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掛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風險呢?

1、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若企業實際控制人利用企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掛名法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但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常見的犯罪活動涉嫌罪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貸款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融詐騙罪等。

4、被列入“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

5、自創公司受阻礙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溫馨提示】

“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風險”的承諾或約定是無效的!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的免責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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