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多名委員呼籲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救濟制度,建立即時立案制度。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針對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後的司法保護問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進一步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制度,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應建立即時立案制度,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之後,是否立案成為權益救濟的關鍵。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第7章“司法保護”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根據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特別是一定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才給予立案。”譚琳認為,性侵案件本身隱蔽性強,證據常常更難取得,證人證言少,多數情況下只是受害人的陳述,或者家長陳述,加上未成年受害者可能心智還不太成熟,認知能力弱,各方面在取證、保留證據方面都處於弱勢,如果讓未成年人或者其家人獨自承擔舉證責任顯然不公平。

她舉例說,諸如尋找目擊證人、調取錄像、指紋、毛髮、體液等證據,如果不借助公安機關在偵查取證方面的優勢,普通的公民、家庭很難做到。

“鑑於這些特殊性,建議應當採取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點相適應的立案標準,切實解決立案難的問題。”譚琳建議,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的立案標準,建立即時立案制度,“接到強姦、猥褻等嚴重性侵未成年人的報告、控告、舉報之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同時,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這樣有利於解決立案難的問題,也有利於案件的偵破和查處。”沈躍躍副委員長亦呼籲進一步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

在具體條文修改上,她的建議是在前述修訂草案第7章中增加一條,“公安機關接到強姦、猥褻等嚴重性侵未成年人的報案、控告、舉報的,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建立再犯預防機制,刑滿釋放前應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

另一方面是預防性侵的問題。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預防機制上,草案第89條規定,國務院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由公安機關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相關組織提供查詢服務。

沈躍躍副委員長坦言,近些年來,出現過多起性侵兒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這與缺少性侵未成年再犯預防機制有關。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機制。”沈躍躍為此建議,在第6章中增加一條,“實施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刑滿釋放前應當進行社會危害性評估。被評估為再犯危險性較高的,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在其活動範圍內向社會公開其個人信息,方便公眾查詢知悉,加強警示與預防。”

譚琳也表示,目前,我們強調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多,後續跟蹤管理監督還是比較少,除了主張刑滿釋放後需要到當地社區報到之外,之後的活動情況沒有報告義務,也缺乏必要管理,這種放任自流的做法還是有危害的。特別是對性侵未成年人這樣的刑滿釋放人員,有的再犯風險比較高,迴歸社會之後如果不加以監管,危害性還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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