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外牆脫落砸死人,整棟樓擔責,每戶將近賠三萬,這樣合理嗎?

_記憶中窺見


高層建築外牆脫落砸到人或者砸毀財物的事情時有發生,受害者往往面臨追責難的問題。如果找不到直接的責任主體,最終很可能會向整棟樓的住戶索賠。可能那些住戶會感到委屈,自己明明什麼都沒有做,為什麼要擔責呢?可是,那位受害者豈不是更無辜,好好走著路卻突然天降橫禍,找誰說理去?


很多時候,受害者家屬起訴整棟樓的住戶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今年4月中旬,一名老人路過新鄉市人合苑小區時,被一幢高層建築外牆掉落的瓷片砸中不幸身亡。家屬向物業和開發商追責,都吃了閉門羹,如果不出意外的話,老人的家屬也會起訴整棟樓的住戶。



而本問題中所講的事情,也有原型。

事情發生在2016年,麗水市小學教師周某路過一小區時,被樓外掉落的水泥塊砸中頭部死亡。由於該房屋修建於1992年,早已過了保修期限,開發商自然無責,而該小區沒有物業和業主委員會,也無法向物業追責。最終法院判決33戶賠償家屬近99萬元,每戶承擔賠償約3萬元。

這樣看來,賠償是合理的。

那麼,按照正常邏輯來看,如果發生類似情況,應該怎樣追責,又該向誰追責呢?

首先,應該看房子是否存在質量隱患,當下是否還在保修期限內。

如果房子本身存在偷工減料或者某些嚴重的質量問題,那麼因此造成了外牆脫落,還是應該由開發商負責賠償。(特別是一些老舊小區的房子,的確存在質量隱患)

此外,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房子還在保修期限內,那麼因此產生的問題也應該向開發商追責。



其次,如果房子超過了保修期,且本身不存在質量隱患,那麼應該由建築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簡單來講,就是找物業或業主賠償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來看,業主、物業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就要承擔侵權責任。不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如果找到了其他責任人,那麼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也就是說,應該優先賠償被砸的受害者。相較來講,他才是最弱勢的一方。

當然,如果是不可抗力(颱風、地震等)引起外牆脫落砸到了人那麼受害者就無法向業主或物業索賠了。



再次,如果牆體脫落是由個人引起的,那麼相關責任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前提是建築物本身不存在質量隱患,而有住戶或他人進行違規裝修、改造或者在樓外掛放廣告牌等,引發了牆體脫落,最終砸死了人,那麼受害者可向其追責。

當然,如果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在類似高空拋物的案例中,基本上都是整棟樓住戶一起擔責的。一般一樓住戶無需擔責,通過技術手段排除在外的住戶也無需擔責。

十多年前,深圳南山區某小區也曾發生過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慘劇。死者是一位四年級的小學生下,由於沒有找到罪魁禍首,最終該棟大樓2層以上的73家業主共同賠償了死者29.6萬元。



總而言之,誰都不願意發生這樣的意外,大家出門在外還是要多注意安全了。特別是在大風天氣,最好不要去那些年久失修的高層建築附近行走。


夜雨如書


外牆脫落砸死人,法院判決由全體住戶承擔,說句心裡話,法院是最高權威,既然它判了肯定得要服從,否則法院會強制執行。

我不懂法,但我有幾句話要說,首先這房子是我們用一生的積蓄加貨款買的,不是我們自已建的。市場上一件普普通通的小商品它的保修期都有一到三年,而上百萬的商品房保修期具然只有五年,這是誰定的,跟普通商品相比到底合不合理,相不相配?

住房外牆貼磚到底為了什麼,好看美觀,安全還是防水?對貼磚牆面的質量有什麼要求,有沒有保修期,過了保修期的安全維護有誰負責,你總不能叫每家每戶每年自已去掛在外牆外去檢查吧?哪是得有專業人員才能乾的活呀?



既然外牆牆磚容易脫落,當初為什麼還要用這種施工方法,是為了多賺買房人的錢嗎?開發商,建築商賺了大錢走人,留下安全隱患讓買房人買單,這法院在這類事件的裁決上是不是有點偏呢?


百花爭春我為先


外牆脫落屬於建築物不合格,用戶本身就是受害者,憑什麼要房屋用戶擔責?


真的有閒


是不是合理,需要看樓房具體情況

首先,法律上對於建築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規定,是由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那麼放在本案,就是這樣得情況

第一,工程完工多少年?質量如何?

一般來說,如果是新修樓盤,工程完工在兩年以內,那麼樓盤這時候出現了問題,比如外牆脫落,那麼肯定這時候是有建設單位負責的。

並且即時超出了保修期間,但是經過司法鑑定,可以證明牆的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不是隨著時間流逝,沒有保修的,自然脫落,那麼無疑,肯定還是開發商負責的。


也就是和業主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小區有沒有物業?

