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由股東清償債務?

公司註銷,由股東清償債務?

近期社會新聞中,私募公司暴雷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且往往牽扯出公司、對外鉅額負債現狀,很多私募公司因此走上破產清算、註銷公司系列流程。若公司被註銷後,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被註銷公司股東是否對不足債務負償還義務?今天,揚遠律師公司法團隊將結合一則案例,分析公司註銷後債務承擔問題。

案例

一、A有限公司於2017年成立,公司股東為張先生、李先生,兩人各佔50百分之股份;

二、2017年底A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向B公司購置生產原料,B公司交付材料後,A公司一直未支付尾款,尾款共計100萬元;

三、後因經營問題,A公司作出成立清算組,註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但並未通知B公司,最終清算報告上,張先生、李先生在清算組成員、股東簽字處簽字,A公司於2019年初成功註銷;

四、後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李先生共同對1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支持B公司訴請;

律師分析

一、 公司被註銷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作為民事訴訟主體之一,公司自核準登記起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註銷時喪失權利義務資格。那麼是否意味著僅合法存續公司才享有民事訴訟資格?應根據註銷狀態區分訴訟主體;

若公司經依法清算後註銷的,則無法再以公司為被告,相關債權及時申報後,應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一併處理;

若公司未經清算/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公司股東、出資人、清算組都可能成為適格被告。

二、 未告知債權人私自注銷公司的,違反了哪項權利義務?

違反清算組法定通知債權人義務。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需履行通知義務,應於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並於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在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若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獲清償的,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 本案中A公司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是造成其敗訴的主要原因

依據公司法規定,本案中A公司為有限公司,清算組應由股東組成,即張先生、李先生應為清算組成員。本案中B公司有證據證明因A公司清算組疏於履行清算時通知義務,導致自身無法及時申報債權的,鑑於A公司已註銷現狀,可以主張向清算組成員張先生、李先生主張損害賠償。

揚遠建議

一、公司若涉及清算程序,確認清算組名單後,應務必嚴格履行清算通知程序,否則即使清算後公司註銷成功,清算組成員依舊需承擔法律責任;

二、債權人若發現公司私自注銷的,可及時向法院起訴清算組成員,除證明自身未收到通知外,證明損失來源依據及合法性亦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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