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正義人鼓掌
因家中有賊而堵住門口並報警,報警期間賊從窗戶跳樓導致身亡,報警人要承擔責任嗎?為什麼?
應當說,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報警人都沒有錯,不僅沒錯,還要表揚,表揚其沒有采取過激行為,而是採用正當的報警措施。
至於報警過程中把門關上,不讓小偷逃跑,也是非常正確的。不把門關緊,小偷就逃跑了,那報警還有什麼意義。報警的目的,不就是要幫助公安部門抓住小偷,以便於減少他們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損害嗎?
說到小偷在看到評價把門時,通過窗戶跳樓,最終導致死亡,那隻能說是自己找的,是小偷自己選擇了錯誤的方式,導致案件發生,也與主人沒有任何關係。如果因此讓主人賠償,那法律的公正性就會消失,就會讓人產生遇到非正義的行為不會主動制止。
所以,案件的全部過程,只要沒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沒有主人將小偷推下去等方面的問題,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一切責任由小偷自己承擔。
譚浩俊
小偷入室盜竊摔死找被盜的主人賠錢是很奇葩,但我見過更奇葩的,小偷偷車時被大客車壓斷一條腿,叫警察賠錢,理由是警察沒管好路面交通安全。
幾年前的一天,我去一個派出所辦事時,發現一群人圍著一個交警,其中一個孕婦一手抓住一個警察的衣服不放,要警察拿錢賠她,交警說我又沒欠你的錢,為什麼要賠你。孕婦說你們沒管理好路面上的交通安全,你們就是失職,現在我老公斷了一條腿躺在醫院沒錢治療,我不找你找誰!我向那個警察瞭解怎麼回事,那個警察是個中隊長,警察說,孕婦的老公早上在國道邊菜市場裡偷到一輛鈴木125摩托車,得手後開著摩托車加大油門快速從菜市場衝向國道逃走,不幸的事發生了,國道上有一輛長途大客車正好行駛到此處,小偷來不及剎車撞向大客車前後輪中間,摩托車和小偷的一條腿被壓在大客車的後輪下面。大客車報警後,交警將小偷送去醫院搶救,醫院將小偷的一條粉碎的腿鋸掉。交警和保險公司處理好事故現場後,交警認為小偷應對本事故負全部責任,就把大客車放行了。所以孕婦就來找警察索賠,理由是警察失職,沒管好交通安全,所以其丈夫才會被壓斷一條腿。該孕婦對我說,其老公偷車是不對,法律上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是由於警察沒有維護好市場出口的交通秩序,就是失職,不然她老公不會發生這起事故。我聽了以後忍不住都快笑出來,對她說,你老公去菜市場偷車前有沒有先給警察打招呼啊,應該對警察說,我現在要去菜市場偷車了,你們要給我維護好交通秩序,要保證我等會兒駕駛贓車安全通過哦。該孕婦聽了後氣的發瘋地要找我拼命,我嚴厲地對她說,你老公這叫多行不義必自斃,活該!