如果小區有物業,本身物業對於小區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就有檢查,維修的責任,也就是,外牆的東西會不會脫落,是物業檢查維修的一部分。

這時候脫落了不幸砸死了人,那麼肯定物業作為管理人是需要承擔責任,而不是業主來承擔。

這時候會有人說,如果小區不少業主存在拖欠物業費情況呢?責任還需要物業承擔嗎?

答案是,除非物業已經和該小區解除了合同,否則肯定是需要的。

拖欠的物業費,物業可以通過起訴要回來,但是並不能因為物業費免除這個責任。

生活中,其實同樣,業主也並不能僅僅因為我覺得我不滿意,就有理由不給物業費。

這都需要正式的解除手續,或者達到一定得程度。

第三,沒有物業情況下,你能否證明自己沒錯

如果這個牆,本身就是某業主人為,因為裝修什麼原因,導致脫落,那麼其實不用多說,該業主肯定需要承擔責任。

那麼,僅僅外牆脫落,也追究不出來原因,比如瓷磚脫落砸死人,那麼由於建築物外牆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在這樣的基礎上,其實你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除非你說我能證明我經常反應這塊需要維修,沒人理睬,可能責任會減輕一些,否則就是這棟樓的業主集體承擔

第四,不可抗力

這種情況比較少,如果是因為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即時質量合格,物業已經積極維修,但是大自然依然讓它脫落,砸死了人。

這種不可抗力,是被砸人自己承擔責任。

最後想說,這種事並不是個例,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除了說大家走路小心點,這一塊真的需要物業也好,業主自身也好,多留意安全。否則出事了,責任在所難免。


廖彩琳律師


不合理。第一,新房子入住每個業主都交了房屋維修基金,這就是一大筆錢就,外牆脫落屬於質量問題,找開發商找物業找社區找街道,不該業主背鍋


sam大老虎


這樣要看房子的保修期!

因為我們知道樓盤質量保證及維護這一塊主要是兩類人負責,一類是開發商,另一類是物業。

如果我們的房子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的前提下,牆體發生脫落砸傷了,而且還處在開發商的保修期以內,那麼這個事情就應該讓開發商來承擔,因為這是開發商在建房子時沒有做好質量的把控,比方說房子交房了外牆3年內,牆體發生了這種砸死人的情況,那麼肯定是由開發商來承擔這次責任。

而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保修期標準則是: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2、屋面、外牆面的防水為3年;3、廚房和衛生間的防水為1年;4、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5、內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和外牆粉刷自動脫落為1年;6、地面空鼓、裂縫、大面積起沙為1年;7、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8、燈具、電器開關、電氣箱(盤)和線路設備損壞為6個月;9、給排水管道設備工程質量、各種通水管道、截門漏水、通氣孔或煙道不通為6個月;10、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如果是過了3年時間,外牆因為脫落髮生了事故,那麼物業就脫不了關係,因為物業是小區各項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者,外牆發生脫落就是沒有做好平時的維護保養工作,這就跟電梯維護一樣,如果電梯沒有定期檢查維護髮生了事故,那麼物業肯定要佔到主要責任。

所以無論房子是住2年20年開發商和物業都要履行好自己的責任,除非業主自建物業委員會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了這樣的外牆脫落事情,那麼責任就肯定是業主們共同承擔。

現在大家買個房子真不容易,怕房子質量不好,怕平時的小區維護工作沒做好,電梯沒有及時檢查維護,小區衛生沒有及時處理等等。


樓盤網


樓外牆脫落砸死人,整棟樓擔責,每戶賠將近三萬,這合理嗎?

如果是蓋的時間不很長的樓房,沒啥說的,這絕對不合理。儘管我也看了許多專業的回答,按《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建築商建造房屋的保質期是五年。我認為這項規定也是不合理的,一個樓房的建成只能保質五年,五年以後就什麼也不管,這時間對於樓房這樣的建築物來說也未免太短。一個樓房,如果沒有天災地震等不可抗的原因,雖然不能像萬里長城那樣永不倒,但保質期怎麼也應該是二三十年才公平。



樓房外牆脫落,這與當時泥漿配比或是水泥號數低絕對有關係,這應該是豆腐渣工程的一種。當時樓房建設者和驗收者,應該負主要責任。而整座樓的業主,他們既非專業人士,又非建造樓房的監督者,他們不可能預見到事故的發生。事實上他們買這樣的豆腐渣工程的樓房,本身就是受害者,現在又讓他們為這起誰也不願意看到的事故買單,真的有失公允。

如果是老舊樓房,則有情可原。畢竟房子住久了,有可能老化了,維修是必然的手段。業主們不出錢加固維修,任由事故出現,有一定的過錯,理應負責。

當然法院已經判了,誰也無力改變什麼。但是我們可以呼籲,我們有些法律法規是否能夠更人性化普世化一些。否則就有可能會有這種人人都覺得不公平的事件出現,這等於給我們社會和諧製造障礙。


