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如果不是因為職務行為去查詢公民個人信息,違法嗎?

由於公安機關的職能,導致警務人員有機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信息。前段時間我的警察朋友跟我吐槽,說自家的表妹懷疑老公出軌讓他幫忙查開房記錄,他拒絕之後,竟然被表妹和家人一起埋怨。筆者真是替這位朋友頭大,也經常可以看到有人託警察朋友幫忙查一些別人的個人信息。查同事、查鄰居、查保姆,甚至子女相個親也要把對方祖上十八代的信息都要查個遍。

公安有八大信息資源庫,分別是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員信息、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出入境人員信息、被盜搶汽車信息、警員基本信息、安全重點單位信息和機動車駕駛員信息。嚯!,從公民個人犯罪記錄、戶籍信息、車輛駕駛人信息一直到開房記錄(住宿信息),都能查!但是,警察如果不是因為職務行為去查詢公民個人信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警察如果不是因為職務行為去查詢公民個人信息,違法嗎?

案例一:

2016年起,一位北京某派出所的警長利用手裡掌握的密鑰權限,通過公安內網幫助其一個做應聘人員背景調查的朋友查詢了公民個人犯罪記錄5萬餘條。在這個過程中,他的兩名同事以及一位輔警也參與其中,他們都使用警長的數字證書查詢過信息。三年間,這個警長一共拿到了朋友給他的報酬30萬餘元,分給一位輔警10萬元。後該警長因私自查詢公民個人犯罪記錄被判四年,輔警被判刑一年半。

法條指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警察如果不是因為職務行為去查詢公民個人信息,違法嗎?

案例二:

昆明一男子,懷疑妻子和其他男人到酒店開房,他自己調不著監控,私下請警察朋友去調取,結果證實了妻子和其他男子開房的事實。最後因為矛盾激化,情夫自殺。結果私下幫忙調監控的警察也被牽出來,被控濫用職權罪。檢察院指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執行公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調取視頻監控,並最終造成一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你的警察朋友會因為幫你一個“舉手之勞”,丟掉工作,身敗名裂,留下終身的前科犯罪記錄。因此,如果你有一個警察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當朋友,就不要再因為查詢信息的事情找他幫忙。

法條指引: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警察如果不是因為職務行為去查詢公民個人信息,違法嗎?

總結

生活中,他人的身份資料屬於個人隱私,公安機關無權超越職權將公民的個人信息洩露出去,否則違法犯罪份子可能借機來獲取公民的居住情況、家屬情況等信息。但是也是有例外的,例如律師可以憑藉證件和委託書來調取當事人的資料,單位可以憑藉介紹信等資料來調取員工的部分信息,如果要調取他人的資料用於起訴,可以去法院申請調查令。

如果作為信息被洩露方,認為警察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的,一般可訴訟解決該問題,如對警方行為存在質疑的,一般可向其上級公安機關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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