遊戲人超超
因家中有賊而堵住門口並報警,報警期間賊從窗戶跳樓導致身亡,報警人要承擔責任嗎?為什麼?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如果在國內的話,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多大的責任,看法院的判決了,咱也不好說。
我說兩個案例吧,就能看出來具體的問題。
一、一個人經過路邊,看到有幾個喝酒的醉漢在騷擾一個女生,該人上前幫忙,帶著女孩跑到家中,將房門反鎖。醉漢追到門外,看進去,就用腳踹門。結果因為反彈力,將醉漢彈出去,掉到了樓下,摔死了。這裡註明,該房門外的陽臺是露天的,沒有玻璃,只有簡單的護欄。這時候,醉漢的家屬起訴見義勇為者。最離奇的就是法院裡判決見義勇為者承擔責任。
二、在國外,母親跟自己的孩子兩個人在家,晚上聽到房門響,判斷應該進來小偷了,母親拿著槍,出去,發現真的有小偷進入了自己的家,母親果斷的射擊,將小偷擊斃。我們可能以為母親會因此承擔責任,但是法院判決,母親無罪。
這就是國內外的不同點,對比看來,樓主的問題,報警人肯定也會多少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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氵主啶菰獨蔠銠
家中遭賊被偷盜,無奈退路被阻斷,
慌忙報官訴案情,小偷奪窗命已喪,
失主本市受害方,無需對此再擔責,
遵紀守法做本分,為人磊落立天地。
大年二十七那天早上,李奶奶在廚房裡忙碌著,兒女已經兩年沒回來過年了,昨天紛紛表示大年三十都回來團圓,李奶奶的心理甭提有多開心了,這不一大早去超市買了一大包食材,最後還是由社區的小王幫忙提上來的。李奶奶家住二樓左手,門窗都是老舊的木製結構,退休前是人民教師,因此習慣了清貧的生活。晚上華燈初上,她已然在廚房忙碌,忽然客廳的陽臺上一個黑影竄了上來,在陽臺上貓了一會,小心翼翼的打開了客廳的門。趁著李奶奶沒發現,黑影又竄進大臥室裡,肆無忌憚的在衣櫃和床頭櫃中翻騰起來,忽然房子的門被打開,一箇中年男性的聲音喊道:“媽,我回來啦”,這一聲喊李奶奶在廚房滷肉沒聽見,倒是嚇壞了那個黑影,一時間,黑影不知如何是好,聽著腳步聲臨近臥室,黑影飛快的藏進了衣櫃中。“媽,我回來了”中年男性走進臥室,正要轉身離開時,發現衣櫃門沒關好,便上前推了一下,沒曾想這一推,推出了一聲尖叫“啊”。男人順手抄起靠在牆邊的掃帚:“是誰,給我出來”,喊道第三聲,衣櫃門開了,一個瘦小的年輕人走出衣櫃,跳過床頭蹲在臥室的窗戶下面。
這時,李奶奶聞聲趕來:“佳成,你回來啦”,李奶奶開了一眼臥室繼續問道:“這,這是你同事吧”,男子轉過頭來回答:“媽,咱家遭賊了,這是小偷”,“啊?這可怎麼辦”李奶奶驚訝到,“媽,你去忙你的,放心有我在呢”男子向李奶奶說到,然後轉頭對著小偷說:“你是自首還是我報警來抓你”,小偷此時已經蜷縮在窗戶下面說不出話來,沒一會戰戰兢兢的說到:“大哥,你就放過我吧,大過年的,我也沒辦法才出來偷東西的”,說話間男子掏出手機撥下了110:“喂,110嗎?我們家遭賊了......好,那我先看住他,你們快點來”,掛了電話,男子說到:“年紀輕輕的,四肢健全,乾點什麼不好,非要當小偷”。此時小偷已經被激怒了,從腰間拿出一個摺疊匕首:“求你放過我,我不想傷害你”,說完舉起匕首在眼前晃動起來。“好傢伙,還敢持刀行兇”男子說完,便拿起李奶奶平時練太極劍的寶劍來,小偷見狀嚇壞了扔掉匕首:“大哥,我求求你了,繞過我吧”。忽然間男子的電話響起來了:“對,我們家是在36號樓121室,你們已經進小區了?好,我在家的等你們”,電話剛剛放下只見小偷爬上窗臺跳了下去......
“你們還我兒子,是你們逼他跳的樓”一箇中年婦女,坐在李奶奶家沙發上哭號,一旁的派出所民警勸導:“大姐,你先別哭,聽我說”,“我不聽,你們害死了我兒子,殺人償命”中年婦女繼續哭鬧,沒錯,這位中年婦女就是跳樓小偷的媽媽,她是街道警察電話後趕來的。忽然,中年婦女竄到男子面前對他一頓拳打腳踢,很快被警察們拉開,並且義正言辭的說到:“是您兒子違法犯罪在前,而且他的身亡是自殺,與他們無關,您要是有意見,可以去法院起訴他”。就這樣,這樣一起烏龍事件一隻鬧騰到凌晨4點多,中年婦女被警察勸離,李奶奶和兒子也平靜下來。沒多久,李奶奶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關於劉曉明死亡一案》,後來中年婦女上訴的結果也毫無疑問的被法院駁回。經這麼一折騰,過完年,李奶奶也因心臟病住進了醫院,兒女們個個義憤填膺,李奶奶則說:“這已經是最好的結局,不許你們再去鬧”......
