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公司的債權人面前,公司為債務人,抽逃出資的股東為次債務人。倘若公司缺乏債務清償能力,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抽逃出資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四條"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要求公司股東在抽逃出資的金額及其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公司已經成為一個空殼的公司,但抽逃資金的股東可能還有財產,對抽逃出資的股東進行訴訟,列為共同被告,可以最大限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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