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如何避免“惹禍上身”

出借車輛如何避免“惹禍上身”

問:

現實生活中,常常聽說因為出借車輛,導致出借方(車主)由於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最終攤上賠償責任的案例。請問:在出借車輛時,應當怎樣做才能避免惹禍上身?

答:

要想避免惹禍上身,應當在借車時進行四方面的審查。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在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如果不存在過錯,即使發生了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失,同樣可以免責。對於過錯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過錯的。即只要車主在出借車輛時存在所列情形之一,便難辭其咎。

與之對應,如果將車出借給他人,要想免除相應賠償責任,不妨“四查”:一是查車。即檢查出借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帶病上路。如果存在安全隱患,則不能出借。二是查照。即查驗接車人有無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出借車輛是否相符。如果存在問題,則不能出借。三是查人。即檢查借車人有沒有喝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如果有,則不能出借。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也不能借。四是查借車人是否存在其他法律禁止駕車的情形,如是否年滿18週歲,是否超過年齡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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