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檻牆、窗間牆、防火挑簷、防護挑簷-區別及應用

窗檻牆、窗間牆、防火挑簷、防護挑簷-區別及應用

石崢嶸:窗間牆、窗檻牆和防火挑簷,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築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築外部蔓延的防火分隔措施。

防護挑簷是防止建築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的措施。

關於窗間牆、窗檻牆和防火挑簷的設置要求,《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其他專業建築類規範存在一定矛盾,本文列示具體要求,並提出解決原則。

第一章 防火挑簷、防護挑簷

一、防火挑簷-功能及概念:

防火挑簷是挑出建築外立面,具有一定寬度和長度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火挑簷可以防止火災通過建築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築外部)在上下層間蔓延。


窗檻牆、窗間牆、防火挑簷、防護挑簷-區別及應用


二、防護挑簷-功能及概念:

1、防護挑簷是挑出建築外立面,具有一定寬度和長度的人身防護措施,一般設置在建築首層出入口門的上方。根據《建規》要求:高層建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於1.0m的防護挑簷。(5.5.7)

2、防護挑簷主要為防止建築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保護從首層出口疏散出來的人員安全。

三、防護挑簷、防火挑簷-區別及應用:

防護挑簷的結構形式和防火挑簷類似,防護挑簷可直接利用防火挑簷,與防火挑簷不同的是,防護挑簷只需滿足人員在疏散和滅火救援過程中的人身防護要求,不需具備與防火挑簷一樣的耐火性能。

第二章 窗間牆、窗檻牆

一、窗間牆、窗檻牆-基本概念:

窗間牆和窗檻牆是指建築外立面開口部位之間的實體牆,通常情況下,水平(左右)方向的分隔牆體稱為窗間牆,豎直(上下)方向的分隔牆體為窗檻牆。


窗檻牆、窗間牆、防火挑簷、防護挑簷-區別及應用


二、窗間牆的功能:

窗間牆的功能,主要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築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築外部)在同層蔓延,通常包括以下情況:

1、住宅建築的外牆上,相鄰戶的開口之間應設置窗間牆或突出外牆的隔板,防止火災通過建築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築外部)在同層不同住戶蔓延。

2、為了保證疏散樓梯間及前室的安全,疏散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牆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需要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

3、防火牆兩側的建築外牆,均應為一定寬度的不燃性牆體,防止火災通過建築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築外部)在不同防火分區蔓延。

三、窗檻牆的功能:

窗檻牆的功能和防火挑簷類似,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築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築外部)在上下層間蔓延。

四、實質上,窗檻牆是窗間牆的一種形式,窗檻牆是垂直(上下)方向的窗間牆,往往統稱為窗間牆。

五、需要說明的是,窗檻牆、窗間牆都是傳統的稱呼和概念,在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簡稱《建規》)中,已不再採用類似稱呼,統稱為“開口之間的實體牆”。

第三章 防火挑簷、窗間牆、窗檻牆的設置要求

為了滿足防火要求,窗間牆和窗檻牆需要滿足一定的寬度或高度,防火挑簷需要滿足一定的長度和寬度,需採用不燃性結構體,且需滿足一定的耐火極限要求:

一、對於常規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依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1、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簷。(6.2.5)

注1: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

注2:《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關於窗檻牆和挑簷的設置要求(9.4.1),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別,應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為準。

2、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的開口之間,牆體(實體牆)寬度不應小於1.0m;小於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於0.6m的隔板。(6.2.5)

3、以上1、2所述實體牆、防火挑簷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4、疏散樓梯間靠外牆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牆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0m。(6.4.1)

5、建築外牆為難燃性或可燃性牆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牆兩側的外牆均應為寬度均不小於2.0m的不燃性牆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牆的耐火極限。(6.1.3)

6、建築外牆為不燃性牆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6.1.3)

7、建築內的防火牆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採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6.1.4)

二、對於建築高度大於250米的建設工程,依《建築高度大於250米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執行:

第九條 在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5m的不燃性實體牆,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應小於0.6m;當採用防火挑簷替代時,防火挑簷的出挑寬度不應小於1.0m、長度不應小於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

實體牆、防火挑簷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三、對於飲食類建築,包括單建和附建在旅館、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築中的飲食建築(不適用於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醫院和療養院的營養廚房設計)。除應符合以上一、二所述要求外,尚應符合《飲食建築設計標準》(JGJ64-2017)的規定:

4.3.11 廚房有明火的加工區(間)上層有餐廳或其他用房時,其外牆開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簷;或在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

四、汽車庫、修車庫等場所,應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2014)執行:

5.1.6-3 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簷;

5.1.6-4 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牆的高度,不應小於1.2m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性防火挑簷。

五、對於其他特殊要求的工業和民用建築,依相關專業規範執行,部份規範列示如下:

1、《物流建築設計規範》(GB51157-2016):

15.3.3 對於多層或高層綜合型物流建築,當存儲區、作業區分層佈置或在同一樓層內混合佈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作業型樓層與存儲型樓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h、高度不小於1.2m的不燃燒體窗檻牆,或沿外牆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h、寬度不小於1.5m的防火挑簷。

15.3.7 利用地形高差建設的物流建築,當不同樓層能夠到達不同高程地坪,且滿足下列條件時,可按不同高程地坪分別計算建築層數:

2 位於分層計算的上下層之間窗檻牆高度不小於1.2m,或沿外牆設置寬度不小於1.5m的防火挑簷;

2、《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872-2014)

8.0.3 油浸式主變壓器應設置在專用的房間、洞室內,專用的房間、洞室應滿足下列要求:

3 專用房間、洞室外牆開口部位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防火挑簷或高度不低於1.2m的窗檻牆。

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3-2013)

6.1.9 在多層建築物或高層建築物裙房的首層佈置油浸變壓器的變電站時,首層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m的窗檻牆。

4、《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565-2010)

6.3.4 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的上、下層為不同防火分區時,兩層之間梁及不燃燒實體窗檻牆的高度之和不應小於2.0m,或在敞開部分的上方設置寬度不小於1.2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簷。窗檻牆及防火挑簷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樓板的耐火極限。

5、《風電場設計防火規範》(NB31089-2016)

5.1.9 升壓站建築物的防火分隔措施應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1 油浸變壓器室應設於首層靠外牆部位,變壓器室的門應直通室外;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不燃性防火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m的窗檻牆;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隔開。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牆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2 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築時,應採用防火牆隔開。設在其他建築內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不燃性防火挑簷。外牆的上下窗間牆高度不應小於1.2m。防火挑簷的寬度不應小於1m,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3 辦公生活建築內設置廚房時,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0h的不燃性材料,隔牆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位置應遠離輔助生產用房。廚房上層有其他用房時,其外牆開口上方應設寬度不小於1m的防火挑簷。

6《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414-2007

5.2.6 設置在生產廠房內的油浸變壓器室、地上封閉式液壓站和潤滑油站(庫)直接開向廠房內的門,應採用常閉甲級防火門。當上述室、站(庫)設置在非單位建築的底層,且其直接向外開的門不採用防火門時,門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防火挑簷。

7、《酒廠設計防火規範》(GB50694-2011)

6.1.12 多層白酒庫、食用酒精庫、白蘭地陳釀庫外牆窗戶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0.5m的不燃燒體防火簷。

8、《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630-2010)

6.2.5 設置在主廠房內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直通廠房外的大門。當門的上方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防火挑簷時,直通室外的門可不採用防火門。對油浸變壓器室通向廠房內的大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常閉);當確有困難時,應採用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措施。

9、《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8.3.1 民用建築物內配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安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總容量不超過1260kVA、單臺容量不超過630kVA的變配電室可佈置在建築主體內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外牆開口部位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不燃燒體的防火挑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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