【編後語】儘管這是一個杜撰的故事,但足以可見小偷的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影響!為了逃避法律對他的制裁和處罰,他愚蠢的選擇逃逸,最終以外身亡,害的家人痛不欲生,也影響到失主家人的正常生活,可以說百害而無一利。至於小偷家屬的上訴和賠償請求,最終也毫無根據的被法院駁回,因此這樣的情況,失主和報警人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換句話說這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無論是再道德還是在法律層面。法治社會有法治,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唯有遵紀守法,社會才能和諧安定,百姓才能安居樂業。
棟哥環遊記
首先對於死亡表示哀痛,但是報警人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當盜竊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已經開始侵犯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盜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僅是在侵犯他人權益,更是在違法犯罪。
第二,報警人將犯罪嫌疑人的逃脫口堵住,是為了更好使得公安機關將盜竊犯罪嫌疑人抓獲,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且報警人堵門行為並不會導致必然導致犯罪嫌疑人去跳窗戶,更不會必然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也就是說報警人堵門與犯罪嫌疑人死亡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第三,犯罪嫌疑人應當知道,跳窗的危險性,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其後果。所以犯罪嫌疑人,應當對自己的死亡承擔責任。
綜上,報警人系通過合法手段在保護他人或者自己的利益,報警人堵門不會必然導致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所以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相反犯罪嫌疑人應當對自己死亡承擔責任。
範春源律師1
歡迎諮詢 “劉律師支招”,網友問答(20):
無意中瀏覽到該問題,已經有1707個回答,答案沒有問題,不承擔責任的回答佔絕大多數,但理由眾說紛紜,其實在法律上該問題的界定很明確,不承擔責任主要基於以下三點:
一、符合法律上的“扭送”概念,不存在任何不當。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對正在實行的犯罪或犯罪後即使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處理。
1、 不但可以被動的“堵”小偷,更可以主動的“抓”小偷;
2、 不但被害人可以實施“堵”“抓”小偷,任何公民都可以;
3、 不但可以送公安局,還可以送檢察院、法院,由相關機關根據管轄再行移送。
二、小偷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應自行承擔後果。
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作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在明知跳樓可能帶來的身體傷害前提下,所引起的傷害後果由其本人承擔。
三、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小偷身亡的直接原因為“跳樓”,而非“堵門和報警”。
造成身亡的核心本質是“跳樓導致身亡”,“堵門和報警”邏輯上並不能引起身亡的後果,看問題的視角很關鍵。
最後,懲惡揚善是法律基本價值觀,請相信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
劉律師支招
一則新聞引起人們的廣泛熱議,這是因為在這個新聞事件中小偷為了逃跑而墜樓身亡,當然發生這樣的事情確實出乎人們的意料,小偷偷東西自然是不對的,但是他需要承擔法律制裁,而不是因為墜樓而死。所以事件發生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但與此同時也有人開始質疑。
因為在事件中,小偷被這家主人關到了屋裡,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避免小偷逃走,並報警讓警察抓走小偷,後來沒想到小偷會為了逃跑而墜樓死掉,那麼這個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實際上從很多方面來看報警人的做法其實都沒有任何錯誤,因為首先當時報警人發現家中有小偷之後沒有對小偷採取任何侵害做法,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人身傷害。而且報警人所關的房屋的門也是自家房門,這些做法沒有任何錯處,從這方面來看報警人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其次報警人之所以會將房門堵住,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這個小偷會逃走,報警人不想和小偷直接接觸,防止發生意外,所以就堵住房門,這樣也是出於自保,也可以避免小偷溜走。而警察為了抓住小偷相信也會支持報警人這樣做,所以將小偷困在房屋中並沒有錯處。另外小偷之所以會被報警人關在屋子裡也是因為小偷的偷盜行為所導致的,如果小偷沒有偷盜行為自然不會被關在屋裡,因此這是小偷自己行為導致的結果。
