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共有產權房滿8年可上市流轉

第一建聞 | 廣州南沙:共有產權房滿8年可上市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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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發佈《廣州南沙新區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滿8年的,可按相關規定上市轉讓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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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所稱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標準開發建設,向符合條件人群提供,銷售均價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並限定使用和處置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南沙區共有產權住房分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兩類。分別是面向南沙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和麵向區域內重點發展領域緊缺型人才、港澳青年供應的共有產權人才住房。

《細則》還對共有產權房上市流轉作出規定。共有產權住房的房屋產權份額流轉方式有內循環方式和外循環方式兩種。內循環方式流轉是指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滿5年,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交產權流轉申請,明確出售價格。同等條件下,受委託的區屬國有企業可優先購買購房人所佔份額。

受委託的區屬國有企業明確表示放棄購買或超過7個工作日未表態的,購房人可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或其委託的區屬國有企業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佈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信息,轉讓對象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其所佔產權份額與原購房人所佔產權份額一致。

外循環方式流轉是指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滿8年,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交上市申請,同等條件下,受委託的區屬國有企業可優先購買購房人所佔份額。

受委託的區屬國有企業明確表示放棄購買或超過7個工作日未表態的,經購房人和受委託的區屬國有企業協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購條件家庭轉讓房屋。新購房人取得商品住房產權。原購房人和受委託的區屬國有企業按照所佔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

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滿5年而未滿8年的,可通過內循環方式流轉房屋產權份額;也可按申請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時點市場價格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但在購買協議中應約定所購得產權份額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上市轉讓。購房人自核準產權登記之日起滿8年的,可按相關規定上市轉讓房屋產權。

此外,《細則》還對共有產權房的申請材料和申請流程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和說明,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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