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不能僅將徵地決定作為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條件

最高法判例:不能僅將徵地決定作為被徵地農民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條件

轉自: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

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在被徵收人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政府作出了集體土地徵收決定,只能說明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及土地性質發生了變化,但被徵地農民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仍具有繼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不能僅將徵地決定作為被徵地農民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條件。

☑ 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網發佈日期:2019-09-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47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仝山林,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滑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滑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滑縣道口鎮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陳忠,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永濤,滑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滑縣城關鎮張莊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趙彥坡,該村委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仝山林因訴河南省滑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滑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徵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行終7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仝蕾、審判員李小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並於2019年4月18日對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再審申請人仝山林,被申請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永濤、李宏法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仝山林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關於滑縣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豫政土〔2002〕248號)轉用並徵收張莊村耕地7.8781公頃,安陽市國土資源局作出《關於滑縣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批覆的通知》,但該通知並不包括仝山林的承包地,而是徵收了同樣位於文明路東側的另外30畝土地。2.2005年4月18日滑縣國土資源局與滑縣城關鎮張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張莊村民委員會)簽訂的留地安置協議非國家徵地批准文件,不具備改變土地性質的法律效力。3.2003年8月21日,滑縣國土資源局與張莊村民委員會簽訂《徵用補償協議書》載明的徵地面積與《留地安置協議書》中載明的面積不符,說明其承包地並未被徵收。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滑縣人民政府辯稱:2005年4月18日,滑縣國土資源局與張莊村民委員會簽訂《留地安置協議書》,明確將2001年度、2002年度徵收張莊村135畝土地中劃定留地30畝,涉案土地作為留地的一部分給張莊村二組使用。在此情況下,仝山林對涉案土地已無承包經營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經作出《關於滑縣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豫政土〔2002〕248號),徵收張莊村耕地7.8781公頃。同時,滑縣人民政府稱已經將徵地補償款撥付給張莊村民委員會,原審中張莊村民委員會又提供了仝山林領取補償款的清單,且仝山林也一直未向行政機關主張給付徵地補償款或提起相關請求履行補償法定職責的訴訟,因此可認定仝山林已經得到了徵地補償款,其與滑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城關鎮張莊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覆》不再具有利害關係。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之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在被徵收人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政府作出了集體土地徵收決定,只能說明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及土地性質發生了變化,但被徵地農民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仍具有繼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不能僅將徵地決定作為被徵地農民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條件。《留地安置協議書》系徵地決定作出後,有關部門與原集體土地所有人簽訂的有關土地使用的協議,亦不足以否定原集體土地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原審判決僅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徵地批覆、滑縣國土資源局與張莊村民委員會簽訂《留地安置協議書》為由,認定仝山林喪失了被徵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適用法律不當。

另需說明的是,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原審判決對被訴的《關於城關鎮張莊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覆》進行了實體審理,但僅以”仝山林認為該批覆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仝山林的訴訟請求,而上述理由實際是有關仝山林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內容,原審判決存在裁判理由及裁判結論不統一問題。考慮到改判沒有實際意義並增加訴累,故對該問題予以指出,不提起再審。

綜上,仝山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仝山林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馬鴻達

審 判 員 李小梅

審 判 員 仝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 記 員 王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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