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便利性提高

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便民!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便利性提高


(一)辦法適用範圍:在中國境內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採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並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三)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並按照本辦法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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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五)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1)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

“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4)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徵管法規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同時提交以上規定的資料。

(六)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時,應當附送中文譯本,並對中文譯本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複印件,但是應當在複印件上標註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或簽章。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的,應報驗原件。


便民!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便利性提高


本辦法的實施深化了“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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