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常見糾紛主要有哪些?如何解決?

農村土地常見糾紛主要有哪些?如何解決?

土地糾紛是指土地所有權者或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產生的糾紛。根據我多年的辦案情況來看,土地糾紛概括起來主要有土地確權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徵地補償糾紛等,下面分別給大家講一下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這些糾紛應當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由於歷史原因,有些土地權屬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土地使用證書,一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地比較近的農戶開發種植,開發初期沒有人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開發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因此,村集體及有的村民提出要收回土地,而開發者又不願意將自己的勞動成果交出。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承包糾紛

土地承包糾紛常見的有三種:

土地發包中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此類合同大多系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不符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規定。在有的地方,村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不經民主議定便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發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群體性矛盾和糾紛。還有的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從中漁利而引發糾紛。

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突出表現在: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調整之機隨意提高承包費;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等。

有關承包合同效力的糾紛。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以及無效合同的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也可以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因徵地補償引發的糾紛

土地徵收補償引發的糾紛比較複雜,既包括徵收人與集體經濟組織關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的糾紛,又包括徵收入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關於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的糾紛,同時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補償費二次分配引起的糾紛。

土地徵收補償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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