金矢”,所吃當是獸肉,那金矢是獸被射殺時著於肉中而未取出者。“得黃金”應與“得金矢”有別,設想是“黃金粒”,為謀害食者而置於肉中。

這裡我們可以悟出,高先生為什麼不取聞說了。因為“得金矢”,“得黃金”不是單獨存在,它們與上下文不可分割。因為前面是說咬食乾肉,接著說“得金矢”,“得黃金”,必須說明其間的聯繫和關係,才能叫人心安。然而聞先生沒說,引《易》證《禮》的孫詒讓也沒說。

有鑑於此,高先生棄“束矢”“鈞金”之說,於九四則以吃獸肉、獸肉中帶有箭頭解之,其說合理。但在說到九五爻辭的時候,又相當扞格了。只聽說吞黃金可致命,而這裡的黃金是銅,並非後世的黃金。且將黃金製成粒狀,那時的工藝也未必有此水平。如果是小的顆粒,則可隨大便排出。何況其時殺死奴隸,可以任性,而奴隸反抗,也沒有必要來一套陰謀詭計,直接動手就是。這裡以金粒謀害人命不具備實施的語境,故難於說得順暢。

李鏡池先生主動避免這類尷尬,便把“金矢”與“黃金”視同一事。其解九四爻辭說:

金矢:銅鏃,銅箭頭。吃乾肉而發現肉中有銅箭頭。

六五爻辭:

黃金:銅鏃。吃乾肉而發現銅箭頭,吃了有點不舒服,沒有大問題。

但這樣又重蹈了聞先生之轍。咬食乾肉與得銅箭頭之間的關係,就完全不知就裡了。再則,李先生是講究一篇卦爻辭的統一性的,這與“利用獄”,有利於處理獄訟之事又有何關聯呢?這是令人費解的。

寫《周易古經易解》的李先生,面對這些難解費解的事,不知他如何處置才好。看他關於六四爻辭的譯文:

第四陰爻,咬食帶骨的肉脯,吃出來一根銅箭頭。筮問遇到困難怎麼樣?吉利。

接著加以說明:

此所食當是戰俘。肉中猶有箭頭未取出。此戰俘當是關入牢中而瘐斃者。瘐斃囚人眾多,獄吏一方正憂其難以處理,而在發現瘐斃之囚可以製作成肉脯之後,弊轉為利,所以說遇到困難,吉利。

六五譯文如下:

第五陰爻,吃乾肉,吃出黃銅來。筮問如何?危險。但無過錯。

《易解》原有的說明:

黃銅,當時是貴金屬,猶如我們現在的黃金。身有黃金,必是富者之屍。或是敵對部落裡貴族的屍體。把富者貴人做成肉脯吃掉,恐有不當,或有風險。但既為囚徒,例當一律,故無過錯。

在解說完此卦全部卦爻辭之後,《易解》還有一段關於吃乾屍的總說明:

囚徒瘐斃,或被殺死,被製成肉脯以供食用。當不是偶然吃一頓兩頓。因為吃這種肉脯,有時碰上了壞爛部分,有時從乾肉裡面吃出了箭頭,有時又吃出了黃銅。誰在吃?或者是獄卒,他們伙食標準太低,不得不靠此法活命。或者就是活著的囚徒。囚糧有限,或者根本就不給吃的,就只好吃同夥的肉了。其慘酷叫人不忍卒讀。如果這樣,那也算得是處理獄事的方法之一了。

(同上)

我以為咬食乾肉與得金矢或黃金的關係,作《周易古經易解》的李先生,已經說得一清二楚了。問題只在於,有那樣殘酷嗎?那樣人吃人的事會那樣明目張膽地幹嗎?這是一個問題。但只要睜了眼看,打開青史細讀,就一點也不奇怪了。

自漢晉以至明清,正史記載“民相食”者,194次。最多的是清,34次,而元僅統治中國90年,史記“民相食”30次。最少的是宋,北南宋合計319年,史書記人相食者僅9次。然情況未可樂觀,亦有慘慼之至者。《宋史•五行志》:“建炎元年,汴京大飢,米升錢三百,一鼠直數百錢,人食水藻、椿槐葉,道殣,骼無餘胔。三年,山東郡國大飢,人相食。時金人陷京東諸郡,民聚為盜,至車載乾屍為糧。”人吃人,再算上噬嗑卦這一次,也不過在194之上加上一個1,等於195罷了,算不了什麼稀罕事。

