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撕下港臺“司法”面具、擾亂香港的大蝴蝶出獄了

一隻南美洲亞馬遜河流域熱帶雨林中的蝴蝶,煽動幾下翅膀就可能引起美國得克薩斯州的一場龍捲風。

而香港人陳同佳,這個大蝴蝶在臺灣殺害了自己的女友,引起了長達幾個月的香港暴亂,數萬人受到牽連,全世界都在關注。


陳同佳,撕下港臺“司法”面具、擾亂香港的大蝴蝶出獄了


今天,陳同佳出獄了,他向被害的女友父母道歉了:“我做咗無法彌補的錯事,我已經知錯,願意去臺灣贖罪,希望潘生潘太可以俾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他還說自己“對不起香港人。希望香港可儘快回覆平靜。我一時衝動做錯事,十分後悔”。

但這個剛剛20歲的年輕人說什麼也沒用了,導火索已經點燃,無法挽回。而這個註定會被寫進歷史的年輕人也無需過於自責,正是因為他的這個案子,讓我們看清了港臺司法的嘴臉。畢竟,殺人犯以洗錢的罪名被關押一年多就被放出來、要自首還不被接受的案子實在是太罕見了。

回顧一下案情,請大家一定要按捺住心中的火氣,畢竟也不是第一次見這種不平之事了。

2018年2月14日情人節左右,當時只有19歲的陳同佳和20歲的女友潘曉穎兩人結伴同遊臺北,入往大同區某賓館,由於陳同佳懷疑潘曉穎肚子裡的孩子是別人的,兩人爆發衝突。陳將潘勒死後,裝入行李箱,搭乘北捷紅線到竹圍站旁叢林裡進行棄屍,臺北警方查出潘女遇害時已有身孕,一屍兩命,但這時陳同佳已經從容坐飛機逃回香港。

2018年3月13日,香港警方以謀殺案罪名拘捕陳同佳。但是,由於香港和臺灣沒有籤引渡協議,而案發地點又在臺灣,所以在後來正式的審判中,他不能以謀殺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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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由於英國殖民當局操控著香港司法,不認同中國法律,因此,香港公民無論是在內地,臺灣,澳門犯案,只要能在被捕前逃回香港,不會被遣送到犯罪地接受審判。最終,陳同佳被香港法院指控“洗黑錢”等罪名,罪行包括盜取潘曉穎現金、銀行存款、手機等,但只被判處了29個月的監禁。

一個兇殘的殺人犯,只被判處了29個月的監禁;今天,他出獄了。

罪犯難道不該受到制裁嗎?正義難道不該伸張嗎?逃到香港難道就能逍遙法外嗎?所以,香港現有的法律制度,是有漏洞的,這裡簡直就是一個“逃犯天堂”,這也是要修改《逃犯條例》的初衷。

但是,這根導火索成功點燃了香港全境。一時間,“修例”被歪曲成了“送中”;某些香港資本家,某些境外勢力更在其中大做文章,他們擔心自己的“灰色利益”受損,擔心曾經的某些“罪行”被清算;而早就對香港的四大家族壟斷、失業率高、住房難、貧富分hua嚴重的現狀不滿的年輕人自然是一點就著,也顧不得什麼方向了,一股腦都要上街去。


陳同佳,撕下港臺“司法”面具、擾亂香港的大蝴蝶出獄了


雖然當局者迷,許多香港年輕人沒有看清楚方向,但旁觀者清,我們要知道的是:陳同佳這個大蝴蝶之所以能煽動時間如此之長、規模如此之大、參與人數如此之多的bao亂其實是有其社會根源的。如果香港固有的社會問題沒有如此嚴峻,一千隻、一萬隻蝴蝶也撼不動香港的穩定繁榮。

以私有制為基礎,強調市場自發調節,輕視政府幹預,缺乏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矛盾的香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克服內外部經濟危機能力都很弱,這些都極易引發嚴重的社會危機和衝突。