佔禮雜談


對於這種事情,正常來說根本跟住戶沒有一毛錢關係,屬於建造質量問題,不是住宿維護修繕的問題,如果說這個房子已經住了十年八年,那住戶有可能需要承擔一些修繕維護的費用,如果剛剛入住不足五年,那基本上都還只是在新房階段,工程屬於質量安全保障的內容,正常來說是施工方建造師的責任。

只要不是住戶自己私下搞改動引起的基本上跟住戶沒有一毛錢關係,當然如果說由於住戶搞房屋工程改造導致的外牆脫落,那施工的住戶就要承擔責任了,如果是自然脫落那就是工程質量的問題,這個需要走正規的法律途徑去維權,畢竟外牆脫落說明了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外牆都這樣豆腐渣,誰敢保證這個樓房還有沒有問題。

所以對於這種工程質量問題,不只是因為外牆的問題了,還要注意樓房本身質量了,外牆能輕易脫落說明工程質量不合格,那整棟樓也有可能也存在很大的工程質量隱患,至於當時是怎麼驗收合格的,怎麼通過檢測的,這些以及不是我們能說什麼了,大家心裡明白就可以,對於一些偷工減料的行為其實並不奇怪。

黑心的人多得是,在幾十年前很有可能遇到豆腐渣工程屬於非常罕見,但是現在不一樣了,剛好相反想要看到符合的可不容易,除非是國家性工程才會真的比較嚴格,一般私人企業的一些行為只要有層層包工的行為,基本上都是非常不靠譜,為什麼不相信層層包工呢,因為層層剋扣導致資金不足建造出來的工程質量絕對沒保障。

如果樓房是老樓房那就另當別論了,畢竟工程保障一般都是有年限,超過年限那就會由物業和住戶這邊負責,畢竟安全性檢查應該需要進行,長期不進行安全基本的檢測,那樓房會出現一些隱藏的風險,一旦出事傷到人,那必須要負責任的這個無可厚非,如果是新房那住戶不應該負責應該由開發商負責,但是很多時候現實和想法是兩碼事,只能非常無奈的面對現實。


無法超越的足跡


我認為這非常不合理。

樓外牆脫落砸死人是樓房的建築質量出了問題所致,理應由開發商和建築商擔責,讓整棟樓擔責是明顯不公平的。

凡是一個常人在買樓房的時候,他看的都是室內質量,比如面積、牆體、水電、門窗等等,有看室外質量的嗎?沒有吧,除非這是一個神經質的人。

一般來說,在買房的時候都會有協議,房子一旦交付後過了保質期,買主就的負責,這都能接受。比如買房後,房主的窗戶脫落砸死人,房主肯定的負責,或者退一萬步說,誰家的外牆脫落砸死人由誰家負責這似乎也能說,只能說是誰攤上了誰點背,但樓房外牆脫落砸死人讓整棟樓負責卻是說不過去的,也是無法接受的,難道買房時還得對整棟樓外牆質量自行檢測嗎?這是什麼邏輯?難道樓房質量差,過了幾年後倒塌了砸死人,也得整棟樓負責嗎?

無良開發商、建築商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無視百姓生命安全,偷工減料,不按設計不按規定施工,出了事不追究開發商和建築商的責任,而是讓整棟樓房主負責,那我們的法制何在?公平正義何在?

如果是法院判的,那就是向社會明確表態,法院只保護開發商和建築商的利益,他們可以無視房子質量,買房老百姓不在保護範圍,老百姓只要買了房就要自認倒黴。這還有天理嗎?


溫馨社保


=^_^=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建築法》和《建築工程管理條例》和地方建設行政部門有關建築方面的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像這一類似的問題就是屬於十分明顯的工程質量責任問題,應當由建築施工企業或者房屋的開發商來負責維護及買單!

=^_^=其實像這一類似的外牆磚脫落的情況並非結構問題,房子也不會影響主要的居住功能,一旦發現如果能夠及時的修復也不會存在掉下來傷人的情況;就是因為有了那種事不關己,能賴就賴的情況存在,才有了施工單位、開發商等相關企業只管收錢不管質量的現象存在!相對於提問中那種處理情況,我們相信處理像這種情況的責任人一定難逃法律的制裁、而相關的責任單位也終究會有紙包不住火的一天;法律遲早會還我們大家一個公道!=^_^=而像你提問的這種現象卻是弄來讓所有的住戶們集體承擔責任和背鍋?而業主們給了高價傷了血本買了一個不合格且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本身就是受害者,而這種極端錯誤的行為本身就是對住戶們的第二次傷害、也不知道是哪一個草包是憑什麼通天的本事來如此顛三倒四處理問題的?這擺明了就是在各正言順的違法亂紀!

=^_^=這不僅僅是坑了整棟不懂得房屋建築基本知識且無辜的業主們、這更算得上是對業主們變相的敲詐勒索!也不知道有沒有人站出來撿舉或者找相關方面的法律人士諮詢過沒有?應該站出來向建築行業主管部門上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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