另一個例子夬卦。

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 利有攸往。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

九三,壯於頄,有兇。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

上六,無號,終有兇。

聞先生釋“莧陸夬夬中行”:

按《說文》曰:“萈,山羊細角者。”陸讀為踛。《莊子•馬蹄篇》“翹尾而陸”,司馬注曰:“陸,跳也。” 《文選•江賦》注引作踛。夬讀為赽。《說文》:“赽,踶也。”《史記•張儀傳》“探前抉後”,《索隱》曰:“抉謂後足抉地。” 《莊子•齊物論篇》“麋鹿見之決驟”,崔注曰:“決驟,疾走不顧。”決、抉並與赽通。“莧陸夬夬中行”,謂羊跳赽赽然於道中也。大壯

六五變夬,彼雲“喪羊於易,無悔”,即此之“莧陸夬夬中行,無咎”也。舊注多以莧陸為草名,訓夬為分決,虞氏訓莧為說,陸作睦,均遠失之。王夫之、朱駿聲等並知莧為羊,而釋陸、夬之義未得,殆失之眉睫乎?

他認為“莧”當是“萈”,細角的山羊。“陸”是“踛”之借,跳也。“夬”讀為“赽”,疾走,亦即迅跑的意思。“莧陸夬夬中行”連起來說,就是細角羊在大道中間迅捷地跑跳。下面講了一點象數之理,指出前人註解的正誤。其中王夫之《周易稗疏》卷二:“細角羊行於高平之陸,得草而自恣,欲行不決為夬夬,夬夬者,遲疑舒緩之詞。”聞以為細角羊說得對,其餘就差那麼一點點了。

這樣單獨看,真還說不清楚,到底該聽王夫之的,還是聽聞先生的。不錯,高先生講了一些象數之理,而王夫之也不是沒有講,只不過我們沒有引出來就是。以象數來證明訓詁,是沒有力量的。看高亨先生說了什麼。他說:

莧,當作萈。形似而誤。萈,山羊之細角者。陸借為踛,跳而馳也。夬夬,借為趹趹,急走之貌。行,道路也。莧羊跳馳趹趹然於道路之中,乃自由馳騁之象,故筮遇此爻,無咎。

訓詁同於今人,畫風則類似於古人。看看李鏡池先生:

細角山羊在路中間跳得很快很歡,古人以為怪異,故作象佔。筮佔無咎。

訓詁與高不異,只是多出了一個“象佔”。

這樣,似乎可以定案了,三位名家已經大致無異議了。而在著《易解》的李先生看來,以“陸”為“踛”,以“夬夬”為“赽赽”或“趹趹”,雖音通而不能無疑。老李先生主張,就某一卦來說,卦爻辭所指應有統一性。故人得往往從其統一中來判斷其說解是否合適,畫風是否一致。聞先生的文章內容可以不顧全卦整個兒的思想,高先生多半在乎,而這裡並不在乎。李鏡池先生認為,此卦“內容佔寇戎和行旅”,則此爻辭或是記行旅中所見,亦難據以判定是非。聞先生提出的此處的訓釋對象,實在是令人費解的地方。

李維琦先生研究認為,這個夬卦反映了統治者(實指周厲王)倉皇出逃,權力易主。以此來統帥全卦,則無不易解。以此來評定“莧陸夬夬中行”的訓詁當否,頗具說服力。下面將李先生《易解》對此卦的譯文移錄過來,必要時在括弧中引其原文的說解。

夬卦:第一陽爻,(厲王)傷了向前跨進的腳,再往前逃已不可能,這就是災禍降臨了。

第二陽爻,警惕地宣告:晚上有兵變。不要耽心。

這是誰在宣告?好像是兵變一方。他們貼“安民告示”:這是奪取王權,與群眾無關,你們不要耽心。

“夬夬獨行”註釋道:“一個人孤零零地上路。夬夬,分決的樣子。”那就是說,釋“夬夬”為分決的樣子,引申為“孤零零地”,沒有伴當。這樣解釋是本之於《說文》的。《說文》:“夬,分決也。”夬夬二字疊用,就當是形容詞,所以說“分決的樣子”。看另一個例。聞先生釋“乘其墉,弗克攻,吉”:

