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天
慈溪法院執行局裡
一場“對峙”
正在進行
……
執行幹警:A公司既然早就停產了,怎麼裡面還在生產加工?
李某:A公司的地租給B公司了,在生產作業的是B公司。
執行幹警:B公司和你什麼關係?
李某:我就是他們的總經理,打工的。
執行幹警:為什麼B公司的合同都是你簽字?連水電繳費都是你?
李某:因為,工作需要嘛。
執行幹警:雷克薩斯的車鑰匙怎麼回事?車是你的嗎?
李某:這是我女兒的車,跟我沒關係。
一開始
李某答得很得勁
但漸漸
他有些不淡定了
執行幹警:B公司的章和工作臺賬怎麼也在你辦公室?
李某:工,工作需要…
執行幹警: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做什麼工作?哪裡人?聯繫方式什麼?
李某:老王嘛……
執行幹警: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你嗎?雷克薩斯是誰的?
李某:不……
執行幹警:希望你說實話。故意隱瞞財產,將會受到拒執制裁。
最後——
他開始信誓旦旦,聲淚俱下地保證
我錯了!錢我保證一定會盡快還的!!否則我自願接受法院強制執行!!!
要問事情的起因
還要從幾年前說起
01
正在執行的抵押物
忽然多了兩個“所有權人”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間,李某的A廠向銀行多次貸款,並以某村工業園區內近15畝的土地使用權和相應的廠房提供抵押擔保,李某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6年,A廠轉型升級成了A公司,但僅償還了部分貸款。
後銀行向慈溪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銀行勝訴,但A公司和李某依舊未履行還款責任。2018年4月,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A公司已停業多年,和擔保人李某一樣,無車輛、無存款、無其他財產,能保證這筆債權獲得清償的,只有這近15畝的抵押物。
法院將土地使用權和廠房進行登記查封,準備進行拍賣處置。就在這時,有兩個案外人提出了執行異議,要求法院中止對該抵押物的執行。
理由是二人早在2002年就購買了其中的6.4畝土地,A公司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就把整片廠區土地抵押給了銀行。
根據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的記載,廠區內的所有土地都在A公司名下,怎麼忽然多了兩個“所有權人”?
02
一波三折
案件一年多無果
據案外人孫某、傅某的說法,當年為了符合工業園區用地政策,他們二人分別購買了2.6畝、3.8畝土地使用權後,將其登記在A公司名下,但未辦理產權分割。
法院審查後認為,申請執行人依據房產證、土地證辦理抵押登記依法應予以保護,孫、傅二人又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執行人與A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時存在惡意串通情形,故依法駁回了執行異議。
孫、傅二人不服執行裁定,又接連向慈溪法院和寧波中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和上訴,均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異議請求駁回之後,孫、傅二人仍然堅決不同意把整塊房地產依法拍賣。
為防止矛盾激化,妥善解決糾紛,銀行代理人、李某與孫某、傅某幾方又展開了多次協商,法院也組織了多次調解,可無論哪一方提出來的方案都沒能讓大家滿意。
強制執行抵押房地產吧,案外人必然激烈反抗、可能引發矛盾升級激化,對後續執行工作以及新買受人而言都是不小的隱患;
不強制執行吧,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就難以實現;而且由於抵押土地上原來是化工企業,新買受人清理遺留的汙染需花費甚大,很難找到有意向的買家。
眼看案件執行進入了多難的境地。還有沒有其他更妥當的辦法呢?執行幹警將突破重點放在了A公司上。
03
突擊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終露馬腳
經過多次蹲點暗查,執行幹警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
此前,李某曾稱廠區內的部分廠房租給了其他企業使用,但廠區門口卻沒有懸掛任何公司廠牌,每天李某會開著輛雷克薩斯進出。多年的工作經驗讓執行幹警意識到這其中有蹊蹺。
今年8月,執行幹警一行10多人攜帶搜查令,對A公司所在廠區進行了突擊強制搜查。
在李某的辦公室,執行幹警搜查出了B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簽署了李某姓名的多份買賣合同、公司管理臺賬、一把雷克薩斯車鑰匙等物品。
執行幹警決定將李某傳喚至法院做進一步詢問。
走前,執行幹警將公司財務室、廠區門口貼上封條,將搜查出來的合同等文件予以扣押。另外,雷克薩斯因權屬問題暫時無法核實,車鑰匙也被暫時扣押。
看著搜查結果,執行幹警知道案件的突破口已經找到,現在需要的,就是讓李某講出實話。
於是,發生了文中開頭的一幕。執行幹警“步步緊逼”,連番發問,最終李某抵擋不住“攻勢”,吐出了真相:B公司其實是在他的控制之下,所謂的法定代表人老王只是掛了名字而已。
面對事實,李某積極向法院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保證不會再犯。
當天,他向親友籌集了100萬元匯到法院執行賬戶,6天后,他又經過多方籌集,向法院繳納了剩餘的900餘萬元款項。案件至此順利執結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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