在世界經濟繁榮高漲的時候,經濟發展模式的缺陷和問題不突出,一旦外部經濟環境惡化,各種矛盾和問題就會凸現出來。

如果拋開復雜的香港局勢,單說陳同佳一案,我們也能從中吸取不少教訓,尤其是關於港臺司法的真面目。

陳同佳的罪行其實非常清楚,為了能讓陳同佳在“一箇中國”大原則下,遣送到臺灣接受調查,港府在2019年初提出了修訂《逃犯條例》提案。修例程序啟動後, 臺灣方面的態度是:樂觀其成。當時,民進黨當局無法預料到此事會引發一場暴亂,所以臺灣是希望《逃犯條例》順利通過修改。

後來,隨著香港的“反送中”聲音發出,臺灣當局發現這事有可能有利於民進黨拉昇選情,它們迅速改口,反而去支持“反送中”鬧劇。


陳同佳,撕下港臺“司法”面具、擾亂香港的大蝴蝶出獄了


咦?不對呀,口口聲聲要求伸張正義的臺灣怎麼轉過頭支持“反送中”了?我們來捋一捋:民進黨支持“反送中”,那如果“反送中”成功,《逃犯條例》就得不到修改;《逃犯條例》得不到修改,那陳同佳就不會被遣送到臺灣受審;陳同佳要不去受審,臺灣當局高唱的“管轄權,司法正義”又從何談起呢?

嘴上說要,身體卻很誠實地拒絕了,這不是渣男欺騙感情是什麼?

所以啊,看一個人也好,一個政黨也好,千萬不要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欺騙了,到時候把你賣了你還幫人家數錢,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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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臺灣當局沒有料到修例引發的混亂,它們又沒有料到陳同佳會主動提出願意去臺灣自首。

香港保安局強調,“須知陳姓疑犯獲釋後是自由之身,去不去臺灣是他的自由。自首是陳的個人意願。稍有注意此案案的人都知道,殺人案發生在臺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臺灣”。

臺灣當局頓時蒙圈,它們還說陳是“被自首”,暗示特區政府對他施壓。臺灣的理由是:香港無死刑,臺灣有死刑,陳同佳怎麼可能要求到一個有死刑的地區接受審判。

打臉嗎?臉疼嗎?還要臉嗎?司法正義就這樣被當作遊戲了?!人命關天就這樣被踢皮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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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陳同佳提出自首後,國民黨這邊也撿到了武器,從法律層面說,臺灣當局如果拒絕陳同佳主動來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站得住腳。輿論對民進黨選情不利,蔡當局最終寧可再打自已一耳光,同意陳同佳來臺。

現在轉臉又同意了?香港還能同意嗎?

臺灣提出的請求是:由臺灣派員到香港押解陳同佳,但不戴上手銬,這就不會涉及赴港執法問題。而港府表示臺灣當局在港“無執法權”,故“派員押解”疑犯的行為屬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港府“完全不能接受”。

同時,再次強調臺灣聲稱香港“無意受理”陳同佳案、汙衊其“自首”有“政治圖謀”的指責,皆為“藉口”。臺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今天陳同佳期滿釋放,那麼他就是自由人,香港不會允許臺灣派警務人員來香港帶走他。


陳同佳,撕下港臺“司法”面具、擾亂香港的大蝴蝶出獄了


接下來的事情會朝哪個方向發展?誰知道呢!

反正根本沒人管你什麼殺人不殺人,沒人管你什麼一屍兩命有多慘,沒人管你什麼正義不正義,沒人管你什麼人權不人權……

一句話,只關心自己的政治利益,其他一律與我無關。

回顧此案,最慘的可能就是潘曉穎的父母。他們的女兒一屍兩命,卻由於人為的政治障礙,讓正義久久無法伸張。

而一群泯滅良知,失去道德底線的政客也讓吃瓜群眾們也看夠了熱鬧,看透了港臺司法的真面目:

所謂“司法獨立”,不存在的;所謂“司法主權”,不存在的;所謂“司法尊嚴”,不存在的;唯一存在的就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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