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聯合發文!創投基金、產業基金終於可以鬆一口氣

創投基金以及產業基金們終於可以鬆一口氣。10月25日傍晚,發改委、央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這兩類基金從金融機構募資做出了明確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該文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第六條:“符合本通知規定要求的兩類基金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該兩類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

其背景是,去年4月27日“資管新規”之後,這兩類基金的募資問題就一直懸而未決,在新規中做出的相關表述是“另行規定”。而這也是新規以來,受影響最大的領域之一,按照新規對資管產品運作做出的期限匹配、一一對應的原則,幾乎是切斷了創投基金和產業基金的資金來源,因為後者的期限一般較長,多達5-10年,按照規定幾乎沒有相應的資管產品期限可以達到這個期限要求。

而在禁止嵌套的要求下,也使得通過通道的方式引入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的資金成為泡影。資管新規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這也正是這些基金過去最主要的募資渠道。

因此新規以後,包括創投基金和政府產業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募資立即遇到障礙,幾乎出現“斷崖式下跌”。自2017年12月新規意見發佈以後,據清科私募通數據顯示,2018年一季度,私募股權市場募集金額共計2490.7億元,而2017年一季度該數據為4537.4億元,同比大降近50%。

隨後還在繼續大幅下滑,今年一季度,VC機構共新募集106只可投資於中國內地的基金,數量同比下降55.6%;披露募資規模的104只基金新增資本量為411.10億元人民幣,同比下降17.2%,環比下降27.5%;平均募資規模為3.95億元人民幣。

據記者瞭解,事實上這一條也是業內一直在爭取的。相關人士表示,在中國的以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環境下,非常缺乏股權資金,而這些股權基金特別是創投基金對於支持實體經濟,尤其是初創企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些不可能符合銀行貸款的要求,有沒有其他渠道資金來源。

“我認為這類基金應該豁免嵌套,私募有200人的限制,很難募集到足夠規模,而不管是創投基金還是產業基金,特點都是期限長,所投的項目資金體量大。”早自去年新規出臺之後,就有業內人士對記者如此表示。

此番豁免也是在市場預期之內。通知具體提出了兩方面的豁免:

一是允許公募資管產品投資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兩類基金。為解決公募資管產品出資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兩類基金的資質認定問題,《通知》在資管新規的總體原則下,

明確過渡期內,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兩類基金的,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將該產品整體視為合格投資者。

二是適度放開嵌套限制。資管新規對資產管理產品的多層嵌套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有利於減少資金在金融機構內部流轉環節,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部分兩類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質,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不屬於資管新規禁止的資產管理產品在金融系統“脫實向虛”“體內循環”的情形。因此《通知》提出,符合規定要求的兩類基金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該兩類基金不視為一層資產管理產品,避免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該政策適用於過渡期內和過渡期結束後。

此外,該文件對於過渡期的情形做出了明確安排:

資管新規出臺前,部分金融機構已與兩類基金簽訂認繳協議或實際出資。為避免出現“半拉子”工程影響基金髮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審慎研究提出,

根據新老劃斷的原則,資管新規出臺前金融機構已與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兩類基金簽訂的認繳協議繼續有效。

同時,按照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出資符合《通知》規定要求的兩類基金,但應當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過渡期結束仍未到期的,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文件也明確了兩類基金的具體定義。

符合創業投資基金的條件包括:

(一)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9號令)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2014年第105號令)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要求完成備案;

(二)基金投向符合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等國家宏觀管理政策;

(三)基金投資範圍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四)基金運作不涉及債權融資,但依法發行債券提高投資能力的除外;

(五)基金存續期限不短於7年;對基金份額不得進行結構化安排,但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為優先級的除外;

(六)基金名稱體現“創業投資”字樣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中體現“創業投資”策略。

符合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要求包括:

(一)中央、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屬部門、直屬機構)批覆設立,且批覆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政府認繳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0%,其中,黨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政府認繳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5%;

(二)符合《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和《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有關規定;

(三)基金投向符合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等國家宏觀管理政策;

(四)基金運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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