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罰100萬!個人罰10萬!法庭上,公司與個人竟然相互串通、虛構事實!

公司罰100萬!個人罰10萬!法庭上,公司與個人竟然相互串通、虛構事實!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日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虛構事實妨害訴訟的嘉興市某紡織公司、熊某某分別作出單位、個人頂格罰款100萬元、10萬元的處罰決定。省高院駁回兩當事人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紡織公司、熊某某已繳納罰款。

該紡織公司與熊某某居然想

虛構一個事實

借法院的判決來予以確認

以作為另一案件的證據

在另一案的判決中獲得利益

公司罚100万!个人罚10万!法庭上,公司与个人竟然相互串通、虚构事实!

邏輯思維顯得“環環相扣”

卻依然逃不過法院的明察秋毫

(接下去要講的案情有點複雜,建議讀者細細研究)

2005年,紡織公司與劉某才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約定由劉某才提供原料牛津布,紡織公司負責產品加工並交付。

實際履行中,紡織公司將產品送至一裝飾材料公司,由裝飾材料公司工作人員簽收結賬單。2005年5月至9月,紡織公司與裝飾材料公司對賬確認的交易金額為1722萬元。2006年3月11日,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林向劉某才出具說明,確認貨款、加工款已經結清。

2006年起,以吳某林為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與該裝飾材料公司發生糾紛,涉案金額為200多萬元,雙方一直在訴訟,糾紛至今仍未解決。

2010年4月,紡織公司起訴熊某某、劉某才和裝飾材料公司,要求支付原料款。

(案子的疑點難點重點來了!請別眨眼!)

熊某某是誰?紡織公司為何起訴熊某某?為何起訴劉某才?為何是討要原料款?

說明:原告的訴訟沒有邏輯,原告也不在意案件的勝負,原告的目的就是把熊某某拉入訴訟,而熊某某與吳某林為親戚關係。他們提起訴訟的原因是想要虛構熊某某接受劉某才、裝飾材料公司委託購買原材料並交付紡織公司事實。

為何要虛構?

說明:因為熊某某名下的銀行卡收到過裝飾材料公司1990萬元的錢款,紡織公司希望通過虛假訴訟,讓法院判定該1990萬元是裝飾材料公司支付熊某某委託購買原材料款。

那麼實際情況是什麼?

說明:實際情況是,1990萬元中,只有1722萬元是購買原材料款,另有200多萬元是其他案子的結算款。

其他案子是哪個案子?

說明:就是以吳某林為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與該裝飾材料公司的糾紛案!紡織公司虛假訴訟,就是為了在此案中獲得利益。

為何能獲得利益?

說明:因為裝飾材料公司打給熊某某的款項中包含紡織公司與裝飾材料公司結算款,如果法院將1990萬元全部認定為那一案件的結算款,那麼在B公司與裝飾材料公司的糾紛案件中,裝飾材料公司就變成沒有向熊某某付過款了。

庭審當天,劉某才和裝飾材料公司均未到庭應訴,給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增加了難度。最終,秀洲法院根據紡織公司提交的加工合同、入庫單、匯款憑證等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了錯誤認定。

今年1月,嘉興中院裁定對該案再審。再審查明,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林與熊某某系親屬關係,吳某林使用熊某某銀行卡交易。原審中“劉某才及裝飾材料公司將原料款給付熊某某,共計1990萬元,由熊某某購買原料並交付紡織公司”的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但是,雙方貨款確已結清,原審判決結果正確,糾正瑕疵後予以維持。

法院審理認為,紡織公司、熊某某為不法利益,相互串通,誘導法院判決確認虛假事實,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對紡織公司、熊某某分別作出單位、個人頂格罰款100萬元、10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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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100万!个人罚10万!法庭上,公司与个人竟然相互串通、虚构事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第115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12項,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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