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答問

中新網10月25日電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日前,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以下簡稱《迴避規定》),人社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專門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答:出臺《迴避規定》是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事業單位是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重要載體,工作人員是公職人員。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加強迴避制度建設,從源頭上確保事業單位客觀公正用人、履職。出臺《迴避規定》是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配套規章制度、健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以往散列在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文件中的迴避條款不成體系,既難以做到進、管、出各環節全覆蓋,又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夠強,作為《條例》重要配套規章的“四梁八柱”之一,出臺《迴避規定》是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制度化,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化和增強操作性、針對性的必然要求。

同時,出臺《迴避規定》也是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工作在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規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推動工作規範化的實際需要。

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主要回避什麼?

答:《迴避規定》規定了兩類迴避:一是以親屬關係為界定標準實施的崗位迴避,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擬聘人員)之間具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二是以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為主要界定標準實施的履職迴避,即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職活動時,如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係,則應當迴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問:《迴避規定》的適用範圍為什麼不僅限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包括了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甚至是外請專家等人員?

答: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既有機關,也有事業單位、企業和群團組織,同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還涉及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這一特殊群體,這一群體的構成也非常複雜。為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防止迴避制度出現“死角”,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裡,《迴避規定》就應當覆蓋到哪裡。因此,《迴避規定》不僅限於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迴避,而是定位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所有相關方的迴避。

問:崗位迴避為何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靈活執行?

答:這一授權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況而設定的,如氣象、地震、海洋監測臺站等基層事業單位工作性質特殊,經常分佈於人跡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島,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員數十年如一日長期堅守的情形比較常見;同時,文物修復、“小劇種”表演等個別專業人才稀缺,依靠家族傳承的情形也較多。本著既堅持原則又實事求是的原則,有必要留出一定靈活把握的空間。為避免政策靈活執行擴大化、隨意化的隱患,經論證後,《迴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加強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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