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對律師」告訴您普通公民能不能成為仲裁代理人?

翻開《仲裁法》第29條,的確只規定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而沒有進一步像《民事訴訟法》那樣明確“其他代理人”的範圍。根據《仲裁法》第七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但縱觀國內眾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均未界定“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因此在《仲裁法》及有關仲裁規則對代理人並無特殊限制的情況下,我們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除職業律師以外的普通公民也可以成為仲裁代理人。

「派對律師」告訴您普通公民能不能成為仲裁代理人?

誠然,委託代理人參與訴訟或仲裁,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至於委託誰作為代理人屬於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在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前提下,應該尊重當事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意自由。但是當事人委託職業律師以及近親屬和單位職工、經過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社團推薦的公民以外的普通公民來參與仲裁的做法是否可取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通常而言,“公民代理”是與“職業代理”相對應的法律術語,是指當事人委託職業法律人之外的普通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情形。在我國律師制度發展尚未成熟、專業律師數量匱乏的時候,公民代理人為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發揮了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的日益繁榮,社會生活日趨複雜均使得現代法律關係具有高度的複雜性。考慮到有的公民沒有經過法律專業方面的培訓,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不懂得如何舉證,在庭審中也不能把握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影響到案件的正常審理,反而會給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同時一些公民代理人的違規收費行為破壞了法律服務市場嚴格准入的制度,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某種亂象。於是2013年1月1日新民訴法修改後,取消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儘管也有人爭論該條內容只是強調了可以委託的人員類型,但並不能就此推導出列舉範圍以外的其他人員就不可以接受委託,因此也就不能推論出其他公民作為民事訴訟代理的權利被剝奪。小編以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准許當事人近親屬、本單位職工代理,主要是考慮到當事人親屬關係的可信度以及和勞動關係的制約度其實要強於陌生人代理,同時親屬或者本單位職工往往也不會收取費用,可以避免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至於法律規定由經過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或者有關社會團體(例如婦聯、團委)同意推薦的人做代理人,主要的考慮是將大量的案件轉移到基層自治組織的先行調解環節中去,避免過度訴訟和無謂纏訟,充分藉助社會自治力量化解糾紛。通過該條的意圖,新舊條款的對比並結合現實情況進行分析,立法者通過限縮代理人範圍從而使代理人資格進行明確化、規範化的目的是毋容置疑的。只不過沒有通過禁止性的立法用語,而是採用了較為溫和的方式,希望通過在列舉中取消概括性條款的方式來消極禁止其他公民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派對律師」告訴您普通公民能不能成為仲裁代理人?

仲裁同樣是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活動,在仲裁過程中缺乏法律職業資格和法律實務經驗的普通公民對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的認識以及對仲裁具體程序的把握與專業律師相比明顯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比如說未能及時申請財產保全,錯過指定仲裁員的期限,要麼沒提交關鍵證據要麼把和案件有關的材料不經整理分析全都交過來……這些都是實務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一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制度,由於代理人出現失誤或失職而導致己方敗訴的結果將是無法逆轉的,再加上公民代理也沒有執業風險保障機制,當事人的損失難以獲得救濟;另一方面,還必須要注意的是,仲裁具有不同於訴訟的保密性,鑑於公民代理人既沒有職業道德的約束也缺乏必要的行業調整,對於職業法律人以外的普通公民是否能夠做到保護當事人隱私,我們對此可以持合理懷疑態度。

有的當事人認為案件事實簡單且“法不外乎情理”,只要自己在理,有沒有專業知識對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影響不大;也有的當事人覺得律師費高昂,所以更傾向於求助於自己懂法律知識的親朋好友或社會經驗豐富的熟人。考慮到仲裁活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使是法律職業工作者,如果不是專門從事仲裁相關行業的人員,有時也難免會誤將民事訴訟的規定適用於仲裁。因此,基於以上多種原因,雖說“法無禁止即自由”,目前的仲裁法並沒有限制普通公民成為代理人,但是小編建議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在選任代理人時還是應該經過更加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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