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中小學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甘肅省中小學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甘人社明電〔2019〕90號

第一章 總則及品德條件標準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中小學教師品德、能力、業績貢獻,保證我省中小學教師系列正高、副高、中級評價條件標準完整規範,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中小學教師在教書育人崗位上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全省中小學教師系列中級職稱(一級教師)品德評價條件標準、總體要求、適用範圍及相關政策解釋,按《甘肅省中小學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甘人社通〔2018〕458號)執行。其中品德評價條件標準涉及的學術不端行為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捏造事實等。

第三條 全省中小學教師系列初級職稱(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認定。

甘肅省中小學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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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四條 專業能力。有本專業紮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本專業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理和教學方法,教育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教學效果較好,掌握現代教育技術。

第五條 教育教學能力。獲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教育部門或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勝任1門以上課程講授。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承擔教學改革研究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三)具有較強的班主任、共青團、少先隊輔導員等工作能力,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大學本科畢業,任二級教師滿4年。

大學專科畢業,任二級教師滿4年(主要適用小學、初中教師)。

中專畢業,任二級教師滿5年(主要適用小學、幼兒園教師)。

第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學習計劃。

第八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不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九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做要求,須撰寫1篇高質量工作總結,或提交1篇校內交流論文。

第十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利用外文書籍查閱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教育教學設計、製作、分析、課件製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二條 須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作為定額內人員獲縣(市、區)級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1次。

2.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公開評選的精品課、最佳課、優質課、優秀教學觀摩課等教學活動1次,或獲校級上述教學活動獎項1次。

3.獲校級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以上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4.擔任班主任、團隊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學校考核結果良好。

5.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劃為據),參加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本專業競賽(含體育比賽、藝術展演)獲獎或取得名次。體育教師擔任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縣(市、區)以上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裁判員1次。

6.作為定額內人員完成縣(市、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鑑定驗收的專項課題、教改實驗項目1項(需附課題鑑定書及立項通知書)。

7.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撰寫的本專業論文在校內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開發行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8.獲年度考核“優秀”等次1次以上。

9.師德師風高尚,教學業績突出,在學校主管部門組織的測評中,學生、學生家長、學校老師、學校領導班子一致推薦為優秀的。

10.教育教學方法獨特、效果好,經業內3名及以上本專業具有高級職稱(不含基層有效)的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甘肅省中小學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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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三條 其它條件符合全省統一規定,學歷或資歷雖達不到規定要求,但教育教學業績突出,達到下列3項條件標準可破格晉升:

1.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公開評選的精品課、最佳課、優質課、優秀教學觀摩課等教學活動省級二等獎1次,或獲市級一等獎1次,或獲省級三等獎2次,或獲市級二等獎2次(未設定獎項等次的,獲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1次)。

2.獲省直部門或市州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或獲市州直部門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或市(廳)級企事業單位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2次。

3.獲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前5名)1次,或獲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三等獎(前2名)1次,或獲上述市州級二等獎以上(前2名)1次。

4.擔任班主任、團隊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並且本人或本人所帶的班級獲縣(市、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優秀班主任、優秀班集體、文明班集體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進稱號1次,或獲校級上述獎勵2次。

5.作為前2名完成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鑑定驗收的專項課題、教改實驗項目1項(需附課題鑑定書及立項通知書)。

6.本人或本人輔導的學生或集體(以學校備案及教師指導計劃為據),參加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全省本專業競賽(含體育比賽、藝術展演)獲獎或取得名次,或參加市州本專業競賽(含體育比賽、藝術展演)獲三等獎以上或取得前5名1次,或參加縣(市、區)本專業競賽(含體育比賽、藝術展演)取得前3名或獲二等獎1次。體育教師擔任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市州體育運動會、單項比賽裁判員1次,或縣(市、區)正、副裁判長1次。

7.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家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8.獲年度考核“優秀”等次3次以上。

9.師德師風高尚,教學業績突出,在學校主管部門組織的測評中,學生、學生家長、學校老師、學校領導班子一致推薦為優秀的。

10.在縣(市、區)以下基層(含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省市屬艱苦單位(礦山、森林、野外)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10年以上,現仍在以上崗位,且獲市州直部門或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學先進稱號1次。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其他要求按全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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