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魚一姐”馮提莫直播中放歌,被起訴賠償四萬元

被網友稱為“鬥魚一姐”的馮提莫在一次直播互動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的片段。


“鬥魚一姐”馮提莫直播中放歌,被起訴賠償四萬元


隨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以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

據悉,傳統案件中平臺一般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僅承擔通知刪除責任。但因為本案平臺跟用戶約定直播產生的知識產權全部歸平臺所有,法官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判決平臺承擔責任。

音著協:馮莫提在直播中播放他人歌曲

2018年2月14日,網絡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視頻被其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臺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音著協認為,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鬥魚:視頻由主播製作保存 平臺無過錯

鬥魚公司認為,涉案視頻是由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臺上的,在此過程中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和單獨侵權。鬥魚公司對涉案視頻作品在線傳播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事前進行了合理審查,事後也採取了相應措施。

鬥魚公司還稱,其未因涉案視頻作品的在線傳播獲益,部分觀看直播的觀眾對主播進行的禮物打賞,完全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與支持,而非因涉案歌曲。另外,鬥魚公司還認為音著協主張的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過高,涉案侵權行為輕微,並未給音著協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


“鬥魚一姐”馮提莫直播中放歌,被起訴賠償四萬元


法院:鬥魚參與打賞分配 “刪除”不能免責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在直播當時、在線點播觀看視頻及不觀看視頻時,平臺用戶都可以選定主播房間號進行打賞,對於打賞收益,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故鬥魚公司才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而在此案中,鬥魚公司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並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故其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後進行刪除的行為不能免責。鬥魚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而不應以直播註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放棄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不承擔其應負的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音樂版權侵權情況,互聯網上各種侵犯音樂版權的行為層出不窮,甚至還有增多的趨勢。那麼音樂版權侵權情況有哪些呢?音樂版權侵權情況音樂版權侵權情況: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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