按乘猶增也。《淮南子•氾論篇》注曰:“乘,加也。” 《廣雅•釋詁二》曰:“增,加也。”乘增聲類同。《詩•七月》:“亟其乘屋”,乘亦訓增。謂增加其屋之苫蓋。蓋屋用茅,此與上“晝爾於茅,宵爾索綯”應屬同類,故連言之。“乘其墉,弗克攻”,謂增高其城牆,使敵來不能攻,故為吉占。王注曰:“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正義》曰:“乘上其墉,欲攻之也。”皆訓乘為升,而以攻我為攻人。不知城所以守,非所以攻,且不克攻人,亦何吉之有?是以知其不然。

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

聞先生以為“乘其墉”,守方增高加固其城牆。理由是城牆是用來守的。高先生以為“乘其墉”的“乘”還是登升之意,是守方有人登上了城牆。李鏡池先生則以為“乘其墉”,是攻方登上了守方的城牆。築城牆當然是用的來守的,但也可以是攻的對象,沒有說城牆是不可以攻的。

誰對誰錯,關鍵是要弄清史實,這是在攻城守城嗎?高氏略有含糊,李氏則明確說這是軍事專卦。“同人於野”,“這是說在郊外徵集農民,挑選土兵。”

其餘6爻的意思,據李氏所說,依次是:

第一爻,寫戰前出兵的準備,在王門訓告和訓練。

第二爻,戰前必卜禱於宗廟,受命於祖先。

第三爻,武裝力量隱蔽在深山密林裡,雖然進而佔領了制高點,但也是長期不能取勝。

第四爻,圍攻敵人,雖然登上城牆,還是不能攻進去。

第五爻,先頭部隊被敵人打得潰不成軍,呼號逃跑,主力軍及時趕到,頂住敵人,轉敗為勝,故“後笑’

第六爻,這是班師致祭。

主要是畫風不對,這裡沒有治兵振旅,但見烏合之眾(同,會合;人,眾也)出沒。這裡說的不是外戰,而是內訌。《國語•周語上》:

厲王虐,國人謗王。召公告王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衛巫,使監謗者。以告,則殺之。國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三年乃流王於彘。

從“道路以目”到“流王於彘”,三年時間。這個“三年”猶之乎本卦爻辭“三歲不興”之“三歲”,都是虛數,只是說過了一些年。在這些年裡,鎬京裡頭,一定醞釀著更大的不滿,積聚著流放國君的力量。本卦所說,即是反映這種醞釀和積聚的。同人,便是聚眾,解者均無異議。據此通釋全卦,便得如下概述:

聚眾於農村,遠離城市,即遠離衛巫及厲王別的耳目,亨通吉利。

在家門內聚眾,別人看不到,聽不見,也無害。

在宗廟裡聚會,那就公開了,不好。

拿起武器隱沒於草叢之中,登高了望,時機未到,長時按兵不動。

登上城牆,不展開攻擊,(以尋求最佳戰機,)吉利。

聚眾之先,悲觀失望,聚眾之後,見大有可為,開懷大笑。

聚眾於近郊,在城鄉之間,次於野而優於門,不會後悔。

可知同人卦爻辭重心落在聚會地點以及出擊時機的選擇上。那麼,是登城還是增城呢?這不是防禦外敵,無須構築城牆,以破字為訓。

恰好這三例都是講史實的。一例古代監獄或戰俘營里人吃人;一例周厲王姬胡被趕下臺狼狽逃竄;一例未知名的政治家運動群眾的經驗。這些史實並未明見於史書。但可推而知。如果這裡的推論能夠站住,那就可以說,還原歷史,也是求得易解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⑴聞一多《周易義證類纂》,《聞一多全集》第10冊,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

⑵高亨《周易大傳今注》,齊魯書社,1979

⑶李鏡池《周易通義》,中華書局,1981

⑷李維琦《周易古經易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

*轉載自《古漢語研究》2018年第2期

还原历史,可得易解——读李维琦著《周易古经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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