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村民玉米地裡設“電貓”捕野兔 沒想到將路過村民電擊死亡

10月21日清澗縣人民法院審結王某某過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在玉米地裡私設 “電貓”打野兔補貼家用,造成同村的嶽某某遭電擊死亡,王某某最終也獲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18時許,被告人王建寧在清澗縣折家坪鎮張家岔村寨子溝二壩西側土路上用電瓶鐵絲鋪設約1000米長的電網欲點擊野兔等售賣。當日約24時許,同村村民被害人嶽小剛聯繫的康建華欲偷撿其電擊的野兔,行至鋪設好的電網時嶽小剛不幸被電網擊中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2018年10月23日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榆)公(司法)鑑字(2018)952號鑑定意見,死者嶽小剛死亡原因符合電擊死亡。

法庭認為,被告人王建寧為捕獲野味,在清澗縣折家坪鎮張家岔村寨則溝的山間道路上佈設電貓,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雖然其在通電之前已經採取了告知附近村民、沿路查看以及等待天黑無人上山之後通電等措施來避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但仍然造成同村村民嶽小剛觸電身亡的結果。王建寧的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刑罰處罰。

被告人王建寧在案發之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本院認為,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被告人王建寧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其本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且其在案發後迅速到公安機關自首,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並獲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認罪悔罪態度明顯,社會危害性不大,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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