再來看小偷墜樓身亡這個問題,小偷到別人家中偷盜物品本來就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後來因為發現自己被房主困在屋子裡無處躲避,所以選擇逃跑,但是在逃跑的時候意外墜樓身亡,雖然從結果來看是誰都不想要發生的慘劇,但是如果小偷不偷盜,或者發現被困後不逃跑,那麼就不會出現後面的悲劇。小偷的行為確實罪不至死,但是這樣的行為也對房主無人造成了一定的恐懼心理,同時侵入別人家中偷盜是一種違反道德法律的行為,而且從頭至尾這些都是小偷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所以房屋主人並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事件發生後,小偷家屬居然追究起報警人的責任,實際上這十分不當,從始至終報警人都沒有任何錯處,反而是小偷自己的行為導致了這個不好的結局。
紫禁公子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小偷因報警而選擇跳樓這件事,可謂是將""做賊心虛""演繹的淋漓盡致。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真的碰到這種事情,報警人要不要承擔責任呢?有書君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不用承擔。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小偷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在等著被警察抓走和跳樓這件事之間,應該懂得權衡利弊。
被警察抓走,最多是關幾天,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最多是關幾年,不會有生命危險。但是,如果從窗戶跳下,輕則受傷殘疾,重則危及生命。作為正常人的小偷,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二、報警人無過錯。
隨著近幾年普法工作的開展,老百姓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我們都知道,要想在民事上承擔責任,首先要行為人有過錯,且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可在題主的描述中,報警人只是做了一個正常公民應該做的事,並沒有過錯而言,而小偷跳樓的後果也不是由報警人的行為直接導致的。所以,如果讓報警人承擔責任毫無法律依據可言。
三、法融於情。
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而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最大程度的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像題主所述的情景,正常人在家裡進賊後,都會第一時間想到報警,因為報警使小偷受到""驚嚇""而跳樓身亡,這樣的後果如果讓報警人負責的話,那麼,別說是揚善懲惡、見義勇為這樣的事情沒人敢做,恐怕就連最基本的""自衛""都要猶豫糾結,那社會秩序豈不是亂套?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藉此機會,有書君想說的是,無論什麼時候,都要守得住自己的內心,勿以惡小而為之,莫等到階下囚的時候再去悔恨,只怕到時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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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當然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無論是刑事上的責任,還是民事上的責任都是不用承擔的。因為,報警人並沒有過錯,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這裡也不存在侵權責任承擔中的無過錯責任承擔問題。
房主在發現自己的房屋內遭遇了盜賊的情況下,並沒有直接對盜賊採取任何的暴力而是選擇將盜賊控制在他的家裡這樣的一個相對寬敞並不會對盜賊的生命安全產生任何威脅的環境中,這個做法非常的溫和,不存在任何過激的地方。
報警抓賊,這是房屋主人在合理的運用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並將違法者交付有關機關去接受他應當受到的處罰。
即使是一個完全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僅僅憑藉自己樸素的道德觀和邏輯思維也能夠判斷上述情況——一個自身權益遭受到侵犯的自然人用了正當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自助行為,房屋主人的哪一點行為單領出來都沒有超過合理 必要的限度。
同時,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小偷的行為是不是具有普遍性。一個小偷在被發現被權利人困住即將受到法律制裁的時候,鋌而走險去跳樓,這符合一般的常規思維嗎?顯然不。這個小偷是一個有著正常思辨能力的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以說,在這件案子中,房屋主人並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說死者家屬要挾要錢,屋主完全可以大大方方讓對方去訴諸法律。
saber31
報警人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要區分對待,比如報警人只是堵住門,報警,再無別的舉動言語,應該報警人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吧,比如報警人家裡還有其他人一個人堵住門報警,另一個人抓小偷,致使小偷跳樓身亡,或者報警人一人堵住門報警,然後有各種誘導性言語等致小偷跳樓身亡,等等情況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吧,這應該看法律如何解讀,以我愚見不同情況可能報警人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但也不應該是主要責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