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11月1日起,車速低於60公里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超速50%以上未超過100%的,處兩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但11月1日起,深圳交警人性執法,除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過限速行駛,但速度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內的,不予處罰。

深圳交警介紹,本次條例的修訂借鑑發達國家的做法,將部分道路的規定時速認定為建議時速,在不超過60公里時速的情況下超速不予處罰。交警解釋,目前深圳市許多道路實際限速較低,特別是高速路的上下行匝道、快速路的隧道及一些支路,往往限速只有每小時30、40公里。

@深圳人,11月1日起,车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这样超速就不会受处罚

例如,如果在限速每小時為20公里的路段,您實際是以每小時30公里或35公里的速度行駛通過的,那麼根據修訂前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將被處兩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如此一來就容易導致很多時速不足60公里的車輛,產生超速處罰並吊銷駕駛證,使輕微違法產生了較嚴重的處罰後果。

但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的;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門前道路及內部道路的情況除外,在這些地方還是必須遵守相關的限速要求。

同時,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還是應當承擔超過限速行駛的相應責任,也就是說,沒有違法後果的只記錄違法行為,但免於處罰;如果產生了嚴重後果,將按照實際道路標誌牌標明的限速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那麼,那時速為60公里以下的限速標誌牌不就沒啥用了嗎?

本次條例的修訂,主要針對限速值偏低的路段。實際道路標誌牌限定時速為60公里以上的主幹道、快速路、高速路等不受新規影響。雖然時速在60公里以下不予處罰,但是超過時速60公里的還是會按照超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例如,在限速每小時40公里的路段,機動車駕駛員的實際時速為80公里,已超過建議時速,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仍按照超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撰文】鄧子良

【通訊員】劉明 謝春旭

【作者】 鄧子良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