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住了十年的小產權房,突然要被原房主拿著房產證趕出去,應該如何維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這全都是命


要看你們是不是發生了買賣關係。

如果確實發生了買賣關係,要看你們是不是同一個村集體成員,如果您不是村集體成員,很不幸,您攤上大事了!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的房屋不能賣給村集體以外的成員,否則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意味著,他退錢給你,你要退房給它,十年以前的房價是多少,現在的房價是多少?吃虧在所難免。

現在法院在審理時,有的法院也會考慮公平,一般是拆遷時買方和賣方一人一半,買方不論如何都會是吃虧的!


劉律論法


按照法律規定,縣級以上房屋主管機關才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以,小產權房一般情況下是無法辦理房產證,但有一種情況除外,即鄉鎮一級政府為老百姓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這種房屋雖然是小產權房屋但確實存在有證件的情況。


若是對方提出合同無效或者要求您騰退,這裡要考慮購房年限、戶口遷入遷出等因素,並非全部都是無效的,建議您帶齊材料諮詢專業房產律師,為您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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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夏廣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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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情況比較特殊,不知道你當初簽署的是什麼樣的協議?合作建房還是轉讓協議?既然是小產權房,那業主手上的房產證是是指什麼?綠本嗎?


小產權房作為一種物權,也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既然是有處分的性質,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就可以買賣,轉讓。在深圳有很多都是1992年前在政府正規報建過的手續然後建設的小產權房,很多都是通過合作建房的形式,一方出錢一方出地建設後再去分割的,這種是政府認可的一種處理方式(後期出現政府拆遷認可這種產權分割形式)。

如果說原業主是綠本的,情況會比較麻煩,正規綠本是佔去購房名額的,會有國土局的備案編號,和商品房房產證同樣性質,會註明無法轉讓和買賣,但是類似於你這樣簽訂協議多年後反悔的情況,深圳有先例,法院有正式判決,你可以做個參考

判決書名稱:黃某與吳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粵03民終22009號

裁判日期: 2017.04.26

案 由: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案情概述:

黃某與吳某簽訂《轉讓房屋合同書》,將其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吳某,該房產為小產權,有房產證但是為綠本(即禁止在市場流通轉讓)。後黃某反悔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轉讓房屋合同書》無效,吳某返還房屋及相應占有費用,但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房屋轉讓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判決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寶安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後,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因此,本案涉案房屋不屬於集體所有土地房屋,且涉案房屋亦取得房屋產權證,故黃某與吳某簽訂的《轉讓房屋合同書》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為黃某的自建房,雖然有房產證,但是屬於綠本,即限制轉讓與過戶,因此剩下的問題就是論證,在國家限制轉讓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筆者認為較為站得住的論證理由為:

首先,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必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效力。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也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對應本案情形也即:雖然房子沒有過戶登記,但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政府有關機關雖然在“綠本”上註明不得轉讓,但這也只是政府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限制的是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而對於普通公民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簽訂的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不能干涉。而合同只要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都是有效的。

希望這些能夠幫到你

房地產前沿發展趨勢分析,專注於深圳房產領域的創作者《安家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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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在深圳


住十年也罷,二十年也罷,你自己也說了,原房主是拿著房產證趕你的。。。。。

原房主一證在手,你住多少年也沒有用

我們國家對於房產的所有權認定,是按照房管部門的登記為準,即並不是看誰住著,誰持有在手,這點有別人其他的物,這是因為房產價值高,關係到老百姓的財產安全,所以才有了這條規定,既然房產證在他手上,那說明在房管部門的登記本上,房產屬於他所有。

另外對於小產權房,國家對其交易有著嚴格的規定,必須是且只能是同一個村的集體成員之間,才可以互相買賣。換句話說,別說你是城市戶口,就算你是農村戶口,只要你不和該小產權房的戶主是一個村的,買賣都是無效的,所以你和他之間的買賣合同自始無效。所以你被他趕走,最好的結果也就是他回你當年購買房屋時的合同價格,最多你還可以爭取個同期銀行利率。。。。


有話說說


小產權分很多種,具體看您買的是那種類型的。

一種是整棟樓一個產權證比如50年的工業用地蓋的員工宿舍樓,和您籤的是使用權轉讓或者租賃合同。這類性質的房子如果未來下房本的,就是獨立的50年房本。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具體見合同租賃法第214條。是受國家保護的,不用擔心,正常找律師就可以了。

還有就是違建(農耕用地或者私搭違建)...但是按照樓主的帖子,那肯定不是違建了。

另外一種村裡面的集體建設用地響應國家號召蓋的房子,後來審批下了房本,這種也是受國家保護的,籤的合同!

所以本人建議樓主發一下您十幾年前簽約的合同和原房東的房本,然後找個專業的律師,希望對您有幫助


房產的那些事兒


你可以瞭解了,法院強制執行工作有多艱難,不管哪個地區,全國都執行難。

要都像你這樣忌諱這麼多,執行難就是個幌子了。

我不是教你使壞啊,教你正當維權,房子是你買的,簽了合同白紙黑字有吧,按約定付了房款的吧,那你就有權在裡面住。要說沒房本,你沒有他還不是沒有。他要收回房子應哄你走是違法的。

他得去法院解除合同賠償你損失,如果這麼判了,到時候他不賠你,你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他的房子,你根本就不用搬出去。

如果判了他也賠你款了,那到時候再看情況具體再論。

如果判決不解除,那你更不用搬走。

所以,你得抗,而且是有權利抗的,硬氣點。


逗笨逗


我來解答這個問題。這種糾紛其實弄清楚兩個關鍵詞“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就好理解了。

您所使用的房產雖然雙方履行了合同,屬於合同約定的債權的糾紛。適用民法、合同法的條款範疇。

定物的物權歸屬,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您的房屋必須登記記錄在登記簿上方可產生法律的物權效力。

因此,必須完成債權向物權的轉變。

原房東正是抓住沒過戶這一點來討後賬的。

但您也彆著急,物權沒有但債權債務關係還在。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您可以訴對方的違約責任,即使拿不到房,經濟方面也不至於太吃虧。


1程前


這個事情肯定要走法律程序了,建議找專業房產律師諮詢並著手打官司。在此之前談談自己看法。

從情況來看,當初買房時房子沒有辦理產權證,原房主拿出來的房產證應該是後期辦理的。那這種房子應該不是那種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小產權房,而是過去一些單位給職工建造的福利房,也就是房改房。這類房子如今的政策是,如果取得房產證或者補足成本價以後,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原房主現在反悔,多數因為房子的價格發生了較大差距。

但是當初交易時不可能沒有留下任何字據,比如說房屋的買賣合同、錢款收據等,以及入住期間的水電費收據、物業費收據、戶籍遷入材料,甚至四鄰的證言、證詞等,都可以從側面佐證該房屋買賣關係的存在。

因此,儘管沒有房產證過戶手續,只要有白紙黑字的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就不是原房主想趕就趕的事情了,法律不可能任由原房主胡作非為,勝算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抽時間來看看


對你的情況深表同情。建議你將當時在辦理小產權房時的一應發票、合同以及人證(當時經辦人應出具文字證明)、戶口住址變更等文件備齊到專門經辦房屋拆遷問題的律師處當面親自諮詢,相信律師會有辦法解決這件事的,必竟小產權房你也住了十餘年了,你有這個權利來維權的。

好吧,就這樣了。


78650313一九柱


一個朋友買了深圳大沖的統建樓,舊城改造,村委在附近有起了一棟樓,大家都搬過去了,很多事也是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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