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風警鐘】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六名村幹部獲刑

【清風警鐘】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六名村幹部獲刑

被告人俞玉忠、呂南富、潘林煥、呂亞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近日,由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俞玉忠、呂南富、潘林煥、呂亞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新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4年4月,趙某某等4人慾承包浙江某石化設備有限公司一土方工程,找到時任新昌縣梅渚鎮鐵牛村村黨支部書記俞玉忠、村民委員會主任呂南富、村黨支部委員潘林煥、呂亞統,要求幫助解決與村民的矛盾糾紛,使工程順利施工,並承諾給予好處。同年5月份的一天,趙某某依約交給呂亞統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俞玉忠、呂南富、潘林煥、呂亞統按事先商定3:3:2:2的比例分配,其中俞玉忠、呂南富各分得人民幣6萬元,潘林煥、呂亞統各分得人民幣4萬元。後俞玉忠、呂南富等人依約幫助趙某某等人解決施工時與村民的矛盾糾紛。

法院認為:

被告人俞玉忠、呂南富、潘林煥、呂亞統共同利用俞玉忠、呂南富、潘林煥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判決:

被告人俞玉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呂南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潘林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呂亞統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梁仲洋、梁苗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由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仲洋、梁苗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新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4年4月,錢某某、趙某某等4人合夥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承包了浙江某石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石化公司)土方工程,同時,涉及新昌縣梅渚鎮長安棚村地塊的浙江某紡機技術有限公司欲發包平整場地及建造圍牆工程,錢某某等人想承包該工程,並將某石化公司土方工程挖出的土石方用於該工程的填方。遂由錢某某出面找到時任長安棚村黨支部書記梁仲洋和村委主任梁苗章表示了上述想法,希望梁仲洋和梁苗章在工程施工期間解決村民矛盾糾紛等方面提供幫助,承諾給予好處,梁仲洋和梁苗章表示同意。此後的一天,錢某某、趙某某依約送給梁仲洋和梁苗章人民幣47萬元,二人予以收受,其中梁仲洋分得人民幣20萬元,梁苗章分得27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仲洋、梁苗章分別作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判決:

被告人梁仲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人梁苗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來源 / 新昌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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