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孩子患大病,20萬保險無法賠 保險公司:這種病合同沒寫

之前遇到過一個重慶某知名大學老師,問她為何買保險?

她說,還不是為了防止遇到疾病、意外這些保險能賠錢。

因為這位大學老師體檢出來乳腺方面有問題,所以投保保險時候,保險公司做出了“除外承保”決定,也就是乳腺方面的問題以後不賠,但是其它符合保險的疾病照賠。

而我就是受同事委託,陪這位老師去退保,因為她認為:自己正因為身體檢查出問題,所以才買保險,好在以後真的惡化之後,有保險賠錢。

這是拿保險公司當冤大頭啊。

世俗認知的“重大疾病”指的是醫療費貴、名字嚇人、後果嚴重的疾病。而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則是在合同中約定了要賠的疾病名字,以及這些病達到什麼程度才賠。而對於世俗認知的“重大疾病”則更加符合“醫療保險”的賠付方式。而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混淆了重大疾病和醫療保險的案例。


13歲孩子患大病,20萬保險無法賠 保險公司:這種病合同沒寫


真實案例始末

河北唐山的劉先生很想不通,自己孩子13歲時診斷疾病屬於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律失常的疾病。根據醫學知識該病起因是器質性心臟病、藥物反應、情緒波動等。本病危害是可能引起心腦器官不足、猝死。然而在理賠重大疾病保險的時候,卻被保險公司拒賠了!

原來2017年2月劉先生給自己的兒子在某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重疾保額20萬,特定疾病賠基本保額的20%。

2018年8月被保人小劉診斷為“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律失常”疾病,並接受了手術。

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以“小劉的病不在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列明的疾病範圍內”為由拒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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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1、小劉的病會引起嚴重的後果,更加符合大眾認知的“重大疾病”。

2、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沒有寫若被保人罹患了“重疾險”合同約定以外的疾病不賠。

3、小劉所患的“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律失常”疾病,嚴重時可能會引起迸發症,危及生命安全,符合重疾合同中“初次發生:指被保險人首次出現重大疾病的前兆或異常的身體狀況,包括與重大疾病相關的症狀及體徵”的解釋。據此,法院認定小劉的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的“特定疾病”賠付要求。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特定疾病保險金20萬元*20%=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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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經查,被保人小劉因患有“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心率失常、預激綜合症”住院治療並進行了“室上性心動過速射頻消融手術”,該疾病並未在保險合同約定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範圍內,且依據保險條款第9.5.(五)項第二款規定“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不再保障範圍內”,因此被保人所患疾病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

2、經查投保人劉先生在保險合同回執、投保確認單和電話回訪錄音,證明劉先生已經收到了投保確認單、投保提示書、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並且對投保提示書內容和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等相關內容瞭解清楚。同時該份錄音證明投保人劉先生知曉自簽收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保單猶豫期,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退保。而投保人在清楚瞭解上訴各項內容後,未在猶豫期內無條件退保。故本案保險公司已經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對小劉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因此保險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019年8月21日,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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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本案例中,很明顯劉先生只投保了單純的重疾險,而沒有投保醫療險來報銷醫療費用。所以才會出現這種,買了重疾險,但是得的病不在重疾險範圍內。進而導致買了保險卻得不到賠的尷尬境地。

2、重疾險賠付的是指定疾病,而醫療險才是“免責條款約定的病不賠,其它的都能賠”。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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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友情提醒各位讀者,若不想出現本案例這種情況。最好不要只買某一個險種,醫保、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壽險是基礎五險,都是相互補充的保險。

本案例就是典型的,買了冰箱想當空調用。

有保險相關問題可以在評論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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